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rtlins wrote:
一旦依法,
民法有侵權,刑法有背信,
會不會贏是後話,但要告沒有什麼不行的,
因為高確實沒有完備報准的規定程序,事後也沒有補行程序。
資策會可以告阿
會不會贏是後話,資策會要告你昨天偷看老婆婆洗澡也沒甚麼不行的
反正我們就來看看
一個基層員工, 執行上級指派的任務,到最後要被公司告侵權背信
一個基層員工,執行長公然在立院造謠說長官都不知道她去留學
看看你這招能不能幫民進黨加分阿
繼續努力阿
turtlins wrote:
資策會並沒有規定「所有行為不分大小輕重」,都要送到執行長,
大部分的公、私機構應該也不會這麼規定,
但兼職這件事在當時的資策會已經明文規範,所以不算小事、輕事,
常理來說也不該是。
有哪家公司會把員工領自家全薪卻幫另一家做全職當作小事?
至少要由某個層級以上來做最後裁定,
而在資策會,這個層級就是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