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如何看盤查事件當事人女兒的觀點

違不違憲誰說了算? 大法官?

不,是執政黨的人及其支持者說了算!
Tom_Deng wrote:
警察有沒有行政瑕疵,影片很清楚,沒有主動說明盤查原因,行政瑕疵很嚴重
應該要去處分警察,你是執法人員,不是流氓。要按照程序辦事。

這種論點跟指控警察國家有什麼差別?

1.影片看得出來警察沒有說明盤查原因? 就算沒說明,是很嚴重的行政瑕疵嗎?

2.在轉運站的商場內盤查,理由應該只有一個:懷疑你是罪犯~~說或不說有什麼差別?
而且我覺得這條規定有點瞎,警察說請拿出身分證,因為懷疑你是罪犯,會讓被盤查人更不舒服吧!

Tom_Deng wrote:
2.警察有沒有行政瑕疵,影片很清楚,沒有主動說明盤查原因,行政瑕疵很嚴重...(恕刪)


警:(先生)全部的人穿短袖,你穿外套+羽絨背心,與他人明顯差異,方便出示證件嗎?
民:怎樣~老子不能怕冷嗎~~平甚麼這樣就認定我(怪異)OS:違反人權

警:(先生)依照你的穿著+(斜眼注視)非一般人正常人行為模式,是身體有狀況嗎?有需要幫忙嗎?或方便出示證件嗎?
民:我不能眼睛不舒服嗎?你憑什麼懷疑我,你這是對我的指控什麼嗎?我要告你公然侮辱!OS:違反人權

(說明)只是藉口,(內心)才是根本問題
不尊重(說再多合理懷疑)也沒用
(人權大旗)別在無限上綱濫用
色色空 wrote:
劉芳: 我是在問您若在國外(任何國家)走在 路上碰到當地警察盤問、要求出示證件檢查、請問您會因為無法確認是否合乎法條 或是感覺無緣無故被詢問盤查 感覺人權被侵害 決定捍衛自己權利而拒絕出示證件嗎?
您願意正面回覆我 是會拒絕、還是出示證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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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 Lee: 我若支身在外地,以外國人身份被盤查,我會因「恐懼」而「被迫屈服」,但在我從小生長且熱愛的、以「亞洲民主燈塔」著稱的我的國家中還被迫屈服於警案權威,我認為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需要有人挺身出來談論這個議題。
赞 · 4 · 2小时

這位Hang Lee小姐應該到現在的紐約走走,是的,我說的是現在2017年的紐約,而且是「真正的」「民主燈塔國家」之美國,親身去體會一下什麼叫做Terry Stop,俗稱的stop-and-frisk。

以紐約為例,警察可以隨機要求行人停下來接受「盤查與搜身」,而這裡的搜身,至少會搜查你身邊的背包,如果不合作,甚至可以搜查你的口袋。 只要你的肢體語言與眼神讓警察起疑心,他們有權利要求你出示身份,而人民有義務與責任提供身份。 如果你不願意合作,無法盡到人民的義務,那警察就需要執行他們的權力,也就是搜身,甚至最糟糕的拘留。

有沒有人抗議? 有,而且很多人抗議。

因為這方法對於某些特定人種特別有效,抓到犯人的機率非常高。 也因如此,有些警察就真的以「種族」為「合理懷疑」的原因來抓人,而且非常有效率。 在很多州,甚至會針對車子種類與駕駛穿著的落差,進而強制盤查,而且令人無法辯駁的,抓到的犯人機率也非常高。

雖然如此,美國只立法針對「利用種族為合理懷疑」的部分,禁止警察以「種族」為分辨的模式,但是沒有禁止隨機盤查的這件事。

這就是所謂的就事論事。

而現在正在紐約市執行中更嚴格的"stop-and-frisk"雖然被抗議,但是仍然持續執行。 因為這是為了所謂的Greater good,也就是更大利益。 雖然會影響到某些人的個人權益,但是為了更多人的廣大利益,也就是更多人的身家安全,這是一個必須的犧牲。

換言之,如果連這個最基本的知識都不懂,那沒有資格說出『我會因「恐懼」而「被迫屈服」』,更沒有資格說出『被迫屈服於警案權威』,因為Hang Lee小姐並沒有足夠的知識與常識來探討這個議題。 嚴格來說,Hang Lee小姐的這段文章,只是單純的使用特定字眼而煽動特定人士,但也同時透露出她對於這件事情所缺乏的概念與常識。

此外,身為一個國家的官員,在設立國家政策的時候,其目標也應該是為了更多人民福祉的長程與廣大利益,而不是為了某些個別人民而出聲。 也因如此,這位Hang Lee的父親與母親,身為中華民國的官員,更是要懂得這個最基本的點。 很不幸的,身為中華民國的官員,這兩位家長的身教與言教,做了最惡劣的示範,很明顯的就是為了個人利益來犧牲眾人的利益。

今天警察會盤查,那是他們的工作,而這個工作的性質,就是要避免與減少犯罪的發生,也就是為了更多人的利益與更多人的身家安全之舉動。 甚至,在台灣也鮮少面臨美國的「種族針對」之疑慮,也就是說,今天這位被盤查的客家人,並不會因為膚色與人種而被特別針對。 此外,非常明顯的,這幾位警察根本不認識這位客家人,所以也沒有「針對某黨某人」之疑慮。 而剩下的,就是這位客家人本身的問題,為什麼他會引起警察這麼高的疑慮?

我可以了解,對於很多人,這會算是「丟臉」的事情。 而為了這種所謂「丟臉」的事情來自省,那更是極度困難的事情...

然而,一個聰明的人,會去了解為什麼自己容易引起警察的疑慮,進而找到方式來避免。 愚蠢的人,則是無限的責怪其他人,用無意義的字眼來轉移注意與模糊焦點,但是永遠無法讓自己更進步,讓自己更瞭解背後的原因。

最後,台灣目前沒有資格自稱「亞洲民主燈塔」,這句話是毫無意義的。 因為太多人對於「權力」背後的「責任」與「義務」毫無概念,只願意享受權利與權力,但是無法達到相對應的「責任」與「義務」之要求。 也因如此,一個不了解「責任」與「義務」的國度所執行的民主,並不會是真正的民主,只會淪落至民粹。






knightcsf wrote:
youtube上還有某些地區人,帶著步槍在路上走,沒有看過
哪個警察會來教這些影片裡面的人出示證件。
警察還是因為有人報警,所以才過來查看,也沒有叫對方
把身分證拿出來(美國並沒有身分證阿),如果
不開車,連駕照都沒有,那要怎麼辦呢?

首先,美國對於槍械的管制,每個州都不一樣。

但是,在允許人民擁有槍械的州,如果你持槍在外面走動,無論是公開持槍,還是隱藏配槍,你都必須要有證件。 尤其是隱藏配槍,幾乎所有允許人民擁有槍械的州都要求持槍者一定要有證件與帶槍執照,而且是兩者缺一不可。

美國的駕照(driver's license)就相當於台灣的身份證。 而無法開車者,也可以申請一張與駕照相當的州民證照(state ID)。 而隱藏配槍者,需要先申請到隱藏配槍執照(Concealed Carry Permit)之後,才能在身上帶槍。

一旦被抓到身上有槍,但是沒有帶相關證件,那事情就麻煩了。


knightcsf wrote:
youtube上還有某些地區人,帶著步槍在路上走,沒有看過
哪個警察會來教這些影片裡面的人出示證件。

至於這部分,很多州允許「公然配槍」,所謂的"open carry"。 也就是說,只要你不是隱藏配槍,眾人能夠很清楚的看到你身上有槍,那你只需要駕照,不需要隱藏配槍執照。 換言之,你可以把手槍配備在腰間,可以把長槍背上身上,可以將「長槍的槍口朝下,手指離開板機」,而到大多數的地方走動。

但是,請注意幾件事:

(1) 如果警察來詢問,你沒有任何立場拒絕提供你的身份。 (2) 我提到的是「身上」有槍,與去「大多數」的地方,這不代表你可以用手拿著槍在路上亂晃亂比,隨意走進任何地方。

如果你在沒有任何法定原因之下,用手拿槍械對著任何「人事物」,哪怕是某台路邊的車,那就屬於是嚴重違法。 如果你因為這個舉動被警察或是其他人民攻擊,那你也是活該... 如果有幸活下來,那之後還要吃上一系列的官司。 而且可以確定的,你將終身無法合法擁有與使用槍械。

如果你蠢到帶槍進入任何「公家機關」,例如銀行或是郵局,你也會吃上官司。

如果你蠢到帶槍進入任何「學校範圍」,我指的是「範圍」喔,不單只是「校內」,那你也會惹上麻煩。

如果你蠢到帶槍進入任何「販賣含酒精飲料」的地方,例如有賣酒的餐廳,你也會吃上官司。

這一系列的關係,可以解釋成『帶槍的「權力」』與『帶槍者需負起的「責任」與「義務」』。



knightcsf wrote:

不知道您是在美國當律師還是曾經有過親身經驗?
不然怎麼知道美國警察可以無緣無故地把人在路上攔下來?

youtube上還有某些地區人,帶著步槍在路上走,沒有看過
哪個警察會來教這些影片裡面的人出示證件。
警察還是因為有人報警,所以才過來查看,也沒有叫對方
把身分證拿出來(美國並沒有身分證阿),如果
不開車,連駕照都沒有,那要怎麼辦呢?.(恕刪)



"還有某些地區人,帶著步槍在路上走" - 法律允許(奇怪不奇怪是另一議題,但是可以),隱蔽攜帶(concealed carry)才需特權許可(無法看見預防)。

一般只要有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例如,開車壓線(違規,攔車盤查,再看盤查狀況進一步決定),路口沒停、未減速、尾燈破掉、改裝車、等等。任何有受過訓練的警察,只要花一些時間,就可有合理根據。

"無緣無故地把人在路上攔下來",是除上面之外,特別立法,只要"合理"懷疑:

Stop and identify statutes:

"Stop and identify" statutes are statutory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at authorize police[1] to legally obta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someone whom they reasonably suspect has committed a crime。

States with "stop and identify" laws: 下面各州都有

Alabama Ala. Code §15-5-30
Arizona Ari. Rev. Stat. Tit. 13, §2412 (enacted 2005) & Tit. 28, §1595
Arkansas Ark. Code Ann. [1]§ 5-71-213 - Loitering
Colorado Colo. Rev. Stat. §16-3-103(1)
Delaware Del. Code Ann., Tit. 11, §§1902, 1321(6)
Florida Fla. Stat. §901.151 (Stop and Frisk Law); §856.021(2) (loitering and prowling)
Georgia Ga. Code Ann. §16-11-36(b) (loitering)
Illinois Ill. Comp. Stat., ch. 725, §5/107-14
Indiana Indiana Code §34-28-5-3.5
Kansas Kan. Stat. Ann. §22-2402(1)
Louisiana La. Code Crim. Proc. Ann., Art. 215.1(A); La. Rev. Stat. 14:108(B)(1)(c)
Missouri (Kansas City Only) Mo. Rev. Stat. §84.710(2)
Montana Mont. Code Ann. §46-5-401
Nebraska Neb. Rev. Stat. §29-829
Nevada Nev. Rev. Stat. §171.123
New Hampshire N.H. Rev. Stat. Ann. §594:2, §644:6
New Mexico N.M. Stat. Ann. §30-22-3
New York N.Y. Crim. Proc. Law §140.50
North Dakota N.D. Cent. Code §29-29-21 (PDF)
Ohio Ohio Rev. Code §2921.29 (enacted 2006)
Rhode Island R.I. Gen. Laws §12-7-1
Utah Utah Code Ann. §77-7-15
Vermont Vt. Stat. Ann., Tit. 24, §1983
Wisconsi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op_and_identify_statutes

家裡蹲失蹤事件 wrote:
在台北市穿拖鞋上街?!


你的眼睛有業障???

大言炎炎 wrote:
形跡可疑?眼神不正?表情猥瑣?長得很噁心?



Tom_Deng wrote:
1.警察盤查有沒有違法違憲,沒有。不要給人民錯誤的觀念


正確


Tom_Deng wrote:
2.警察有沒有行政瑕疵,影片很清楚,沒有主動說明盤查原因,行政瑕疵很嚴重


有很嚴重?

證明上樑不正下樑也不會正,記得反滲透法通過時記得抗議
色色空 wrote:
這是立委女兒的臉書昨...(恕刪)

觀點就是應証了龍生龍 鳳生鳳 老鼠幼崽會打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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