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確實有這個人,而這個人也確實依據高的指示在做相關事情
最後跟立法院請了款也是入了這個人的戶頭成為薪水
那檢察官要證明這個人是人頭的存在才能成立詐領,
至於薪水發了之後被要求繳一筆公積金,如果有助理對這部分不滿
感覺應該要歸類在勞資糾紛,而不是詐領
至於公積金使用畢竟不是法律有規定的款項
在使用上有時就算會幫高墊錢,都說是墊錢了,
就好像助理跟著跑行程或是買辦公室的用品
總不能讓助理先出錢,所以大概都會從公積金中領一筆錢帶去用
中間或許也順便跑了私人行程或幫買了高要的東西
如果高事後都回補了,那最多也就是公私分的不夠明確
但這跟很多立委用自家人當助理比,感覺似乎後者混淆的狀況會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