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84vu wrote:
那就努力成為有能力的人啊!!
原來婚姻制度是為了弱勢的人而制定的啊!!
你是來糟蹋窮苦人的嗎? 努力過後,還是抵不過含著金湯匙出世的豪門子弟壓!!!
讓社會上的大多數人可以成家立業,社會才會安定。不然羅漢腳多了,見到大老闆,少東左擁右抱幾個老婆加女友。難不保眼紅就給你殺上去。 搶錢,搶糧,搶女人。這就是社會不公後的下場!!!
ScarleTAKE wrote:
首先,若要影射偷渡法案的情況,使用的成語可能以「暗渡陳倉」更精確一些。通常我們使用「軟土深掘」指的是一方一再退讓及一方一再進犯。但同性戀婚姻來說,只是給他們一個名份,並用法律限制他們,與「軟土深掘」其實有點距離,請陳大佬明察。
另外,不知道這叫武俠味還是江湖味,還有「不得再提」這種浩南系字眼,真的是所謂「屌勁貫長空」。他們再提,會怎樣?陳大佬能否罪不及妻兒,不要殺他們全家?
我是粗人,不懂跟有上過大學的人咬文嚼字。不過謝謝你教我正確的成語用法。
我對同性婚姻是贊成的。我有些同性戀的好友與親戚。我知道他們有試過跟異性交往,但是就是不喜歡異性。
伴侶盟自己提出的多元成家方案中的"家屬制度"是讓最多同性戀者與我這種窮苦人詬病的提案。請勿轉移焦點。
只要伴侶盟一天不自行將"家屬制度"下架銷毀,永遠不再提起,我與我朋友就會永遠張大嘴巴,到處踢爆伴侶盟的惡質行為。我想信只要堅持下去,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千傳萬這樣下去,全台灣都可以認得伴侶盟的真正嘴臉!!!!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里可茞 wrote:
此平權是指性向的平權,異性跟同性戀都該有相同的婚姻權利
差別在於性向選擇,而不是對象選擇
同性戀跟近親婚的議題不同
同性戀是喜歡同性,他的對像皆是同性,只會對同性產生性慾
近親戀是戀上親人,他的對像是親人,應該不是只會對親人產生性慾吧
再論近親戀,你生了孩子,應該可以理解家庭中的權力不均
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利,兄姊對弟妹的指導,是處於不對等的關係
這樣不對等的關係下,承認其婚戀關係反而危害到弱勢的那一方
若再談表兄弟妹間的戀愛,你也知道優生學產生的問題,
優生學問題可以解決,那麼產生的社會成本,是否可被大眾接受,這是"直接"影響大眾
AIDS氾濫,以全球數據看來,
1.異性戀並不輸同性戀,並且多項研究顯示,異性戀的數據將會超過同性戀
2.以各區域數據看,有些地方母子垂直感染最多
3.已感染機率來看,輸血以及母子垂直感染遠高於性行為
4.以過往台灣紀錄來看,吸毒共用針筒感染數據最多
5.性行為之比較,同性肛交>異性肛交>異性陰道交>女女性交
客觀來說,愛滋病不是同性戀的問題
單以"目前""台灣"的數據指出男同感染愛滋人數多就要禁止同性婚姻這個邏輯
若是異性戀感染愛滋數據追上同性戀者時,台灣是不是也要廢掉婚姻制度??
喔!
原來不是基於人權平權???那相信也不是以大多數人平權為主要述求囉???
如果只是因應極少部分人士性向的平權那應該先討論的是有沒有修法的必要性???

在我看來如為極少數特權份子來量身訂做而修改的法除非完全沒有後遺症和可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不然真的是否有那需要耗費那麼多的社會資源來修法就該檢討了!
更何況你都知道了同性肛交感染AIDS的機率是比所有的一般人大太多了!
有這種問題的法案,竟然還有立委或民意代表還能同意的??
這些同意的民意代表為這些極少數的特權份子來護航亂搞還真該打屁股了!

台灣女性目前平均結婚年齡落在29.5歲(遠高於18歲)
法定結婚年齡即便提高到18歲
到35歲都還有17年的時間,而懷胎只需要九個月份.而不是17年
以刑法而言,18歲以上才是完全責任能力人
以民法規定,20歲以上才算是有行為能力
法定年齡設在18歲到底有何不妥??也比較符合社會期待
或是你鼓勵你的孩子未滿18歲時就可以結婚生子
妥不妥不是你說了算
以現在少子化現象 再要延後台灣女性的適婚年齡造就出來的後遺症比想像中的多太多!
那沒有一個完整的研究報告和解決方案之前
當然是不能任意修法才符合社會期待!

整起事件很簡單,要修法也要有修法的必要性才值得修
不然最後修出的法案問題重重後遺症一大堆又只是專為極少數人量身訂做而成的-----這就叫做惡法了!
如果有民意代表要認同惡法,那相信這個黨最後也會為全體國民所唾棄的!
brexchen wrote:
我是粗人,不懂跟有上過大學的人咬文嚼字。不過謝謝你教我正確的成語用法。
我對同性婚姻是贊成的。我有些同性戀的好友與親戚。我知道他們有試過跟異性交往,但是就是不喜歡異性。
伴侶盟自己提出的多元成家方案中的"家屬制度"是讓最多同性戀者與我這種窮苦人詬病的提案。請勿轉移焦點。
只要伴侶盟一天不自行將"家屬制度"下架銷毀,永遠不再提起,我與我朋友就會永遠張大嘴巴,到處踢爆伴侶盟的惡質行為。我想信只要堅持下去,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千傳萬這樣下去,全台灣都可以認得伴侶盟的真正嘴臉!!!!...(恕刪)
陳先生,您好
其實您大可不用硬是強調您是「粗人」、「窮苦人」的身份,您的憂傷、您的苦痛,點過您的帳號就能有所體認。
在下也不喜歡伴侶盟,應該是「盟」系列的對在下而言,都不以為然。在下也明言,除了同性戀婚姻,其它的方案都有程度上的問題。但「想法不同於您即為惡」是很奇怪的道理…應該說…沒有道理。
但就在下所知,他們只有提出「想法」,並沒有作出任何侵犯的「行為」,比方說:動手打人、拿刀砍人,或是限制別人的行為/言論 自由。
您不喜歡,所以該消失?相信不是。在下也等著您舉出所謂的實際的「惡質行為」。另,若有實質的惡質行為,在下建議,報警法辦。
ScarleTAKE wrote:
陳先生,您好其實您大...(恕刪)...但就在下所知,他們只有提出「想法」,並沒有作出任何侵犯的「行為」,比方說:動手打人、拿刀砍人,或是限制別人的行為/言論 自由。
您不喜歡,所以該消失?相信不是。在下也等著您舉出所謂的實際的「惡質行為」。另,若有實質的惡質行為,在下建議,報警法辦。
網友您好,小弟的艱苦生活,只是代表了一部分台灣社會上的事實。講出來給大家知道。
伴侶盟除了提出"想法",他們也去"進行"提案的行動。 一但提案變成了法案。惡質行為變成了惡法,那要再取消惡法,又是曠日廢時,並且災害已經造成。到時報警都沒用摟!!!! 這年頭,跟人逞兇鬥狠早就過時了。玩法律,用法律保護要歪哥的人,才是我們要防堵的!!!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brexchen wrote:
網友您好,小弟的艱苦...(恕刪)
陳先生,您好
您誤會在下的意思了。在下只是表達,您真的是太過自謙
brexchen wrote:
歹命人只能做羅漢腳了嘿~~~...(恕刪)
我是粗人,不懂跟有上過大學的人咬文嚼字。...(恕刪)
你是來糟蹋窮苦人的嗎? ...(恕刪)
這篇幾乎能幫您光輝的人生作一次精釆的側寫
[1/21/2013-----事後報導] 6年級生越級打怪的問題
首先,您已經不是羅漢腳了。
再來,元智大學是您的母校(您也是大學生嘛),雖不是名門,但其實也是很不錯的學校。而您所興趣的刀具、登山活動裝備、相機…等,雖然不能稱上大富,但說到「窮苦人」,好像有點過頭了。
再說到「咬文嚼字」,您的這篇大作沒拿到普立茲獎至少也能拿到卜滋獎(咦?)。
大概是在下思想真的太邪惡…故事從一開始,台大研究所畢業任職銀行業的中階主管美人姐的櫻桃小嘴巴一口含不下您帶的德國大香腸…到最後在您們兩天一夜,深入、再深入的理解她之後…吃開了德國大香腸,鑫鑫腸就變的像雞肋....美人姐姐天天餓肚子個感覺真不好受...
老實說,在下是看得臉紅心跳。您文筆等級可稱之為寫手了。結婚了嗎?祝福您喔^^
brexchen wrote:
伴侶盟除了提出"想法",他們也去"進行"提案的行動。 一但提案變成了法案。惡質行為變成了惡法,那要再取消惡法,又是曠日廢時,並且災害已經造成。到時報警都沒用摟!!!! 這年頭,跟人逞兇鬥狠早就過時了。玩法律,用法律保護要歪哥的人,才是我們要防堵的!!! ...(恕刪)
老實說,在下已經不太清楚該怎麼回,您隨意…
新聞圖片
英格蘭和威爾斯同性結婚合法化的「婚姻法」15日在英國國會上議院三讀通過,支持者聚集國會大樓前關心立法過程。(資料照,法新社)
新聞圖片
同性伴侶聯盟搭乘的巴士停駐於國會大樓前,成員們聚集鼓吹法案通過。(資料照,法新社)
〔記者王蘭英、實習記者王綺/綜合報導〕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17日簽字核准英國國會通過的英格蘭和威爾斯同性婚姻法案「婚姻法」(The Marriage Bill),讓英國成為世界第16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立下了英國法律現代化新的里程碑。
繼英國國會上議院15日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並於16日在下議院投票確認後,法案已正式在英國國會完成立法程序。這個法案在17日上午送到白金漢宮,伊莉莎白二世女王當天便簽署同意。
根據此一法案,宗教機構未來可以「選擇」是否願意為同性婚姻提供宗教儀式服務;但英國國教聖公會已明令禁止為同性婚姻提供任何服務。
主管平權事務的英國文化大臣表示,無論年齡、信仰、種族、性別或任何性傾向,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
媒體估計英國的第一場同性婚禮,將於2014年夏天舉行。
英國是歐洲第10、全球第15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這15個國家依序為: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烏拉圭、紐西蘭、法國、巴西、英國。
我是小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