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600902 wrote:
聯名投書作者:鄭子薇...(恕刪)
專法的目的就是特別針對同性婚姻本身的特殊性去規範所有權力義務的
我個人真的無法理解什麼情況是只能透過修民法才能做到
而立專法無法達成的
以文中的配偶爭議來說
只要在專法中列出一條, 同性伴侶享有配偶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不就好了
另外德國專法已經歷了很多年了
我想會發生的爭議與衝突大概也發生了七七八八
難得有德國幫我們作的實驗,
我們在立專法時不是可以針對這些爭議與衝突作更好的規範,
這樣訂出的專法就不會再造成德國之前發生的問題
更能適合同志們的需求不是嗎?
直接改民法,除非能消除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本質的差異
否則兩者必然會相互拉扯,這徒然強化了兩方的衝突
最後妥協出來的東西真的符合同志們的需要嗎?
(如目前的法條,同性婚姻無法適用異性婚姻享有的婚生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