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vo4freedom wrote:
問題癥結很明顯
中國公安部與台灣法務部"調查取證 互通證據"沒進展
~~~~人就被放走了~~~~

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恕刪)


這些都沒有用.就算中國給了所有資料台灣律師以會依證據未經律師交叉質詢所以在台灣無效.所以永遠定不了罪.

除非大陸被害人來台灣開庭否則書面證據都不會被台灣法庭承認.

這些人不是一般國民.是詐騙嫌疑犯.就算在大陸承認後送回台灣.因證據力無效所以也依樣定不了罪.因為台灣法庭不承認對方筆錄.

這些人為何千方百計要到肯亞設機房?詐騙中國人?乾脆大陸設機房騙不是比較方便?就是因為回台灣可以脫罪.

只有送去大陸關才能杜絕詐騙.
為了這篇臉書般的新聞稿,星期三還要做專案報告,早知如此何必當初....ptt還真倒楣,被羅部長拿出來檔。星期三應該很精彩,不過我想應該還是問不出個所以然...
roger605 wrote:
為了這篇臉書般的新聞稿,星期三還要做專案報告,早知如此何必當初....ptt還真倒楣,被羅部長拿出來檔。星期三應該很精彩,不過我想應該還是問不出個所以然...


多虧這篇新聞稿讓大家見識到那些立委見風轉舵的嘴臉.
今天就很精彩了, 每個立委都被叮到金閃閃XD
打嘴砲 練身體

bernie3208 wrote:
他當法務部長已經簽...(恕刪)

11張,也僅是合乎每年需打掉的QUOTA而已,並沒有特別的優異,沒簽的早下台。
我砲故我在
if3020 wrote:
您提到的是單純的國內法,但涉及跨國刑事案件,依照國際法管轄權理論,跨國犯罪事件有: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行為人國籍(主動屬人)、被害人國籍(被動屬人)、保護、普遍等五大管轄原則。
根據我的了解,台灣並沒有專門一部法律針對國人境外犯罪。
把肯亞這批人抓回台灣,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7,339條,檢察官就算起訴了,辯方律師只要搬出這三條,法官也只能依法放人。
依法:中華民國刑法不管
依理:中華民國政府要以什麼理由去審判本身法律不管、被害者無法(難以)出面指控的案件呢
依情:被害者在中國
if3020 wrote:
如之前英國人林克穎撞死送報生,英國法院是依台灣所提證據做出民刑事審理,並非逃離犯罪國就可如您說的不罰或無罪。行為人國籍法院還是可以依照犯罪地提出的證據做出審判的。
如果中華民國刑法的詐欺罪改成最低五年有期徒刑,而且還要改成就算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中華民國刑法依然適用。那肯亞這批人送回台灣來有機會被判刑。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就是不罰。

至於林克穎撞死台灣送報生這個案件,連小弟我都誤以為英國法院判林克穎有罪;但是查了一下資料卻是:
林克穎案 蘇格蘭高院未做出引渡判決
1.愛丁堡地方法院經過數月審理,主審法官馬凱弗於2014年6月11日宣判,林克穎必須引渡回台灣服刑。
2.林克穎的律師質疑台灣的法理地位及公平審判等問題,高院在判決書中確定台灣的法理地位及林克穎在台灣確實獲得公平審判。
3.林克穎在高院的審理由3位法官負責,今天上午開庭,主審法官培頓(Lady Paton)表示,一審主審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iver)在判決時,未詳細說明為何未採納林克穎律師對台灣監獄擁擠的質疑,認為判決不盡完善,需要進一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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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院承認台判決 可向林克穎索討908萬元
法務部保護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聯手跨海對林男提出的900多萬元民事求償案,英皇家高等法院於昨23日開庭審理,並認為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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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丁堡地方法院承認中華民國法院的判決;且認為應該要把犯人引渡回台服刑。
蘇格蘭高等法院承認中華民國法院的判決;但認為不應該引渡回台服刑,因為他們懷疑監獄的狀況。
倫敦高等法院也判決犯人應該支付中華民國法院民事判決所宣布的755萬台幣賠償金。

簡單來說:就是英國高等、地方法院都承認中華民國法院的刑、民事判決。但是他們並沒有對林克穎在台灣撞死人這件事情作出審判。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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