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Blue wrote:
舉上述三例
說明某人自我認定的自由心證乃法官得恣意妄為
純屬腦補
既然心證如何形成需載明於判決書
如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
或理由矛盾者
即屬違法判決...(恕刪)
我看不太懂你的意思是甚麼?
你是說法官判決不載理由是我的自行想像?
還是說法官判決不載理由是違法判決?
EAPON wrote:
好久已前,我就有找了
就算上訴一方引用的判例
法官不予採用
在判決書上還是會敘明不採用的理由
那時候連判決書的案號都給了....
但是他還是堅持自己的想法
你覺得你拿法條出來他能接受??...(恕刪)
EAPON wrote:
實務上來說
確實也會有法官不採用不敘明理由
這種情況就像是
你打官司明明是在講A,但是相對人一直扯B
那這樣子,多半駁回都不會敘明理由
只會加註"即便XXX仍不影響事實認定結果"或是"XXX所提出與本案無因果關係"
這時候要知道詳細情況只能去調卷來看審判記錄了
...(恕刪)
EAPON wrote:
在這種情況下
要嘛,在法官訓練養成過程中重新導入量刑從重的概念
要嘛,就是立法限縮法官的裁量權,真對每種刑事罪的最輕刑度
改變審制對於現在一點幫助都沒有
...(恕刪)
EAPON wrote:
就算改變審制好了
對於現在司法詬病輕縱的問題也絲毫沒有解套
畢竟推動改變審制的人
全部都是推動廢死、吸毒除罪化的那一掛人
到時候就算推了陪審制,也等於同一掛人進場主宰
犯人被判刑確定還不是一樣?
...(恕刪)
EAPON wrote:
更不用說改變審制後
不要說兩部訴訟法要全部拆掉重訂
所有的法、條例只要內部有經過法院的,全部要重新制訂
到時候光要修改、重訂的法條有數萬條
結果問題沒解決,新的問題又製造一堆.....
...(恕刪)
Gugugu wrote:
最高院100年認為法人採擬制說
102年認為法人應該採實在說
103年認為法人還是採擬制說
以上互相矛盾判決都是新近最高院判決
法官得依自由心證擇一引用茶
...(恕刪)
Gugugu wrote:
試舉民刑事案例各一...(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新判例原則上是取代舊判例
最高法院於日前通過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就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有義務之遺棄罪」,作出了最新的詮釋。媒體報導中認為此一新判例「推翻」了大陸時代所作成的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號舊判例,
另外法學緒論裡也有出過關於判例的考題:
有關我國判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法院均可選錄判例公告
(B)最高法院選錄判例應經司法院核定
(C)所有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皆為判例
(D)判例得經判例變更程序加以變更
答案為(D)...(恕刪)

shakerain wrote:
兩個判例之事實基礎似乎不同捏~~~
至於法人之本質,因為相對於自然人是由法律創造而生,會有不同見解也是很正常
(社會學科與自然學科的不同特性)
而且無論法人實在說或是擬制說,都有其優缺點;如果認為必須要統一見解,那應該從立法上著手
過去行政罰法第7條的立法歷程就是如此,最後從立法上統一行為人的責任。...(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