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發言討論,深有所獲,以下是我最後回應~
關於有版友說~律師就是盡可能幫被告說話,檢察官就是想著加重刑期,法庭相互交鋒,法官才是主體,如此乃各司其職……我還是無法認同。
律師倫理規範
第七條
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第八條
律師執行職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
第十一條
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
這幾條夠了吧?當然現實社會不是這樣運作,但律師這職位的設計精神,並沒有你們想的那麼狹窄,說我污名化律師的人,我倒想問是誰在污名化?是誰把律師的格調看那麼低?
如果這幾條都是狗屎,那趁早刪了吧,看了礙眼~~~
看新聞,說今天鄭捷高院開庭,律師聲請傳鄭捷高中老師,說明高中時與同學相處良好,証明有教化可能……
如果這新聞是真,那我真不知要講什麼,那律師有良心嗎?
重罪有強制辯護律師沒錯、依刑法57條量刑要考慮被告有無教化可能,也沒錯。
但摸著你的良心,在捷運上大開殺戒,這有教化可能?那每個人都有教化可能,這條可以廢掉了。
更何況律師法第一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
說到底就是惹麻煩,要不然就一句「我覺得檢察官說得很有道理,此人無教化之可能」,皆大歡喜,還博得一個美名,何樂不為?
絕代蝴蝶 wrote:
律師本來就是要替當事人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不然要律師幹嘛?
本案有三位律師都是"義務"的,而且是所謂"台權會"的律師,這樣應該明白是什麼一回事
之前在節目上看過教誨師談到殺人犯被檢方起訴求處死刑 有些自知殺人填命,與其被關個十年以上不如早死早投胎
他說哪些人權以及廢死團體用盡方法說服當事人上訴到底,除了有機會不判死,刑期假釋也不會關太久...讓被告回心轉意
這類律師是義務自己主動去找死刑犯爭取成為辯護律師,他們不是為了錢,到底所謂何事?
我看過日本的報導介紹人權律師專門替殺人罪的被告免費打官司,有以下的心態
1 天下人皆日可殺,就是要化不可能為可能,滿足個人的成就感
2 一戰成名
3 這是比較複雜的心理因素,追求人權變成一種信仰,有點走火入魔,日本有個例案人權律師在一場糾纏多年的官司中在其中一庭勝訴保住被告不用判死,竟然在離開法院時向受害家屬比出Ya的勝利手勢 台灣其中一個爭議案陸正案,受害者的父親上節目親口說到,官司糾訴多年,一直上訴更審...有次在庭上遇到被告的辯護律師(也是廢死團體的成員),居然跟他說"你會下地獄的",陸父當時不知是好氣還是好笑,心裡Os"我才是受害者"...
當然不是每個人權律師心態有問題,記得李泰案搞軌案,當時有位律師是法官退下來的,他也是主動義務辯護,他受訪時理由是不管李有沒有搞軌,可是看過檢方的起訴書,證據太薄弱,就起訴求死判,他看不過眼就跳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