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stw wrote:
如果異性戀者那麼在意民法被修改的話,
為什麼不在民法上立一個
part1 異性戀婚姻篇 (內容完全沒變)
part2 同性戀婚姻篇呢? (內容完全照抄)
最好再一個part3神聖婚姻篇 for護加盟且限一男一女
--至死不得離婚,有婚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者重罰(跟杜拜一樣)乾脆恢復以前遊街好了。
這樣不就好了嗎?
立法委員是頭殼裝X嗎?
如果同性戀婚姻篇內容完全照抄民法婚姻篇可行的話,同性戀幹嘛吵著要修改民法,現在就可以結婚註冊了,看來頭殼裝X的人不是立委,而是另有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