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卡管」有逾權嗎?


yurue wrote:
請問違規與違法有何...(恕刪)


超速 150km/h 是違規,罰錢了事。
超速 250km/h 是違規+違法(違反公共危險罪),罰錢+可以抓去關
我相信 "有法律效力" 的文件與證據。

誰說不相干的正式書面資料就有法律效力?

yfchou wrote:
太好笑了,只要參加會...(恕刪)

你不是挺相信正式書面資料?這樣也違法???
我們還是法治國家嗎?
聘書不具法律效力?????

本日更好笑

給一個網址參考,有大大在裡面解釋很清楚了
www.ptt.cc/bbs/Tech_Job/M.1346257501.A.FEB.html

...聘書是一般的說法,法律上來說呢,是雇主(僱用人)跟原 po 之間的僱傭契約的一項參考文件...

我今天被你逗得挺樂的


yurue wrote:
我相信 '有法律效...(恕刪)
你自己說的,聘書是有法律效力...

yurue wrote:
聘書的法律效力,只...(恕刪)
在證明開始兼職日期時,聘書不具法律效力。

yfchou wrote:
聘書不具法律效力?...(恕刪)
請容我引用 katsumi 的文字

你,真的知道你打這些字的意思是什麼嗎?


yurue wrote:
在證明開始兼職日期...(恕刪)

yurue wrote:
我相信 '有法律效...(恕刪)


我相信執政黨目前想冷處理

新聞都不太報

讓這樓繼續留在首頁

好提醒我原來選完了還能翻盤


離選舉還87天加油
請問一下,可以憑一張A公司給B的聘書,就 可以在法庭上,讓法官相信 B到A公司上班嗎?

yfchou wrote:
請容我引用 kats...(恕刪)
我自己來回答,

不行

因為,聘書只能證明A公司想請B去上班,無法證明B有去報到。

yurue wrote:
請問一下,可以憑一張A公司給B的聘書,就 可以在法庭上,讓法官相信 B到A公司上班嗎?
??????? 完全不知所云

以下是你非常相信的監察院報告...

...不過,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部分,106 年 7 月 14 日才獲台哥大來函申請辦理,遲至 106 年 9 月 22 日學校核准兼職,但管中閔竟於台大尚未核准這兩項兼任職務前,分別於 106 年 6 月 14 日及 8 月 1 日出席台哥大審計委員會、106 年 8 月 2 日出席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已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8 點,及《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 4 條第 3 項等規定,情節明確...

我只是提出一個假設,
如果台哥大給管的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聘書上寫著

... 自 106 年 9 月 23 日起,聘請管中閔擔任本公司的審計委員、薪酬委員...

那你說呢?管有沒有違法兼職呢?
監察院報告裡面是寫「出席台哥大審計委員會」、「出席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就違反 ... 任職或兼職 ... 情節明確 ???
是「出席「可沒寫「開始擔任」喔!

光靠出席會議就定罪?監察院會不會太過草率呀?

yurue wrote:
我自己來回答,不行...(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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