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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279590
vicence wrote:
人家說你就信,怎自己...(恕刪)

你的回應剛好抓到這次容積率爭議點
首先

有沒有看到,這是內政部頒布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這是鼓勵都更給出的容積率獎勵辦法
其次,京華城案不是「都更」也不是「危老」獎勵的對象,而且京華城也不在都更獎勵的「範圍內」
所以,京華城重建案自始至終都不符合都更、危老的資格
柯文哲任內竟然因為京華城不符合都更、危老獎勵資格,然後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加上柯文哲任內自創的三個獎勵名詞,給予京華城等同都更、危老專案的容積率獎勵....

你說,這是不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圖利行為?
再來,看看都市計畫法

京華城的建案符合那一條?
他的商辦、豪宅,符合那一條資格?
你說,是不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圖利行為?
JasonQ wrote:
你的回應剛好抓到這次...(恕刪)
1.
都更的獎勵容積不是KP自創,內政部110年就有的東西
各縣市要不要明定參照辦理,這為地方自治
2.
誰說商辦不能採用都更活化?
3.
難道拆掉再蓋算新建?
若這樣解釋那都更條例可以廢了,那些都更中的都有問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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