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AI 回應:
在台灣,集合住宅的安全梯與防火門管理主要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 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您提到的「上鎖」與「雙向開啟」疑義,法規重點如下:
1. 防火門「上鎖」的規範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規定,防火門必須符合以下安全原則: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防火門不論是常閉式或常職開放式,均應符合「免用鑰匙即可開啟」的規定。
不得上鎖:為了確保火災發生時住戶能順利逃生,安全梯的防火門嚴禁使用一般門鎖鎖死。
電子鎖限制:若欲加裝門禁感應或電子鎖,必須確保在斷電或火災偵測連動時能自動解鎖,且從「避難方向」推門時必須能無阻礙地開啟。
2. 「雙向開啟」的法條釋義
法規並非要求門板要能「內外推」,而是規範「避難流暢性」:
向避難方向開啟: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76 條第 5 款,進入安全梯的防火門應朝向避難方向(即逃生方向)開啟。
住宅共用部分之例外:雖然供住宅專有部分使用的門(如家中大門)得免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住宅共用部分(樓層梯廳進入安全梯)的防火門,依法仍應向避難方向開啟。
回流機制(梯間回門):消防單位建議,安全梯門不應設計成「只出不進」,以防逃生者進入安全梯後發現起火點在梯內,若門被鎖住將無法退回樓層梯廳避難。
3. 相關法源與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與第 9 條:樓梯間、防空避難設備等為共用部分,住戶不得私自變更或設置障礙物,且應依其設置目的(逃生)使用。
《建築法》第 77 條與第 91 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若將逃生避難出口鎖閉,主管機關可處以 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刑法責任:若因上鎖導致火災時人員傷亡,管理委員會或行為人可能涉及刑法「過失致死罪」或「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建議行動:
如果您發現社區安全梯被長期上鎖或堆放雜物,可先向管理委員會反映。若無改善,可向地方政府的建築管理處(公安違規申報)或消防局(逃生通道受阻)進行檢舉。
GOOGLE AI 回應:
集合住宅的安全梯在法律地位上屬於「直通樓梯」的一種,其核心功能為逃生避難專用,但實務上與法規並未禁止其作為日常通行(兼用)之用,只要不違反相關防火與暢通之規定。
以下整理 2025 年現行法規中關於安全梯「專用」與「兼用」的關鍵條款:
1. 安全梯的法律性質:避難專用設施
安全梯(包含室內、戶外及特別安全梯)在《建築技術規則》中被定義為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其首要任務是確保火災發生時,人員能從居室任一點安全抵達避難層。
逃生專用之要求:
不得栓鎖:安全門必須隨時保持可供逃生及通暢狀態,嚴禁設置栓鎖(如上鎖、安裝電子鎖但斷電無法開啟等)。
嚴禁堆雜物:樓梯間與逃生路線不得堆放鞋櫃、雜物或腳踏車,以確保避難動線無阻。
防火區劃:安全梯間必須具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與防火門,形成獨立的防火區劃,防止火煙入侵。
2. 「兼用」的法律基礎與限制
雖然安全梯具有高度避難需求,但法規並未限制其不能用於日常上下樓,只要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無障礙規範(兼用通行):
依據現行規範,新建建築物之直通樓梯中,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這意味著安全梯在日常生活中,也必須能提供給老人、孕婦等行動不便者使用,具備「一般通行」的功能。
排煙與緊急昇降機兼用:
在高層建築中,特別安全梯的「排煙室」常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法規允許這種功能上的合併,但必須符合特定的排煙與防火門性能要求。
開放通行限制:
雖然可通行,但建築物所有權人必須確保日常通行不會導致防火門「常開」。防火門必須具備自動關閉功能,若為日常通行而長期開啟,將喪失防火區劃功能,屬於違法行為。
3. 2025 年最新管理法規提醒
強制公安申報:2025 年起,全台 6 樓以上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均須每 4 年進行一次住宅公共安全申報。檢查重點即包含「安全梯是否通暢」及「防火門功能是否正常」,管理委員會或所有權人需負法律維護責任。
相關法條參考
法規名稱 關鍵條號 內容摘要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6、97 條 定義安全梯種類、構造與防火時效要求。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6 條 規定防火門(安全門)的開啟方向與不得栓鎖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規定住戶不得於樓梯間、走廊堆置雜物或妨礙出入。
消防法 第 13 條 規範一定規模以上住宅(6層以上)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結論: 安全梯在法律上是為了逃生而設計的避難設施,雖然可兼作日常通行使用,但其「避難功能」(通暢、不鎖、防火門關閉)在任何時候都具有法律上的最高優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