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gt wrote:
那難道那個案例老師是「沒在站導護」嗎?如果沒有,小弟向你道歉撤文,即使被告是學校,就是因老師去站導護沒看學生引發事故嘛,怎麼會完全沒關係?我不知道您有沒有去看導護在指揮交通,在紅燈之前已經吹哨揮旗阻車,甚至放下擋車桿,紅燈到了要是孩子還沒過,依然擋車,到小孩全過完才吹哨揮旗叫車子行進這不叫指揮交通,那義交站心酸的?很抱歉,我發這文是集思廣義想想討論有建設性的方法來解套,開頭就講的很清楚,引別人的說法只做參考,也針對網友建議修改註明有些案例有疑問,裡面的判例有的有問題,我也說了,但我想你都沒再回去看的了,至今只見到你抓住該作者的文有問題的該判決一點一直猛攻,或許您在法學上學有專精,但很抱歉,我發文不是要邀人在網上嘴砲開辯論會的,是在討論此事的適法性是否合法(您認為合不合法的理由?)及若不合法的解套方法,但至今還沒見到你任何對「解決此事」的高見,期待您對此的看法...(恕刪)
因為你說要討論法律問題,我最起碼肯認真上網找資料,方才證明你文章內的謬誤,
而你除了以訛傳訛之外,有任何建設性的高見嗎?
再來關於導護交通指揮的問題,交通部90年有做過函釋,
《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
節錄內容如下:
「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開相關交通法規
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
夠白話文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