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辯解破功?萬里老家「房子一直長大」畫面全曝光

我們阿德把工寮整建成這樣美輪美奐的兩層樓,看看旁邊的建築的老舊模樣
應該已經跟原本的工寮差了十萬八千里了吧

遭爆料不用申請房屋使用執照,不用繳稅
兩層樓透天在公務員財產也不用申報,直接當幽靈建築
真的很舒服

希望平民老百姓也可以這麼舒服

阿德你說對不對
shukae wrote:
你這根本就故意曲解幫賴狡辯
集合式建築要有建照才能有電表
但要有電表並不限於集合式建築
農舍、建築工地、魚塭等都可以申請電表


拜託!
我以前問過台電服務處的人員,
以及現場的施工人員,
你說的農舍、建築工地、魚塭等都可以申請電表,
電錶只能安裝在電桿的電箱內,
要安裝在建築物上,
建築物要有建照的才行,
不信自己去問台電.
Brian 168
你問過就是100%都你對,違建問台電有答案喔
tgdlyg wrote:
要安裝在建築物上,
建築物要有建照的才行,
不信自己去問台電.


就是為什麼那個電錶放在隔壁 85 號的領空,而不是放在另一側或門前了 ....
tgdlyg wrote:
若我圈成85號,
82年的較大黑屋頂,
在92年是變成白屋頂,
又剛好換鐵皮浪板?
還換成白色的?
到底誰對於航測圖沒概念在誤導啊?


你還是沒有回答 82 年是前後兩個屋頂,為什麼 92 年變成前面一個?
tgdlyg wrote:
電錶只能安裝在電桿的電箱內,
要安裝在建築物上,
建築物要有建照的才行,


請參考
-----------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200000002300-1090902
https://www.luzhou.ntpc.gov.tw/home.jsp?id=0589c2e3ec1f1ade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而合於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者,以其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者為限,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接用水、電。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新北市政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jaco54321 wrote:
就是為什麼那個電錶放在隔壁 85 號的領空,而不是放在另一側或門前了 ....


電錶是看設置位置,
看什麼領空?
有可能的就是85號建物原本有兩戶(84號,85號),
以及兩個電錶,
用85號建物增建的方式新建,
然後再分戶請台電移錶,
不是你說的什麼領空.
jaco54321 wrote:
你還是沒有回答 82 年是前後兩個屋頂,為什麼 92 年變成前面一個?


你沒看完整嗎?
我有補上去說明的,
去看91年與92年的比較準好嘛!
這才能證明是新建,
你只看黑屋頂,
大黑屋頂91年拆掉重建你知道?



Brian 168
違建拆掉再蓋就是新違建,沒在管你過去歷史
說那麼多屁話

還不就違建

只敢叫人拆違建

自己怎樣都合法

西布克F91 wrote:
請參考
-----------
https://www.luzhou.ntpc.gov.tw/home.jsp?id=0589c2e3ec1f1ade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而合於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者,以其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者為限,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接用水、電。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新北市政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這還是臨時用電啊!
這是為了讓民眾過活的一種變通方式而已,
不能裝在建物上的,
你要新建房子,
先申請臨時用電,
是最後有建照才能移動電錶到建物上的.
Brian 168
電不能證明有合法建照
tgdlyg wrote:
這還是臨時用電啊!
這是為了讓民眾過活的一種變通方式而已,
不能裝在建物上的,
你要新建房子,
先申請臨時用電,
是最後有建照才能移動電錶到建物上的.



這就是每個地方政府專門給違建用水用電的法條
跟你說的農舍、建築工地、魚塭裝電表是完全不一樣的

條件本身就已經有戶籍有居住事實的限制了,可不是臨時用電
連違建的寺廟都包括了

高雄市政府寫得更清楚
違建給你用水用電.不代表是合法建築

綠議員都自爆阿德沒有建照沒有使用執照當然只能申請違建專用的水電錶


------------------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200000002300-1090902
一、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
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建築完成,並經本府民政局或新
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登記之寺廟及列冊輔導之神壇,且
使用範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核准。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44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
建築物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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