jyhjen wrote:
支持下臺前批准執行...(恕刪)


+1,做人嘛,就要有始有終,就當提前慶祝端午節了,早點簽一簽啊!
addfdsf wrote:
https://www...(恕刪)


問題癥結很明顯
中國公安部與台灣法務部"調查取證 互通證據"沒進展
~~~~人就被放走了~~~~

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

立委當然可以表達民意 
幫鄉民選民出聲 發表意見

但實際接觸業務是中國公安部 與 台灣法務部 "調查取證 "的合作
或是更上層樓 陸委會 國台辦 or 海基會海協會 的溝通協調

處理這次事情 立委是沒執行力的
美其名是立委是要幫民眾監督~~~~~  
還是做事還是要靠 法務部 陸委會 甚至 海基會
這讓我有點錯亂,現在行政權是在行政機關還是立委手上?
台灣成為詐騙天堂不是司法機關(法院)跟行政機關(法務部檢察系統)擺爛出來的嗎?跟立委有什麼關係?
馬來西亞那些遣返釋放的詐騙客,怎不像大陸公安一樣馬上帶進看守所?司法機關跟警政系統怎麼一點作為都沒有?跟立委有什麼關係?
肯亞事件 我們主權的維護,行政機關外交部跟陸委會又在哪裡?
雖然不認同立委質詢的態度,但也不太懂台灣官員的神邏輯
現在國會正在直播咨詢.....那邊的留言衝好快喔.一下子就衝了好幾百條,可見大家都很觀注
jinlin wrote:
現在國會正在直播咨...(恕刪)


段大砲擔任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 ,今天對羅部長,講話好客氣好紳士喔....其他輪流上台的大立委都變得超客氣的,好理性喔,連 顧大律師也變得心平氣和,好客氣,還自己謙稱小委員 要向部長報告,請教.

果然不做的最大。
if3020 wrote:
台灣成為詐騙天堂不是司法機關(法務部檢察系統跟法院)擺爛出來的嗎?跟立委有什麼關係?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1.不在中華民國領域犯罪,根據第三條==>不罰
2.刑期太輕,根據第七條==>不罰

請問:中華民國刑法是司法機關訂定,還是立法院訂定?

if3020 wrote:
馬來西亞那些遣返釋放的詐騙客,怎不像大陸公安一樣馬上帶進看守所?司法機關跟警政系統怎麼一點作為都沒有?跟立委有什麼關係?
中華民國政府如果不在第一時間搶回這些嫌疑犯,不知道又要被立委罵成什麼德行;時間如此緊迫,手上怎麼會有證據能羈押這些嫌犯?沒有證據,且非現行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只能放人。就算有了證據可以羈押嫌犯,回到上面的法條,該怎麼判?
肯亞的案子,被害者在中國,中國司法機關當然有證據可以羈押嫌犯。

if3020 wrote:
肯亞事件 我們主權的維護,行政機關外交部跟陸委會又在哪裡?
犯罪地點不在中華民國,被害者不是中華民國國籍,犯罪地點沒有詐欺罪的刑罰;請問這跟主權有什麼關係?難道犯了罪的中華民國公民全世界都動不得,只能交給中華民國處理?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iijima_ai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第 3...(恕刪)

您提到的是單純的國內法,但涉及跨國刑事案件,依照國際法管轄權理論,跨國犯罪事件有: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行為人國籍(主動屬人)、被害人國籍(被動屬人)、保護、普遍等五大管轄原則。
如之前英國人林克穎撞死送報生,英國法院是依台灣所提證據做出民刑事審理,並非逃離犯罪國就可如您說的不罰或無罪。行為人國籍法院還是可以依照犯罪地提出的證據做出審判的。
誠如法務部長羅瑩雪:「他只要騙一個人,就可以判1年以上對不對,如果他騙10個人,他數罪併罰的結果,一罪一罰最高可以判多久,30年那你認為這樣夠不夠,我沒有認為它不夠啊。」
重點在:台灣法官自由心證所做判決是否適當,而非法條不夠完備。



iijima_ai wrote:
犯罪地點不在中華民國,被害者不是中華民國國籍,犯罪地點沒有詐欺罪的刑罰;請問這跟主權有什麼關係?難道犯了罪的中華民國公民全世界都動不得,只能交給中華民國處理?

經過幾天的發展
其實答案很清楚
主權完全只是個假議題
重點是台灣人在境外涉嫌犯罪時皆可以交由其它相關國家處理
唯獨不能交由中共處理
"誠如法務部長羅瑩雪:「他只要騙一個人,就可以判1年以上對不對,如果他騙10個人,他數罪併罰的結果,一罪一罰最高可以判多久,30年那你認為這樣夠不夠,我沒有認為它不夠啊。」"


一下子說法律太輕, 一下子又說不會
這種法務部長是part time的嗎?

-------------------------------
詐欺罰太輕?法務部:修法提高刑度


中國大陸偵辦電話詐騙案,把在肯亞無罪開釋的臺灣涉案人押到大陸使得我方反彈,也引發輿論對詐騙犯罪刑度過輕的討論。法務部部長羅瑩雪今天(14號)表示,法務部準備全面翻修刑法,這次事件引發各界對詐騙犯刑度的討論,法務部修法時一定會考慮到,做全盤考量。
(戎華儀報導)
中國大陸國務院臺灣辦公室13號對於從肯亞強押臺灣詐騙案涉案人做出說明,認為臺灣對詐騙的刑度過輕。
法務部部長羅瑩雪14號在立法院表示,行政院長張善政已經指示法務部修改刑度,法務部原本就有刑法研修小組準備全面翻修刑法,肯亞的事件發生後,立委也有意提案修法,因此法務部在提出修法時會參酌各界意見、全盤考量。
羅瑩雪:『法務部一直有一個刑法研修小組,準備對刑法做全面的翻修,所以我們也很希望在這次事件發生之後,各方那麼多很強的意見的話,我們會考慮進去,即使院長不指示,我們這個部分也一定會考慮進去。』

不過羅瑩雪強調,修法不能急就章、趕進度,必須周延,修出的法要能可長可久,因此520前能否完成修法,還不知道。
f2003ga wrote:
"誠如法務部長羅瑩雪:「他只要騙一個人,就可以判1年以上對不對,如果他騙10個人,他數罪併罰的結果,一罪一罰最高可以判多久,30年那你認為這樣夠不夠,我沒有認為它不夠啊。」

如果判到30年確實不會不夠
但前提是要先判到30年

現行法律上限再高也沒用
現在法官裁量幾乎都輕判
修一修把法官裁量下限往上拉才比較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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