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kikyo wrote:麻煩往前翻一下就知道了好嗎?我覺得李明哲去大陸宣揚他的民主博愛就算了.........蠢的是竟然用微信建群組,發表反阿共言論跟轉推劉曉波的零八憲章不知道微信背後是誰? 微信這事還真不能怪他因為阿共仔是不能用 LINE 的 (除非翻牆用 VPN)只能用 微信、QQ 等騰迅旗下的通訊軟體你不用這些軟體怎和大陸的人聊天最重要的是:為什麼要抱著僥倖的心理覺得阿共仔和台灣的政府是一樣可以隨便虎爛而不用負責任繼而更大膽前往大陸問一句,為什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再問一句,李明哲認罪是不是:『明哲』保身難道沒唸歷史,不知道革命份子是會被政府抓的嗎?
Lightwave18 wrote: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周泓旭是賄賂外交部官員,請問李明哲具體罪證? 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只有經過法庭審判才能定罪,現在周泓旭頂多是嫌犯。既然周泓旭賄賂外交部官員,那就開庭吧。都幾個月了?就這樣一直押著人不放,是想跳過法庭審判,直接關人關到死的意思嗎?李妻不承認大陸的法庭審判,台灣更厲害,連法庭審判都跳過了。
Lightwave18 wrote:原來李明哲有那麼大能耐啊,請問是要如何暴力推翻政府 這個你就要問李明哲了。顛覆國家政權罪具體說明: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面向社会和大众进行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宣传煽动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是出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进行煽动的目的,是企图用造谣蛊惑、诽谤、煽动群众的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只要行为人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又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构成了实际后果,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不影响定罪。4、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不知道他要怎麽用暴力推翻政府,只要他有「宣传煽动」用暴力推翻政府,就已犯了此罪。「組織,招人,計劃」暴力推翻政府,顯然已符合「宣传煽动」的條件。
殲二十 wrote:這個你就要問李明哲...(恕刪) 了解~思想罪與行動罪的最大區別是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一個人鼓吹武力或違法行為是允許的。但是,如果這種鼓吹是以煽動或產生即刻違法行為為目的,而且有可能煽動和產生即刻的違法行為,這是不允許的。因此,顛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不僅要有煽動顛覆政府的動機,還必須有這個行為實際發生的可能性。這就是體制的不同
Lightwave18 wrote:了解~思想罪與行動罪的最大區別是吧...(恕刪) 只要行为人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又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藍字是動機,紅字是行為,兩者俱備才構成犯罪。都寫明這個行為了,你看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