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我沒什麼好替他脫罪的。我有當兵,我知道有哪些東西不該碰,不能做,但是這件事情並不是普羅大眾都非常清楚的!李姓婦人是不是白目,我也覺得超白目。第一時間不懂道歉,又高調、白眼,這些事情都很惹人厭,我覺得大家可以撻伐這段。他討人厭,跟她要不要被判罰,完全是兩回事。我是這麼認為:如果你在不知情下,購買到贓物,這樣要連帶被控竊佔嗎?不用,因為不知道。就像這個案子一樣;有個現役軍人,帶你進去。他都覺得沒關係,也沒有阻止你拍照,然後你上傳再說你搞不清楚狀況?大家撻伐他白目,我覺得挺剛好的,因為當兵最愛講就是專打不長眼。但是他真的有錯嗎?真要判也是那個少校要重判,李姓婦人一眾就應該以罰錢之類的輕判就好。(當然,查是不是間諜也是應該的。)==另外,他有沒有錯,他討不討人厭,跟她有沒有錢根本無關。更令人厭惡的是媒體炒作這些違反要塞堡壘法的民眾富裕、有錢。有錢怎樣?有錢會因此無罪或是有罪嗎?貧富然後對立內耗,台灣人時間很多捏?
Lucy_Hong wrote:你是在幫李姓小明星脫罪嗎? 你的假設是不是故意漏掉一段了呢?如果私底下被招待進去總統辦公室內參觀,又大剌剌的拍照、上傳臉書、怕沒人知道的去昭告天下....那一樣是不對的。除非中華民國總統辦公室,有如同美國白宮自行貼出辦公室的各種照片。所以,請不要故意漏掉李姓小明星踩到地雷的那一段,因為那才是關鍵。而她之後翻白眼的態度、硬坳諷刺國防部應該多開放參觀、寓教於樂,認為這根本是芝麻綠豆小事情的態度、想要輕言帶過,想要全身而退...才是壓死她自己的最後一根稻草。 不要搞笑了好嗎整件事的重點根本就在國軍的管理制度出現問題關鍵怎麼會在李小姐身上?
windsoul0312 wrote:我是這麼認為:如果你在不知情下,購買到贓物,這樣要連帶被控竊佔嗎?不用,因為不知道。 請加強您自身的法律基本常識,現今中華民國法律已無「不知者無罪」的鄉愿。是由檢察官決定依情節,起訴與否;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贓物者,構成收受贓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案例:資源回收場老闆收贓物,不知情下仍觸法桃園平鎮警方23日上午執行查贓專案勤務時,在關爺東路上的一處回收場內,當場查獲廖姓回收場老闆收受遭竊取之台電公司電纜線173.4公尺,市價約1 萬2千元,全案警方已將廖姓負責人依竊盜及贓物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平鎮警分局副分局長蕭貴賓表示,23日上午10時許,一名年籍不詳男子,將裁減好的電纜線2大包(約173.4公尺),以1萬2千元的代價,賣給在平鎮市關爺東路上經營資源回收場的33歲男子廖X禎 (無前科),後經平鎮警方查贓小組及台電公司人員指認下,該批電纜線為23日凌晨剛剛遭人偷剪,廖姓負責人驟然臉色大變。警方將相關贓證物查扣時,廖嫌卻頻頻喊冤,一直供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該批贓物,而前來販賣的男子也未登記相關資料,且該回收場也未加裝監視錄影系統,無法證明贓物由何而來,訊後還是將廖姓負責人移送法辦。轄區警方一再呼籲資料回收場業者不要收受來不明之物品,若有收受物品也要依規定登記賣主年籍資料,但還是有許多回收業者不按規定收受物品,此舉不但不利警方查緝竊案,且私下收受贓物更是引來不必要之牢獄之災,業者當應依法令行事,以免誤觸法網。
流川 風 wrote:不要搞笑了好嗎整件事的重點根本就在國軍的管理制度出現問題關鍵怎麼會在李小姐身上? 誠心建議您,看清楚發文內容再予以回覆。我所說的關鍵,是李姓小明星被大眾所撻伐的關鍵。您是哪隻眼睛看到我的論述,任何字句表示中華民國國軍,在此事上沒有問題、沒有責任?
Lucy_Hong wrote:誠心建議您,看清楚發文內容再予以回覆。我所說的關鍵,是李姓小明星被大眾所撻伐的關鍵。您是哪隻眼睛看到我的論述,是說中華民國國軍,在此事上沒有問題、沒有責任? 那麼您覺得在此節骨眼上是討論李本身的問題比較重要些還是討論國軍的管理制度比較重要些呢?不是不能討論李只是若太多人聚焦在這些不重要的小細節上面恐會失焦問題的本質最後只是淪為八卦新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