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戒嚴法的最大特色,就是其產生基於軍事需要(Military Necessity),沒有成文法典。所以學者沃倫(Charles Warren)說:「戒嚴法基於嚴格的軍事需要而產生,在本質上不是法律,其宣布並非依據憲法上之明文授權」,由於缺乏法律上的規定,所以戒嚴法就是軍事司令官的意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戒嚴法是實際戰爭中,基於軍事必要而產生的法則,由軍事司令官來實施,實際上就是司令官之意志,雖然專斷,亦需服從」。英國的威靈頓公爵(Duke of Wellington)更加直接:「戒嚴法不過為軍事司令官之意志而已,根本不是法律」。阮欽也說:「戒嚴法是必要之法則,為一種最後的手段,除了戒嚴機關之意志外,一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