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航機位超賣逼乘客下機濺血拖離「華裔男」

tacoseer wrote:
兄台明理多了,看著...(恕刪)


華大師,不會是當初出了這幾個問題的人吧

"◎問:關於華格納「音樂戲劇」的理論基礎,下列哪一項解釋“最正確”?
A. 音樂應該服從於戲劇。
B. 由音樂、戲劇及舞台演出構成一個整體。
C. 廢止「編號戲劇」的形式,使音樂毫無休止的持續。
D. 劇場應當支配藝術。
E. 以上皆非。
"

虧我當初還認真地回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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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問題,請找律師

真的認真想了解這個案子,也對美國法律有一點點基本知識的,我個人會開始看法院判決,因為我之前提到的Morales v. Trans World Airlines 504 U.S. 374 (1992)

我發現後,去讀了一些後續的案子判決,有些又鬧到聯邦最高法院,航空公司不能把那個當無敵擋箭牌,但是要告航空公司的話,一定需要去了解那些案子才知道妳想要提告的claims會部會直接被初審法院直接否決。
幾天不想跟這議題了
尤其前兩天並到連買個菸都走路走不穩
ok
也許還有很多我沒跟到的資訊
有疏漏請勿怪

頂新的黑心油?
目前尚未定讞吧
已呈堂證物來看
目前還看得到的資訊來說
檢方已經被打臉一次
所以用頂新來舉例真的是很奇怪的一件事
這幾乎等同於
"大家都說你有罪你還不認罪"

回到聯航
我是真的很多樓沒跟
最後一次是在48頁
剛剛有回翻到90幾
可是我發現好像到現在為止都在原地打轉
本案有幾造?
1.聯航
2.航警
3.到現在很有很多民眾不清楚到底是哪一裔的亞裔
這是最起碼的三造

誰對於"暴行"有直接責任
其實是航警
航警"施暴"的原因好像目前還未知
是被聯航欺騙?
是被聯航命令?
是他情緒失控?
還是亞裔醫師不聽話?

再次回到頂新
你看
是不是
真相都沒出來
航警部門的調查報告呢?
是不是跟頂新一樣人人喊打
是不是跟小模命案一樣閨蜜殺人

當然啦
我甚至都相信聯航有最起碼連帶責任
我甚至相信聯航願意主動承擔就算不關他事的賠償責任
因為事情演變至今
能用錢解決的是對聯航就是好事
我只是看到很多很好笑的例子
現在正在偷笑而已
聯航的地勤經理喊到800美元後就直接拉人下機,
應該是因為公司給的額度可能只有到800美元吧?
這公司內規連法定金額1350都沒到吧?

連被網民稱讚的達美航空,自願被拒絕登機乘客的補償金額,
原來也只有800到1350美元。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5896
根據《彭博社》報導,達美航空在聯合航空逐客濺血事件
發生後同週內便發出內部通知,提高地勤櫃檯人員提供自
願被拒絕登機乘客的補償金額,從原來的800到1350美元,
變成2000到9950美元。

hercules6681 wrote:
聯航的地勤經理喊到800...(恕刪)


這個案子現在進展到那邊了兩邊合解了嗎
大漠孤鷹 wrote:
這個案子現在進展到那...(恕刪)

沒那麼快吧!

和解對UA還比較好

萬一提起聯合訴訟

那就有的賠了

CUFOX wrote:
還有寫明可以解除載運義務的條件。


你的觀念才錯誤,
既然有寫明條件,
UA就要證明當時該條件有成立。
否則憑甚麼解除載運義務?
乘客付錢買了機票,
載運就是你的義務
你要解除義務,當然要提出合理的理由。
而不是要對方提出你不能解除的理由。
權利跟義務關係先去弄清楚。

CUFOX wrote:
但這樣的事實並不能證明UA違法。
要證明違約,控方須提供所有解除條件都不符的證據,所以控方是否知道是辯方是因為哪條拒載並不重要。
若無法提供所有解除條件都不符的證據,
那就無法排除實際情況符合解除條件的可能,自然無法證明違約。
這樣並不能成為違約的證明喔。
合約的結構可以簡單看成這樣:
遇到A情況,UA應執行A行動。
遇到B情況,UA應執行B行動。
遇到C情況,UA應執行C行動。


真的建議你去充實一下常識再來。
UA解除乘客的載運是屬於合約中的除外項目。
甚麼叫除外項目?
就是"當某條件滿足時,契約當事人可單方面不履行契約義務"。
而這個條件是否滿足,則必須由行使這個不履行義務的條約的一方來證明。
簡單的說,
你買了壽險,
兩年內死了,保險公司拒賠,
理由是因為你自殺。
這時候是保險公司要證明你的死因為自殺,
而不是你的受益人要證明你不是自殺。
懂了嗎?

CUFOX wrote:
其實後來幾頁我主要也只是在強調兩個觀念:
1.沒證明合法或違法前,那兩種情形皆有可能。
2.單純UA沒有載運的證據並不能證明UA違法。
我也真沒想到這麼基本的邏輯觀念還有這麼多人不懂。


錯誤的邏輯怎麼可能有人懂?

CUFOX wrote:
另外乘客遭到暴力對待的部分原因是因為他違抗警方的行動,
即使解除搭機權的過程被判違法,這部分乘客自己仍然有責任。


真的建議你,
去充實一下常識。
試想一個狀況,
有一天,一個警察來你家要求你離開你自己的家裡,
改你的理由是"你沒有權利待在這棟房子裡"。
請問你會離家出走嗎?
為什麼會?或為什麼不會?

TD4 wrote:
(2)使用武力: 對航警執行時使用過度武力, UA 並不能預見,也沒有顯著疏忽
更稱不上共謀,所以他列出的這一串罪名,不太有機會成立


不能預見使用武力那當初請航"警"作甚麼?
如果當初就是預期航警會用口頭勸說的方式勸離乘客,
那就地勤經理自己來勸離就好了。

而當航警使用武力時,
在場的地勤經理並沒有加以制止,
在客觀來說,
這叫做"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對於航警使用武力驅離的結果,UA是能預見其發生的,
因為航警本身就是具有執法權利的單位,
而今天主動找上航警的是UA而不是別人,
所以以結果來看,航警用武力驅趕乘客的結果並不在UA的預期之外。

就好像你找個殺手去教訓對方,
結果殺手把對方殺了,
你說你只是要那個殺手去打對方一頓而已,
然而,當殺手正在執行殺人行為時,你本人卻在現場目睹一切而沒有制止,
那怎麼能說你沒有"殺了那個人"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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