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鐵子 wrote:所以回到你標粗「相...(恕刪) 我前就說看你對「相加」的解釋如何,而你說「「相加」在這段文字裡,就是「加到别人身上」的意思。」我在進一步說清楚,就看你對「加到别人身上」的解釋如何?如果你認為單純跑給警察追,算是加到警察身上,那就是妨礙公務。反之,則否。其實我們在這邊吵也無濟於事,畢竟我們都不是法官,一切等法官判決出來再說。
TXLC wrote:你常違法喔?...(恕刪) 沒這回事,台北臨檢很多啊不過,若真的跑給警察追會沒事,其實我不信喔難不成,大家都給警察追好玩的,那警察不就累爆。應該是警察會用哪一條罰你起訴你,還不確定而已。
Dr.Corgi wrote:其實.... 一開始看到這新聞時,我問我老婆:「這年輕的男員警有受過駕車追逐的訓練嗎?還是他做了超出能力跟職務允許的行為?」我相信是有做過槍枝的訓練,所以在他職務賦予的合法範圍可以開槍但是.....駕車追逐呢? 看了12頁,發覺只有你與我共鳴阿...我也是認為應該要就發生這件事情後,相關SOP是否要訂警察也需要學習更進一步的駕駛技巧或是機械原理等,而不是只要會踩油門而已。駕駛能力不足導致副駕女警不治,駕駛人須要負較大責任。事情已經發生了,後續的相關配套要完善,別讓同樣的事情再發生。
小鐵子 wrote:沒這回事,台北臨檢...(恕刪) 既然沒有,幹嘛跑給警察追?小鐵子 wrote:難不成,大家都給警察追好玩的,那警察不就累爆。應該是警察會用哪一條罰你起訴你,還不確定而已。 警察抓小偷是警察的天職。小偷跑給警察追是小偷的天職。
挑戰在我就在 wrote:反正只要不是自己想要看到的就是恐龍法官啦 太陽花判決從有罪到無罪:妨害公務罪怎麼判定?日前媒體報導,民國102年在立法院表達反服貿行動,而涉嫌妨害公務罪的公投護台灣聯盟召集人蔡丁貴,以及太陽花學運成員陳為廷,在第二審的判決出爐。二審判決逆轉了原本一審法院分別判處二人拘役40日、拘役20日的判決,均改判為無罪,全案確定。這些人都可以沒事,你還要人相信那些躲在象牙塔裡的恐龍!!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