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強調...【中華民國 沒有 圖利罪】............別讓人給欺負了

樓主的想法應該是對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理解錯誤,

因為圖利罪的圖利對象包括公務員本人或他人都可,因此獲利的是他人也算;

而"圖利和便民"最大的區別在於有無違背法令,

這邊指涉的法令,包括法律,職權命令,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也因此,若僅是違背內部行政規則,契約條款,採購契約要項目,原則上就不算圖利罪的問題,則屬於其他方面問題,
例如損害賠償之類的...)
自購的30%鑑定價是82億
所以爭議的20%大約是55億,200億是高高高估了
7745d wrote:
內政部的容積獎勵辦法提到不能超過1.5倍,京華城從上面算起來是1.5倍。羈押柯文哲的理由,是因為他圖利金額超過200億,到時候還是得看看這條紅線。


這要看有無對價關係

倘若建商都合法申請,官員依法審查
要圖誰? 建商圖利自己?
其實台灣應該廢除貪污罪,走在世界的前面。
有貪跟沒貪,小市民又沒感覺。更不要說政客圖利了。

偶像被關,對小市民的影響比較大,
心理被爆擊,難受香菇。
隨便講講 wrote:
自購的30%鑑定價是82億
所以爭議的20%大約是55億,200億是高高高估了


管他幾%、成本是多少億
符合申請的指標要件就好
這容積獎勵指標也不是台北市獨有

重點是,廠商不圖利賺錢,要當善人?
另外台北土地分區使用自治條例
也有10%的捐地獎勵
也有5%的公共空間與人行陸橋的獎勵

不適用20%適用這15%,差距可以減到5%
vicence
估計這在另外的30%已用了,還沒特別去看
vicence
用重建的都更獎勵一定比較香,不可用了新建A獎勵又加重建B獎勵,這就真的違法了
vicence wrote:
人家說你就信,怎自己...(恕刪)



你的回應剛好抓到這次容積率爭議點


首先


有沒有看到,這是內政部頒布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這是鼓勵都更給出的容積率獎勵辦法


其次,京華城案不是「都更」也不是「危老」獎勵的對象,而且京華城也不在都更獎勵的「範圍內」

所以,京華城重建案自始至終都不符合都更、危老的資格


柯文哲任內竟然因為京華城不符合都更、危老獎勵資格,然後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加上柯文哲任內自創的三個獎勵名詞,給予京華城等同都更、危老專案的容積率獎勵....




你說,這是不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圖利行為?


再來,看看都市計畫法


京華城的建案符合那一條?

他的商辦、豪宅,符合那一條資格?


你說,是不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圖利行為?
vicence wrote:
請問內政部頒的法規,...(恕刪)


為了都更獎勵的對象量身打造,你知道嗎?
白賊黨一直被打臉。
JasonQ wrote:
你的回應剛好抓到這次...(恕刪)


1.
都更的獎勵容積不是KP自創,內政部110年就有的東西
各縣市要不要明定參照辦理,這為地方自治

2.
誰說商辦不能採用都更活化?

3.
難道拆掉再蓋算新建?
若這樣解釋那都更條例可以廢了,那些都更中的都有問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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