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688 wrote:
第4點, 不是多次相(恕刪)
總結小弟在本篇的論述, 以及建議 :
1. 詹本人單身, 交女朋友沒什麼錯, 做愛也很自然, 詹比小弟年長, 放棄老舊觀念吧. 以為有緋聞, 好像是什麼大事?
2. 反告她, 死咬著告, 和解庭不要付錢, 反而跟對方要錢, 殺一儆百, 不用跟她客氣.
3. 告到底, 事情把它桶大, 知名度幾千萬也買不來. 不要輕易和解, 事情拖越久好, 因為J 女的犯罪太明顯, 不趁此機會事件行銷, 要等待何時?
4. 萬一有第二個女朋友以上, 摀住她們的口, 那才是會有傷害. 錢要花, 也要花在這裡. 一毛錢都不能給J, 切記用司法玩掉她, 幹掉她.
一個男人, 該撫的撫, 該殺的殺. 婦人之仁, 留給該撫的. 斬首示眾, 對付該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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