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浩彧 wrote:沒殺人(或沒傷害人,沒犯法)就沒有後續的事了我們討論的是<被雇用者在店裡>殺人 所以沒殺人(或沒傷害人,沒犯法)就沒有後續的事也就沒有事先妨範的必要關連性但殺了人之後僱主卻會被法官以沒有事先妨範的理由來追究連帶責任這個就是討論中的"合不合理!?"
孫浩彧 wrote:然後在<店裡賣的飲料>下藥? 迷倒了店裡的人? 然後再殺掉 鬼鬼這根本是水滸傳孫二娘的手法 冷如果雇用孫二娘的店都沒責任,那也很奇怪吧? 你也幫幫忙,孫二娘的雇主跟孫二娘是一夥的,所以孫二娘的雇主當然有責任!
jedijack wrote:上次陸客團火燒車,司機不就搞倒公司了 法官的判決要有公平性,媽媽嘴免賠,那一堆火燒車倒楣賠錢的客運公司都該跳出來喊冤了。誰教你內控鬆散,一個員工從下藥昏迷到拖兩人出去殺人棄屍都無人聞問,這不判賠還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