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台灣球迷?還是中國台北球迷?

住在台灣的我,以中華民國國民為榮,但歷史跟國際間的定位明顯是我們不是中國續存國家,所以不被承認,不管是中共打壓也好還是找米國當靠山也好,台灣就是沒辦法把手伸出去,你要打破這枷鎖就是要做好最壞打算,在這吵這些沒用,現在是綠執政,藍綠都該問的是綠敢不敢去要求國際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倒底是不是、能不能成為一個國家?而不是這邊兩派人馬在吵說我是台灣人、我是中華民國人..講難聽點我們自己都在內戰了....不是給人笑而已?就算綠現在執政很多讓人不爽,但也是國內自己人罵罵,對外還是要槍口一致吧?
A辣愛怕跑 wrote:



不爽就不要去, 誰強迫你去嗎?
自己說忍著屈辱去的, 那有甚麼好抱怨的, 你就忍著吧!
A辣愛怕跑
真的~台灣國加油~多謝各位贊聲[100分]
挑動你的心
開始自我催眠了[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小保羅155 wrote:
如果藉由台灣人民直選中華民國總統的事實可以代表台灣人民主權的行使,那麼「中華民國在台灣」也將可循香港回歸的模式回歸中國,「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統治,危機就在這裡」;唯有承認蔣日記的中華民國已減亡的鐵一般事實,才能讓台灣真正的主權獨立,也才是台灣唯一的活路。台灣是民主的新國度! 黨國企圖在台灣借殼上市,以外來統治者之姿壓治台灣,最終被民主的力量反撲! 蔣氏政權與泛黨國系統土崩瓦解!


蔣氏政權? 現在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的總統是 賴桑 ! 這是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在台灣重生 !
這個中華民國就是 台灣 !

這正是由於 1996年台灣地區全民直選 , 表示了不可讓與的自決權 ; 此乃 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 ,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 李登輝才能在當選第一次以直選產生的總統之後, 數度表示:「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它的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

前中共總書記胡耀邦之文膽阮銘表示「辛亥革命誕生的中華民國第一共和,在大陸不在台灣;96年後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在台灣不在大陸。」

這引發中國共產黨的恐慌 , 3度試射飛彈恫嚇,引發96台海危機 。
柯林頓總統卻派2艘航空母艦暗中協防臺灣;從台灣總統直選,住民表達自決的那天開始之後,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在台灣重新建立,在事實及法理上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領土範圍依國際條約及住民自決重新定義在『臺澎金馬』 。

在1996年之前 , 中華民國從來不曾擁有台灣 的主權 !
1945-1952年間, 美國海軍以登陸艦載來中華民國國軍? 這是台灣主權轉移嗎 ? 不是 !
這是軍事佔領 ! 無關領土主權轉移
為什麼 ?
軍事佔領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均不等於領土主權移轉。依國際法實踐及學理,戰爭所導致的領土主權移轉需經正式國際和約條約承認規範才能合法決定確立,而二戰後從無任何國際規約將臺灣領土移轉給任何中國政權


事實是
1945年二戰結束 , 國府軍隊代為執行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由美國海軍運送來台代管,從此國府自稱為"台灣回歸"?

1945年10月25日,依照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華民國將領 只是代表同盟國接受在臺日軍投降。臺北公會堂受降典禮台上掛有同盟國英、中、美、蘇四國同等大小的國旗,以及聯合國旗(四國國旗的前面上端,未呈現於畫面)
日本是對 同盟國 受降 , 不是單獨對著中華民國

同盟國委託 去點交一間法拍屋 ? 能說房子是自己的 ?

然而, 軍隊武裝佔領?軍事統治?軍事戒嚴皆非國際承認之領土主權轉移
以為是蠻荒時代的先搶先贏 ? 佔地為王 ? 在別人的土地上蓋自己的權利屋 ?
國際承認的是 "和平條約 " ! 至今有效之馬關條約 , 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當中, 日本只宣佈"放棄",卻未將台灣領土主權合法轉移給任何一個中國! 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那一個中國?


大法官釋字第 328 號 : 固有疆域 「 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但是 正式的國際條約 是怎麼寫的 ?
馬關條約第二條: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
一、遼東半島。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中日和約》第二條,依照《舊金山和約》的措詞,只寫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郡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卻完全沒提「臺灣、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
事實上,這兩個和約才是經過各國憲法程序批准的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至今依然有效。

二戰終了,中華民國部隊在戰時盟軍的同意之下進駐「托管 台灣」 (還是美國登陸艦LST-847載來的);從此以後,國民黨宣稱台灣「回歸中國」(即中華民國)。
但是,實際上,中華民國行憲的1947年及 軍隊進駐1945年-1952年,台灣當時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直到7年後的1952年4月28日,日本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生效日,宣佈放棄對於台灣主權為止。
也就是 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 之前 , 台灣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當時台灣600萬人的國籍仍為 "日本"

不是佔地為王?自己口頭宣稱就變成 這塊土地 的地主? 要把地契拿出來, 看上面的所有權人寫的是誰? 日期是什麼時候?
「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國領土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 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更別說 1949年才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當時的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對於此點 , 蔣委員長在秘密電文中說了什麼?
1952之前台灣的主權並沒有立刻移轉給中華民國,法律地位仍待將來處理。蔣還責備陳誠「台灣是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的說法,沒有中外一般「常識」— 沒有簽訂和平條約如何能移轉主權。因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都還不是我們的領土?怎麼當剿共最後之堡壘?
蔣委員長連續發電報指示陳誠治台的方針,特別批評陳誠,要求陳誠改正,陳誠並將蔣介石的指示記入日記。


蔣委員長 當時 由南京發給陳誠的電文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1949年1月陳誠就任台灣省主席,對外宣稱,「台灣是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蔣介石以中華民國總統的身份,就連續發電報指示陳誠治台的方針,特別批評前述陳誠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要求陳誠改正,陳誠並將蔣介石的指示記入日記。

蔣委員長可是清楚知道1945年10月25日之後,台灣的主權並沒有立刻移轉給中華民國,法律地位仍待將來處理。蔣還責備陳誠,沒有中外一般「常識」— 沒有簽訂和平條約如何能移轉主權。都還不是我們的領土?怎麼當剿共最後之堡壘?

「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國領土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1951舊金山和約,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在1945年後已經掌控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這2塊日本領土, 又和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什麼關係 ?

這一點
當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答覆當年立法院的全文內容如下: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先前是中國領土,當日本放棄對台主權時,只有中國有權接手。實質上,我們(中華民國)現在已經掌控這2塊領土;然而微妙棘手的國際現狀顯示,福爾摩沙、澎湖並不屬於中華民國;日本也無權單方面,將這些土地主權轉移給我們,即使我們抱持這類(主觀)期望。「中日和約」內容條款表明,包括法人在內的福爾摩沙、澎湖住民是中國漢人,卻不意味著這些土地必須歸給我們(中華民國)
簡單說, 台灣這棟房屋,前任屋主日本國放棄了, 中華民國並沒有房屋權狀, 只是目前佔用了這間房子。

葉公超的陳述表明,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一方;另外,國史館2017年年初公布, 1949年1月間的蔣介石書信檔案顯示,開羅宣言並沒有賦予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民國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頁,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台北:國家檔案局。 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舊金山和約第26條:「……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如果任何雙邊條約之利益有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意即如果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那麼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便可以向日本要求同樣的權利,此條文限制了中華民國獨自取得較《舊金山和約》內容更大的利益,也因此《中日和約》並沒有違反這個規定。

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舉行開羅會議,會後發表開羅宣言。(因為邱吉爾有不同意見,該公報完全沒有人簽字,屬於新聞稿的性質)
開羅宣言(節錄)
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
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6年8月31日英國外交部更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 補充說明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
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軍事佔領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均不等於領土主權移轉。依國際法實踐及學理,戰爭所導致的領土主權移轉需經正式國際和約或條約承認規範才能合法決定確立,而二戰後從無任何國際規約將臺灣領土移轉給任何中國政權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答詢:「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上來看,法律上的解釋是,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軍事佔領 台灣 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 均無法被國際認同是 合法之"領土主權"移轉。
並沒有任何條約 , 將 福爾摩沙(台灣)及澎湖群島 移交給 任何一個中國 (無論是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是到了 1996 年 , 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民 經 『住民自決 , 授權中華民國擁有治權 , 每次授權期限為四年
中華民國方才擁有了台灣地區"治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 ,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是指「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1996年 開始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選舉 , 此自由決定台灣人民的政治地位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規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在1993年簽署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考慮到受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占領的人民的特殊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各民族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利

再解釋一下 主權與 治權
主權一直在台灣人民的手上 !

主權(sovereignty)於國家來說,主權體現在在其領土管轄範圍內擁有的獨立自治自決權,能自主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等公權力
這個中華民國主權在誰的手上 ? 憲法說的是《屬於中華民國國民全體》
請看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再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明文區分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明文就是區分 ,切開 兩個不一樣的地區 ,兩種不同人民 , 不同權利義務 ! 切開了 大陸

這個「大陸地區」是被大多數人所認知的中國
相對的「自由地區」是被大多數人所認知的臺灣

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憲法授權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已經區分 中國 與 台灣
定義了「自由地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以外)為不同人民

憲法授權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已經區分了 "台灣"與「大陸地區(中國)」
法律白紙黑字明訂 , 並沒有混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含有蒙古共和國?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臺灣一詞很明確, 就是指台澎金馬
中華民國憲法是主權在民 ,由國民決定 , 而這些國民都是居住在台灣的台灣人民
在此 , 此《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 實質上就是獨立憲法 ! 獨立出了台灣!
中華民國南京政府當然不存在了 ! 現在, 當下, 目前這個由台灣人授權的 『中華民國』 就是台灣 !
自然不存在
唯有承認蔣日記的中華民國已減亡的鐵一般事實,才能讓台灣真正的主權獨立,也才是台灣唯一的活路。的憂慮

因為只有只有台灣人民 是 中華民國 國民
實質上早就已經獨立了
「大陸地區」(台灣地區以外)不是 中華民國國民 ! 無權主張對 中華民國主張什麼 主權 !
因此, 不存在 「中華民國在台灣」也將可循香港回歸的模式回歸中國(沒有主權的大陸地區) ?
沒有這種邏輯 !

例如
台灣人民直選中華民國總統的事實可以代表台灣人民主權的行使

主權在台灣人民的手上 ! 被授權的是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的總統
被授權的總統提名行政院長組成政府 , 政府是得到戶籍地人民授權, 方才有效管理 台,澎 ,金, 馬
授權期限 每次四年 !
中華民國在台灣, 因為台灣人民的授權 ! 有完整的國家組成
形成國家組成四要素
(一)人民:憲法規定: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主權 ·
(二)領土: 法律授權台澎金馬為台灣自由地區 ·
(三)政府:台灣人民直選,授權了中華民國政府管理自己·
(四)主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國民全數為台灣人民

1996年之後 ,中華民國 這個國家的 人民,領土,政府,主權 全都是台灣
中華民國 只是掛在外面的一塊招牌 !
一塊招牌能自己主張什麼嗎 ?

是人民擁有主權 ! 若無人民授權 ?無機物的土地?什麼政府? 國家 能自己單獨有什麼主權 ?
次序是 人民最大 !主權在民 ! 擁有主權的人民授予國家治權 !
中華民國的治權,來自於台灣人民的授予 !
人民授權國家 ! 賴桑所代表的中華民國只是被台灣人民委託授權辦事!
不是反過來!
國家 宰制人民 ? 台灣不存在相反邏輯的人民聽黨話?
有Guts 就用台灣參賽
這個話題 已從東奧 吵到現在囉
herblee wrote:
蔣氏政權? 現在對...(恕刪)





美國南北戰爭北軍統帥 美國總統格蘭特(Ulysses S. Grant) 在

去世前完成了他的回憶錄--Personal Memoirs of Ulysses S. Grant

格蘭特在書中說:

誠然 叛亂是人民固有的權利 如果人民受到政府的壓迫 他們自然有權通過這種手段擺脫壓迫

如果他們有能力 就可以退出政府 或者推翻舊政府而以一個他們較為認可的政府取而代之

但是任何一國的人民 或者一部分人民 只要選擇這條道路 就等於把自己的生命 財產以及作為

公民享有的種種保護 通通拿來做了賭注 不是馬到成功 就是任人宰割--這就是必然的下場

==========================================================
那些要獨立的南方人把自己的生命 財產以及作為 公民享有的種種保護

通通拿來做了賭注 結果如何呢?

1863年5月,格蘭特的部隊人數上升到了7萬2千人,火炮248門;此時維克斯堡內南軍僅為4萬5千人。

同時在密西西比河上,在格蘭特的要求上,海軍的大批鐵甲艦也保衛斷絕了維克斯堡的水上聯繫。

就這樣,格蘭特把維克斯堡徹底地包圍了,之後就實施糧食的禁運,力圖困死守軍,

當然城中的市民也遭到了同樣的命運。而面對南軍司令彭貝爾頓讓市民離開的維克斯堡的要求,

同樣遭到格蘭特的一口拒絕,堅持南軍必須無條件投降。北軍的炮兵每天不分白天黑夜日日

連續對維克斯堡進行無間斷炮擊,每天只因為炮兵吃飯和補給的要求停止炮擊三小時,

其餘的二十一小時都是無休無止的猛烈炮擊。就這樣到了1863年7月4日也就是美國獨立日,

同樣也是東部蓋蒂斯堡戰役的後一天,南軍在堅守了7個月,

彈盡糧絕後終於向格蘭特“無條件投降”。 圍攻中的格蘭特在這次戰役中,和他的偉大勝利相比,

格蘭特的損失卻並不顯得很重大,他一共損失了9千人左右。而南軍傷亡了1萬2千人,

另有3萬5千人投降被俘。而城中至少3至4千名市民由於圍困造成的饑餓和炮擊而死亡,

其中大部分都是婦女和兒童。

到了1864年4月,對格蘭特一直很偏愛的林肯,終於任命了格蘭特為陸軍總司令。

他開始轉戰到了東部戰場,同時任命謝爾曼為西部方面軍最高司令,

而格蘭特也給他下達了那條著名的命令“

create havoc and destruction of all resources that would be beneficial to the enemy。

明確要求謝爾曼對南方進行毀滅性的不計後果,不惜代價的摧毀。
A辣愛怕跑 wrote:
ROC早在1949年就實質滅亡了.(恕刪)


你花的新台幣是哪一國發行的?
你用的健保是看哪一國的醫生?

ROC滅亡?
你出門帶的是冥紙嗎?
herblee
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在台灣當然是看台灣醫生而不是看中國大夫!現在的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以前的中華民國以經被中國在南京立下墓碑!是得到台灣人民的授權,才讓中華民國能在台灣重生
A辣愛怕跑
全世界都稱呼TAIWAN的身分證.鈔票.健保卡~~我從未聽聞有人稱呼ROC的身分證.鈔票.健保卡
現在我是中華隊
我拿的是中華民國身分證(上面只有寫出生地:台北)
並不存在台灣身分證
我領的鈔票上面也是打中華民國
憲法也是中華民國憲法

就請你偉大的賴黃
趕快修憲改國旗改國歌改國號改鈔票改身分證
都改成台灣帝國
然後宣布登機遠遠都是皇帝
我就馬上變成台灣隊球迷
只要你們沒膽改,沒膽用台灣名義參加國際比賽. 我永遠都支持中華民國
不然你手上的鈔票上面只要印中華民國的通通都捐給我吧
我都收
herblee
那些中華民國全是台灣!毫無中國成份!中華民國是因台灣人民授權才能在台澎金馬存在,那就是台灣身份證!中華民國鈔票是新台幣,始自台灣銀行發行,鈔券上仍印著「臺灣銀行」是89年才改中央銀行
d2jtang
台灣人民授權.....台澎金馬?金門、馬祖 人,幫我們授權?你有問過小董嗎(金門人之一)?你在 說什麼?
wasiwawa wrote:
你花的新台幣是哪一國發行的?
你用的健保是看哪一國的醫生?


冠軍慶功大會
每個人的衣服都是TAIWAN
根本看不到ROC~~更看不到 踩泥斯苔呸

證明每位球員心中的國名 隊名 就是 TAIWAN
他們根本不甩啥 憲法 身分證 鈔票 健保卡 上面寫什麼字樣

榮譽旗 寫的是 臺灣尚勇
根本就不是 中華民國尚勇 也不是 踩泥斯苔呸 尚勇

證明球員心中的國名 隊名 就是 臺灣
他們根本不甩啥 憲法 身分證 鈔票 健保卡 上面寫什麼字樣

藍丁常常嗆我::臺灣 只是地名 不是國名
那我就請問 既然有國名 那誰要彰顯地名?
事實已經證明~每一位台灣棒球英雄心中的國名 隊名 就是台灣 TAIWAN
因為他們很自然的就是彰顯台灣 TAIWAN
根本沒有人要彰顯 ROC
han888
綠綠執政代表號就是台灣啦...[^++^][^++^]
A辣愛怕跑 wrote:
藍丁常常嗆我::臺灣 只是地名 不是國名
那我就請問 既然有國名 那誰要彰顯地名?


某阿泡常常自嗨:臺灣 就是國名 不只是地名
那我就請問 既然你所謂大家都認為Taiwan是國名 那為什麼不用國名參賽?

用中華台北你認為不行,想用台灣 你們又沒那個本事,

那退一步,改成 台灣台北……也行,
改不了就閉嘴吧!

沒本事把"台灣" 這2個字加入隊名,
就只會意淫台灣的阿泡。

一群只會出嘴意淫,沒半點真本事來實現心願的傢伙。
A辣愛怕跑 wrote:
事實已經證明~每一位台灣棒球英雄心中的國名 隊名 就是台灣 TAIWAN
因為他們很自然的就是彰顯台灣 TAIWAN
根本沒有人要彰顯 ROC


同理,
一堆陳傑憲的女粉絲迷妹們自稱陳太太,
事實已經證明~每一位陳傑憲的女粉絲迷妹們心中的老公 丈夫 就是陳傑憲 「四爺」
因為他們很自然的就是彰顯陳傑憲 「四爺」
根本沒有人要彰顯 現實中的老公,

但是現實中,陳傑憲就只會是綺綺. 陳冠綺的老公,不會是這些女粉絲迷妹們的老公。
還好,這些女粉絲迷妹們能分得清楚 幻想與現實,球賽結束馬上回歸現實,面對自己的老公不可能是陳傑憲的事實。
不會像某阿泡一樣,已經沈浸在幻想那麼久了,還沒清醒。


蠢,要有一個程度,
蠢到不願意分清楚 真實與幻想,可悲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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