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這還是臨時用電啊!
這是為了讓民眾過活的一種變通方式而已,
不能裝在建物上的,
你要新建房子,
先申請臨時用電,
是最後有建照才能移動電錶到建物上的.
這就是每個地方政府專門給違建用水用電的法條
跟你說的農舍、建築工地、魚塭裝電表是完全不一樣的
條件本身就已經有戶籍有居住事實的限制了,可不是臨時用電
連違建的寺廟都包括了
高雄市政府寫得更清楚
違建給你用水用電.不代表是合法建築
綠議員都自爆阿德沒有建照沒有使用執照當然只能申請違建專用的水電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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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200000002300-1090902
一、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
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建築完成,並經本府民政局或新
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登記之寺廟及列冊輔導之神壇,且
使用範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核准。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44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
建築物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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