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vo4freedom wrote:
問題癥結很明顯
中國公安部與台灣法務部"調查取證 互通證據"沒進展
~~~~人就被放走了~~~~
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恕刪)
這些都沒有用.就算中國給了所有資料台灣律師以會依證據未經律師交叉質詢所以在台灣無效.所以永遠定不了罪.
除非大陸被害人來台灣開庭否則書面證據都不會被台灣法庭承認.
這些人不是一般國民.是詐騙嫌疑犯.就算在大陸承認後送回台灣.因證據力無效所以也依樣定不了罪.因為台灣法庭不承認對方筆錄.
這些人為何千方百計要到肯亞設機房?詐騙中國人?乾脆大陸設機房騙不是比較方便?就是因為回台灣可以脫罪.
只有送去大陸關才能杜絕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