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home wrote:你只證明甚麼叫做<蠢人說蠢話>你還沒有跟我討論的資格 我問的問題 你都答不出來只會利用謾罵轉移焦點沒資格跟你討論??剛好相反我按照你的邏輯問你的問題你都答不出來回去多念點書 講不過別人只會謾罵這種水平的人 少見
不用跟某人爭辯太多..當某人回答不出來的時候..就會開始出現無限迴圈..開始批評對方沒有資格跟他討論..開始抓著某一個點一直迴圈...對於版友提出來的問題點視若未睹..從這棟樓就看到了..學位的有效與否本來就是由學校來判定..有資格取消學位的也是學校..就算是學位擁有人想要自動放棄也不成立..更何況法院有甚麼立場認定某人學位不存在..
巽天風 wrote:學位的有效與否本來就是由學校來判定..有資格取消學位的也是學校.. 你又再一次不懂了不懂法就別大聲嚷嚷很難看上次講約聘被大家打臉現在你還敢講<法>??這邊懂法的網友多的是不過看你被打臉也無所謂的樣子反正躲在匿名後搞成這樣你還說自己很了不起??簡報競標多厲害??講話之前沒先好好了解就信口開河??現在又一次被打臉了很舒服嗎?不想羞辱你們你們還拼命羞辱自己你來告訴大家<主管機關得予糾正>這八個字是甚麼意思??蠢到連<教育部>都不知道是甚麼單位嗎??你要是當啞巴沒回應我就見你一次笑一次================第 17 條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該管學校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就前項情事之處理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學校經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就第一項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妥為處理者,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違反情形作具體處分認定及建議,由學校據以辦理;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招生名額。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freedomhome wrote:你又再一次不懂了不懂(恕刪) 原來"教育部"是法院啊...這倒是長見識了...那請問教育部裡面誰是法官啊..誰是檢察官啊??前面也是你自己提到"法院"兩個字...還提到英國法院會判定蔡英文的學位是假的...何時有提到"教育部"了??再請問...獨派追了蔡英文問題這麼久..英國法院有動作了嗎??還是英國的教育部有動作了嗎??都沒有??那是誰有問題呢??
巽天風 wrote:原來"教育部"是法院...(恕刪) 你看不懂<主管機關得予糾正>那八個字是不是? 大聲跟大家講那八個字的意思啊 閃躲甚麼東西你一天不面對這個我不可能跟你繼續對話只會繼續笑你見你一次笑你一次 你前面已經不懂法被打臉還敢跟我提<法院>??你以為我拿不出東西嗎??到底臉皮要有多厚才能完全不在乎自己一再被打臉?以後就見你一次笑一次===== 巽天風 wrote: 學位的有效與否本來就是由學校來判定.. 有資格取消學位的也是學校..
freedomhome wrote: 你看不懂那八個字(恕刪) 前面這兩篇是不是你自己寫的?? 法院才能判定學位是否為真是不是你寫的?? 怎麼又去牽扯到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於某人學位有疑慮可以提出糾正... 但這就代表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把某人的學位收回嗎?? 要收回學位..最後還是要由學校公告收回.. 又干法院甚麼事情呢??
巽天風 wrote:(恕刪) 你看不懂<主管機關得予糾正>那八個字是不是? 大聲跟大家講那八個字的意思啊 ===== 巽天風 wrote: 學位的有效與否本來就是由學校來判定.. 有資格取消學位的也是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