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indler wrote:.我不反對您的看法,他的中心思想相當明確 .(恕刪) 台灣法界分為德派跟美派,早期是德派佔多數,目前是美派,而兩者共同點之一就是統一法律見解,這也是目前司法院主推司法改革的項目之一。
Daniel Blue wrote:..德國是大陸法系--成文法(台灣採用)美國是海洋法系--判例法很難靠在一起畢竟架構完全不同(恕刪) 怎會?現在德國也越來越走向判例制度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具有嚴格的拘束力,具有法律效力。而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判例制度是視為次級法律來源,成文法是唯一的法律來源。所以怎麼看都是統一法律見解,判例也是視為具有法律效力,台灣真的是屬於大陸法系嗎?如果是的話,怎會沒有統一法律見解呢?
Daniel Blue wrote:而是獨有的第三法系--春哥法系...(恕刪) 小弟我的法系是司法獨立、人民參與審判(陪審制)、統一法律見解、裁判憲法訴願、關係公共利益之案件開放法庭直播,這幾點小小的要求而已。其實跟司法院推動的司法改革相差無幾,這幾點如能做的,司法信任度至少70%。
MING510 wrote:上面網友說的很好....(恕刪) 立法院才是真正有能改變現況的能力司法只能依據立法院給的法條判決連負責起訴的檢察權都是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法官僅能依檢察官起訴書內容而為單純聽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