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強調...【中華民國 沒有 圖利罪】............別讓人給欺負了

vicence wrote:
1.都更的獎勵容積不...(恕刪)


1. 台北市法務局之前就提醒柯文哲涉及圖利

2. 之前都委會委員會議紀錄也證實,提醒柯文哲京華城不符合都更獎勵的資格

3. 監察院的函文也說明了京華城不具備都更資格,柯文哲卻新創獎勵項目,給予京華城比照都更資格的獎勵


反正有沒有違法,到時候看判決就知道誰對了
wugoson
[笑]
無敵娘娘槍
容積是公共財的一種,可以具有強大利益屬性,只要把公共財和私有財綁在一起賣,可以是暴利,例如房產,捕撈限額額度....
還有啊~
韌性城市、宜居城市並非KP自創發明的
是審查報告書裡委員寫的
事實上就是都更獎勵的綠建築及其他耐震等等
報告書都連結給你看了,可別亂栽一通
JasonQ wrote:
1. 台北市法務局之前就提醒柯文哲涉及圖利

2. 之前都委會委員會議紀錄也證實,提醒柯文哲京華城不符合都更獎勵的資格

3. 監察院的函文也說明了京華城不具備都更資格,柯文哲卻新創獎勵項目,給予京華城比照都更資格的獎勵


反正有沒有違法,到時候看判決就知道誰對了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監察院報告裡,為何該案不算都更重建的理由,根本沒寫
假設不算都更,那另30%為何又沒事?
這不是很矛盾
本案用的不是都更條例
用的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提細部計畫
自提計畫後,去參考都更條例的獎勵部分,符合一定條件給予相對容積獎勵
其實台北市的自治條例裡面也有容積獎勵可以使用。
給予容積獎勵也是地方自治範圍,只是要形成自治條例,才屬於法制化。
KP少的就是這一環,變成缺少通案適用的條文化規則。
看起來是有這樣的看法,適用都市計劃法的案子,不可以有獎勵容積。柯文哲忽略法務局的意見,表示他已知道不能給京華城獎勵容積,但是他給了。
vicence wrote:
https://ww...(恕刪)


都更獎勵有限制對象,不是任何人把房子拆了重建就是都更

京華城一直以來都不符合都更或是危老的認定

所以柯文哲第一任期內也沒有通過京華城的申請

京華城明明不符合都更資格,不適用都更獎勵

結果柯文哲用自創的獎勵名目,賦予等同都更獎勵的額外容積率

你覺得這個行為合理?

另外30%不是容積獎勵,而是京華城花錢買來可以移轉的容積率
vicence wrote:
https://ww...(恕刪)


報告不用寫

因為台北市政府一直都知道京華城不符合都更獎勵資格
vicence wrote:
還有啊~韌性城市、宜...(恕刪)


都委會只有建議權,沒有實質決策權

真正決定要創造出新的獎勵名稱的是台北市政府,而柯文哲當時是台北市政府的最高行政主管
隨便講講 wrote:
自購的30%鑑定價是...(恕刪)


200億是預估建物售出後的獲利

20%全部用容積移轉代金支付掉大約55億,這是成本

簡單說,成本降低,且可賣出的樓地板數量增多.....金額算起來當然很龐大

但是不管是55億還是200億

以這個案子來看,20%容積獎勵確實讓京華城有獲利的空間

所以,圖利這件事,存在

但是圖利罪的成立要件,還必須有明知的違法的行為

這就是目前柯文哲被羈押的理由之一 : 太多資料證明柯文哲一直有收到其他人提醒這樣的方式會有適法性以及涉及圖利罪的可能性
柯文哲指派彭振聲當PM,其他人的聲音應該沒有彭振聲的聲音更有說服力。這兩個人現在都在看守所,讓他們對質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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