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者劉宏恩批警方執法過當發「便當文」諷刺嗆快來傳我

劉副叫授說「影響公共安寧」在法律上的定義必須「足使公眾心生畏懼與恐慌」

請問是哪一部法律給的定義
steven0415 wrote:
警察本來就不具司法裁...(恕刪)


今天案件沒有走入司法程序
該教授沒有所謂的引導判決

針對該教授認為警方不當做出解釋

1.
今天你沒戴安全帽
警察隨便寄一張闖紅燈的罰單給你
然後讓你自己去想辦法爭訟
你覺得
公權力這樣隨意行使合乎法治嗎????

2.
今天警方做出裁決並無急迫性
就算警方對特別法構成要件不熟悉
法條適用有疑慮
可以向相關單位做諮詢
而不是像一般民眾看到法條可能可以套
就隨意套用
有失專業

3.
這是社會矚目的案件
警方處理理應比平常更謹慎
今天警方是為鄉民違法做判決
還是神經太大條誤判
我想
相信警方專業能力的
都比較會朝第一個的方向去想
steven0415 wrote:
劉副叫授說「影響公共...(恕刪)


構成要件解釋
通常不會有明文
而是在眾多學說內
經由討論選定一個來當作實務認定的標準

像死亡
就有呼吸中止說
腦波中止說
心跳中止說
綜合判斷說

構成要件是專業人士需要經過長時間訓練才能運用自如
法條是精簡的文字
絕對不是表面上字義可以去推敲的
cloud1025 wrote:
需要用法律討論得這麼...(恕刪)


鄉民有興趣的當然是看來似真似假的便當文呀!

阿伯在電視上掛個牌子賣魚〜這夠真吧,有啥好追的!

另外你有想過自己為何要問這種問題?
是不是教授的po文看太多遍了!

laovvye wrote:
構成要件解釋通常不會...(恕刪)


所以「不違法」是叫獸單方面的認定,對吧?


Kao0911 wrote:
在人家叫之前你就在叫...(恕刪)


説到鬼叫,誰比得上那叫獸!

「説謊不違法」、「我也寫了捏造文、快來傳我喔」

最好那教授叫久一點,現在最遠只傳到印尼、看能不能傳遍整個亞洲報紙的頭條!

到時如果便當妹或那記者出庭,看怎麼應對這些傳播力證據!

是説叫授這樣損人利己,叫作維護人權?
笑話嘛!

andy2000a wrote:
對此,政治大學法律系...(恕刪)



這個腦殘的學者,純粹就是

1. 想出名
2. 讀書太多腦殘
3. 又是法匠一枚

由此可知,法匠教導出來的律師,是能夠好到哪裡去?
題外話!
關於在網路上發文的用字
個人覺得,就事論事盡量不要用一些貶損他人的用字
例如~"叫獸"
這些用字對事情的討論沒有幫助,只會讓事件情緒化的對立,也會讓自己陷入麻煩。
以夷制夷,實屬無耐!

當頭棒喝,豈能聲軟?

何況教授自己都樂於自栩為叫獸,
不然去其臉書看看!
小弟只是覺得網路發文要小心點好!
免得像「便當文」一樣被約談,或是像有些01的一些發文扯上官司!
畢竟多數的鄉民不是很懂得法,也玩不起法!
如果大大覺得沒問題,小弟的覺得當然對大大是多此一舉,抱歉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