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lats wrote:零容忍是0.1 ...(恕刪) 華航說的零容忍是標準為0 是嗎? 我不認為是這樣工會罷工我相信華航管理一定是有問題,不然別家航空怎麼沒罷工但就事論事,酒測標準本身沒問題,這件事只是導火線罷了
Jack_16 wrote:但就事論事,酒測標準本身沒問題,這件事只是導火線罷了 我看工會要求的是"酒測技術",也就是"該怎麼酒測才算數".其實這個在台灣很有得吵,就像是美豬的瘦肉精含量,網購商品的"天然"是怎麼個"天然",最著名的例子是"這個東西有"1PPB的大便,你要不要吃?"之類的.但其實照搬美國標準就好了.
民用航空法裡 對機師的執勤健康體能酒測等 都有相關規定 大家都怕出事法有規定 機師自己都知道亂搞 下次 體格證那些是民航局發的 法令是政府定的 機師有能力搞自己放寬酒測?又在帶風向救某某人囉資料來源 立法院網站 第九屆第六會期航空酒駕防制規範研析撰成日期:106年3月 更新日期:106年3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胡文棟 編號:R00157(一)依民用航空法第41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99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及維護人員等相關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無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影響飛安之情形,並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並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民航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前項飛航作業人員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檢查標準如下:一、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呈陰性。二、酒精濃度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前項檢查不合格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未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拒絕檢測者,亦同。第二項麻醉藥物及酒精之檢測,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對航空人員罰則:民用航空法第111條第2項第7款;對航空運輸業者罰則: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上開規定之運作,實務上除民航局定期或不定期抽檢,另僅要求航空公司自訂酒測抽檢計畫;現國籍航空酒測抽檢比率須達2到3成,曾有機師酒測超標的德安航空及遠航,已要求全面酒測。民航局則強調除抽測,機組員報到時會簡報,若發現有人散發酒氣會通報,正、副機師之一喝酒,另一人須通報,機師機務檢查時,地勤也可通報,把關機制應足夠。(蘋果日報,A4版,2017年03月22日)以下請自行上網或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非常厚厚一份 請自行參閱
goodversion wrote:前一天喝香檳,第二...(恕刪) 一罐啤酒 酒精在人體24小時都不一定代謝的完所以囉,都能當上機師了,一定也知道飛安酒測標準。講難聽點,我怎知道你是不是真的前一晚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