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11 wrote:哈哈哈哈4月27日...(恕刪) 非常之好呀我期待林家提出更多證據,讓犯法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也讓所有網誌辦案的通靈鄉民閉嘴大家來看實質的證據不是每個人在那邊畫虎爛說:我又從這篇網誌中找到什麼隱喻
IU妹妹 wrote:非常之好呀我期待林...(恕刪) news: 5.2 教育部表示,依「補習進修教育法」第九條,補教老師必須取得「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證明自己沒有刑案前科,才能教書。一旦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不需司法判刑確定,就能解聘或解僱。地方政府依情節輕重,也可連坐處罰補習班,要求限期改善或停止招生,最嚴重還可撤銷立案。現在補習老師實名登記後一旦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不需司法判刑確定,就能解聘或解僱方政府依情節輕重,也可連坐處罰補習班,要求限期改善或停止招生,最嚴重還可撤銷立案教育部就是直接之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的老師免職之後還要修法加上以後的會有法律責任
TfhC wrote:如果林家父母最新的...(恕刪) 所以我才覺得好笑阿.......現在說他會全力配合檢調單位了...那之前知曉的時候...為何卻放任呢???我從一開始就一直在質疑這對父母的動機如果他女兒自殺沒身亡...是不是就沒這些聲明???是不是就讓這位所謂的"狼師"繼續逍遙法外????如果司法變成私人用來打擊他人的工具...那麼這個司法就很恐怖了
柱柱小編 wrote:今天已經13號了要護航的話也麻煩更新一下進度安慰如果最新的聲明是要配合檢調是屬實你這個人的心態就更令人感到不解了 更新什麼進度?檢方傳票要補師9號到南檢配合調查,補師也沒請假如期到南檢,還同意檢方不需搜索票就可以搜索家裡,還不夠?你要護航也不是不可以,麻煩說一下,林女父母為何不同意提供林女日記筆電等遺物給檢方,這是什麼心態?
2008年8月10日 出事那天,之前是健康得很。1991年3月16日 林的生日---------------------------17歲4個月 當時林奕含的年齡2008年8月8日 星期五 在家慶祝父親節 可能這時跟家人說要和某些同學,去台北美術館看展,其實是被陳騙出去,有沒有去美術館?不確定。不是某立委說的小公寓,而是被帶到台北,某大樓的中高樓層,看得到淡水河和關渡大橋回家後,常常癲癇顫抖、哭泣不停,家人問,不敢說出來,就被當憂鬱症醫…人類合意性交後會這樣嗎? 很少很少吧!陳的聲明是公然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