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的律師是怎樣(樓主更新)


hwsbetty wrote:
您就別回應他了..
他有他的論點.
他認為要以良心為出發點..

而我們討論的是律師的工作是什麼.

看的角度不同.
不會有結果的.

難道今天要這個辯護律師說.
對.本著良心.我的當事人就是個惡魔.請判他死刑!!
我想這律師也不用混了吧~
他是來辯護的.不是來站在正義的那一方的.
.....(恕刪)


您說的是,是我囉嗦了。

良心、道德,這些東西會因人而異,但法律不行。

如果真的有律師珍個敢說"我的當事人就是個惡魔.請判他死刑!!"

這個律師不只失職,更是昧著良心,因為他本著個人的喜好和判斷影響了客戶的權力。

這種律師,必須撤銷律師資格。

kouchou wrote:
因為,他大可順應輿論,技巧性的放棄此種利於被告之主張


這種作法不只失職,也是不符合律師倫理規定的。

不盡力為被告伸張權力的律師,不能算是律師。

律師在辯護的最主要考量只有兩個,事實和客戶的最大利益。在替客戶爭取最大利益時除了不能違背事實以外,不應該考慮與論、人情壓力等其他問題。

不然種族歧視國家的少數民族為了這一句順應民意,就永遠得不到正義了?
hwsbetty wrote:
律師的職責就是幫他的當事人爭取最大最好的權益.無論這個人有多壞.多喪盡天良都一樣
....(恕刪)


誰說的?哪本書?

其實後面這幾十層,說穿了就是"偏激的西方法治思想"VS"還是找不到條理的東方傳統"攻防

近代法治及人權思想,走到這幾十年早走偏了,所以其實西方人也很討厭律師

不是有笑話說:地獄裡多的是最好的辯護律師?

可是就像建構式數學一樣,仍然有東方人將之視為珍寶

金正嫻 wrote:
誰說的?哪本書?其...(恕刪)


非得有書才能信嗎?
那盡信書不如無書.

如果律師都只能幫好人辯護.要憑良心辯護.
那又可以問了.
良心的標準在哪?
樓上有人提到了.
每個人標準不一樣.
也可以提到.
殺人犯確定真的就是殺人犯嗎?(鄭捷案例不在我要討論的範圍中)
如果都說這個人就是殺人犯.不管她3721.就是不能有律師辯護.
那冤案的比例應該會暴增吧?

律師的工作不是辯護是什麼?
律師的工作不是幫他的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是什麼?
這個當事人有好人有壞人.有加害者也有被害者.
但是加害者就一定是加害者嗎?
被害者就一定是被害者嗎?

今天一個人長期受虐而反抗殺人了.
那依照事實來說.
他就是殺人啊.他是加害者.
被他殺的是受害者.
但是有想過他是為了保護自己而反抗嗎?

還是回到那句話.
律師的工作只是爭取權益.
判刑的決定在法官.





hwsbetty wrote:
非得有書才能信嗎?那盡信書不如無書....(恕刪)


罪刑"法"定,這個法是啥?就是文字、就是書,在實務上可以衍伸為解釋、判例

~你連法律的最基本原則都可以丟了,還來這邊跟人家談啥法學的東西?

hwsbetty wrote:
律師的工作只是爭取權益.....(恕刪)


所以,醫生的工作只是醫病、老師的工作只是教書、警察的工作只是抓犯人<<選我正解


hwsbetty wrote:
今天一個人長期受虐而反抗殺人了......(恕刪)


現在又來講良心、道德了?不是說律師不能辨別這個嗎?

金正嫻 wrote:
現在又來講良心、道德了?不是說律師不能辨別這個嗎?...(恕刪)


關良心什麼事?
我講的都是律師的工作.
講的都是辯護的問題.
論點在殺人犯到底需不需要律師這件事上面..
到底律師可不可以去幫惡人辯護.

你講的不完全錯啊.
醫生是救人醫病.
警察抓壞人.
這很正確啊.

如果你覺得極惡之人不該有律師昧著良心去辯護.
那要做的是修改我們的法律法條.

今天就算一個大惡之人他自動放棄有律師辯護.
我們的法律上還是會幫他找一個.
來爭取他的權益.
不管他自身想不想要這權益.

律師站上了法庭.
就是從法條裡面找出那些可以反駁的可能性出來.

就這樣而已.
不是嗎?




金正嫻 wrote:
其實後面這幾十層,說穿了就是"偏激的西方法治思想"VS"還是找不到條理的東方傳統"攻防...(恕刪)


東方傳統,其實就是官老爺說了算,刁民懂個屁,再囉嗦拉下去打二十大板。律師敢囉嗦一併抓下去打板子,順便通通抹黑改名為訟棍。為什麼? 因為官老爺代表的是朝廷,朝廷的背後是皇權,皇權不容挑戰,所以官老爺就是正義公理,做的裁決一定是對的,敢質疑的一定是壞人。

這個想法,追求的不是正義,而是極權社會裡的社會穩定,雖然也是一種追求,但基本上是把法律純粹當作一種管理社會的工具,是一種比較不尊重法律的作法。律師因為會獨立思考,質疑政府,所以往往被視為麻煩份子,台灣早期律師很難考也是這個原因。

西方法治思想也有很多流派,也有很多問題,但是現階段從整體上來說,比台灣先進,因此可以參考。

書是人寫出來的,我也寫過,我第一個承認未必所有我寫的東西現在都還正確。除了學生作文交功課以外,書裡的東西看看就好,說得好就信,說得不好要罵,重點是要懂得獨立思考。與其去鑽牛角尖吵書裡有沒有寫什麼東西,我建議您試著了解為什麼律師眼裡的法治和一般人想要的快意恩仇有差別,還有為什麼律師對此這麼堅持。

西方人常常拿律師開玩笑,說律師會下地獄,但是一出事,你看他第一個打電話給誰?

鄉民往往一看到被告叫喊打喊殺,但是自己萬一被告就大喊冤枉、司法不公。

為什麼? 因為事不關己的時候,人的嘴往往會很賤,反正嘴砲作夢嘛,就算冤案枉死、關錯人,反正也是國賠,自己是不用負責的。

但是一沾到自己身上來,一般人還是了解律師是很重要的。

所以有人說過~

台上有錢請好律師

台下有錢請好法寬
我的基礎功 隨手拍出喜歡的照片^^
加害人跟被害人都應該要有律師的, 鄭捷的律師要做的應該是要儘量減輕鄭捷的刑責, 這是律師的職責, 不過我看結果很難

ilovemyhear wrote:
謝謝大家發言討論,...(恕刪)

hwsbetty wrote:
律師的職責就是幫他的當事人爭取最大最好的權益.無論這個人有多壞.多喪盡天良都一樣


這個完全是你誤解了何謂律師

看看法扶網頁寫著法扶的服務項目,就可略見律師的實質功用
http://www.laf.org.tw/tw/a2_1.php
一、基金會服務項目:(法律扶助法第4條)
1.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各類民事、家事、刑事、行政事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之服務)。
2.調解、和解之代理。
3.法律文件撰擬(書狀、律師函等)。
4.法律諮詢(電話、視訊、現場面談等)。
5.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6.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事實上,律師原本應該是幫忙替不懂法律程序的人寫狀紙,提供法律諮詢
保障辯護的權益,避免被受到""法律""的迫害,
怎麼會變成替當事人爭取利益?
要是律師的當事人就是違反法律的人,而最大的利益就是脫罪,那麼律師就該去幫人脫罪嗎?

說穿了,今天要是法扶派出一位律師協助,倒也還沒啥爭議
但法扶卻是一次出動三位律師....
如果今天只是要保障鄭捷受辯護的權益,那麼為何需要用到三位律師?
難道這個案子有那麼複雜嗎?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保障辯護的權益,避免被受到""法律""的迫害,
但怎麼會變成替當事人爭取利益?

不就是同一回事???
鄭捷會不會也認為他受到「法律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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