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銬銬一個年輕社工是哪招?

Kevin567 wrote:
即使訪視沒有造假,該...(恕刪)

大家都會想當然爾
但實際上的運作可能是想像的那麼單純
沒進廚房不會知道廚房有多熱
社工、志工、義工是不一樣的
中間的差別很大
歡迎加入兒少服務領域
mark0826
扯遠去了,偷換概念。如果今天這社工是如你講的,已用完能用的能想的手段去完成訪視,依他該有的專業去完成訪視,那就沒他的事,請參考民、刑法的保證人義務,但真的有嗎?還是個未知數
JasonQ wrote:
那麼,你如何判斷他作假?
你是關係人? 你是檢警?
你的資訊從哪裡來? 誰讓你看到這些資訊? 誰引導你的思路?
誰賦予你決斷的權力?
帶風向? 我沒那麼厲害
頂多在一陣陣妖風中堅持在原地佇立罷了

檢警:社工承認訪視有錯 稱不知虐童
記者房荷庭、張宏業/台北報導
2024年3月14日 週四 上午6:19
檢警偵辦男童疑遭保母虐死案對女社工上銬,社工界質疑羈押保母兩個多月才拘提社工動機不單純。辦案人員透露,女社工一開始跟保母企圖隱匿事實,向醫院佯稱男童溢奶死亡還一度騙過男童家屬,志工與保母在相驗現場還有說有笑,檢警三月初取得男童家屬與社工通話紀錄,確認社工疑似偽造訪視資料,因種種不作為造成憾事,才於前天拘提到案,訊後交保卅萬元。

據透露,陳姓女社工看到相關事證後,承認訪視紀錄有錯,但表示不知道保母的虐童作為。

檢警指出,男童去年十二月廿四日被送醫急救時,醫院聯繫社工到場,陳姓社工一開始還佯稱主要照顧人為男童外婆,還配合劉姓保母謊稱孩子是溢奶死亡。
---


你還要繼續幫那個社工洗白嗎?
wow-ouch
跟你們意見不同不是要幫社工洗白,他犯的錯他該擔,但制度跟系統有問題,別只是把焦點放在一個社工身上,到最後又被該負責改革系統的政府角色給跑了,這才是重點中的重點。
mark0826
wow-ouch 想太多了,哪一次系統性問題有政府負責?消防員因為裝備過期殉職?台鐵普悠瑪駕駛訓練不足出軌事故?血汗醫護的人力問題?政府唯一會做的就是鞠躬道歉然後繼續忙選舉而已。你還沒醒?
怨念聚合體 wrote:
陳姓社工一開始還佯稱主要照顧人為男童外婆

另一篇文章引用回覆過了
委託安置的狀態下
阿嬤就是主要照顧者
這是關係稱謂的差異
主要照顧者指的不是寄養照顧的褓姆
我沒有要洗白任何人
這個事件除了孩子本身
有責任的人多了
有過錯就面對法律、負責
但有錯不代表大家可以獵巫
我們應該已經過了遊街、大家丟石頭的上古時代了
不是要保護你們所謂的加害人
只是,這個事件已經讓身邊許多社工大受打擊了
北漂彰化人
Omega0510 你乾脆說父母不該把孩子生下來好了,都沒有後面這些事了....[是在哈囉]
Omega0510
@北漂彰化人 所以現在很多人不敢生小孩啊
社工是社會工作的簡稱

是一種職業

並不是義工或志工

各行各業都有辛酸

但無論如何 如果犯錯了就該受罰

不應道德綁架群體

上銬是法律規定

只是不應該讓戒具大辣辣地暴露在媒體前
北漂彰化人
社工,志工,義工...有些人不是刻意誤導就是自己搞不清楚
CogChern
『視情況』,所以警方若視移送一般的情況照常上銬,這又有什麼問題?
迷失的缺口 wrote:
另一篇文章引用回覆過...(恕刪)

我管她X誰是主要照顧者
案件掛名該保母,那就是她該負責
她愛找誰照顧孩子隨便她啊
但她既然掛名跟政府拿了補助金,出事了就是她的事啊
如同別人借錢,你有那個屁股去掛名擔保,借錢的跑路了那債務就是你負責阿
你還沒出社會嗎?
不知道具名有法律效力嗎?

誰獵巫阿?
你怎麼會用獵巫這個名詞?
歐洲中世紀教廷為了維護神權統治,汙衊女性是巫師,大量逮捕以及燒死他們
那些女性是無罪的,是遭到無端汙衊的

此案例的社工是無罪的嗎?
為什麼大家都要指責她?
因為她的工作,正是領養程序裡幫孩子保命最重要的環節
她的訪視造假,非常直接的造成了孩子的死亡
事發後她還意圖隱匿案情,替保母脫罪

她是拿政府薪水、享受政府福利的公務員耶
此案件公務員瀆職導致1死,不用被指責?
這叫做獵巫?
你連是非都無法分辨了嗎?
CogChern
醫院找人是要找可以做決定的人,這人也許就真是外婆;檢警找人才會找該對事件負責的人,這人才會是該協力的保母。
怨念聚合體
你想多了吧,醫院這種地方比檢調還重視程序,不然醫療糾紛就搞不完了
哈 一堆人風涼話講的都很六,
什麼我要是志工一定會看到巴拉巴拉的,
事實上連自己身邊家人每天身上多了什麼傷痕都搞不清楚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25

社工應該不是正規經過公務員考試
任用的公務員
但是、同樣是經過資格考試審核聘用
領取公費的個人執業戶,強制參加公會。

如果,依照法令。這位社工已經在幾個月
說謊欺騙檢調。


不要老是說自己有利的事情
CogChern
坦白說,我不知道什麼身份的人對司法警查機關做虛偽陳述是不違法的。即使是不自證己罪原則,最多也就是可以不陳述,但也沒說可以虛偽陳述。
迷失的缺口
定義都明確,只是社工任用的資格簡單說就是具社工師應考資格的人都可以擔任,考上了社工師可能有加給...不像其他專業,需先考上證照才能執業,但要成立社工師事務所就必須要有證照
社工訪視時搭配一位警察, 社工人身安全有保障, 比較敢留下真實記錄吧. 畢竟社工只是工作, 他也是人生父母養.
主管機關說: 於法無據, 無法配合. 社工請自求多福.
wow-ouch
制度的缺失在本案一直被忽視,這非常令人遺憾。
ccs911 wrote:
哈 一堆人風涼話講的都很六,
什麼我要是志工一定會看到巴拉巴拉的,
事實上連自己身邊家人每天身上多了什麼傷痕都搞不清楚啦。


志工本身就是要比常人有更敏銳的觀察力。

如果連這種巴拉巴拉的都搞不清楚,也就別做志工了。
迷失的缺口 wrote:
社工師法第十五條
以及各服務委託契約應該都會有
這是社工基本倫理守則 


為什麼不敢貼出15條的條文?

幫你貼上社工師法第十五條打臉你之前的說法,
第15條「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跟你說的「
任何社會工作者因業務而產生的文字記錄
都有保密原則需要遵守
就像醫院的病例
不能為了對外說明就自己公布紀錄內容」明顯不同。

15條只說「秘密」不得「無故」洩漏,你的說法少了「秘密」跟「無故」2個關鍵字。

病例內容是秘密,訪視紀錄不是。


yurue
第十七條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yurue
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心 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 思; 所以不是一定不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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