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kingmaker wrote:
6:39分修改,多(關鍵字為何並不重要!)、(對方言論)
補充:
我尊重風無大的立場,但與風無大之間對「理」的認知,落差甚大,故存而不論!本不想再多說什麼,但既然已將小弟最關心風無大的「雙重標準」拿出來,便有必要再多寫一些,明白表現小弟的立場。
所謂的「理」,乃是能用來衡量a,也能用來衡量b。風無大認為小弟稱呼洪慈庸為「女皇」,已有妨礙名譽之嫌,「女皇」為關鍵字,小弟當然同意,只要洪慈庸覺得小弟的詞語用法讓他不舒服,洪慈庸當然可以向小弟提告,小弟也欣然接受。但風無大認為洪慈庸所說:「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找不到讓陳毅銘感覺到名譽受損的關鍵字,所以「有沒有犯法是一件很難定論的事!」照風無大所說,小弟只要不說關鍵字「女皇」,用一整個句子如:「今天他(洪慈庸)能在輿論簇擁下,享有龐大的光環,但相信幾個月後,輿論會反過來譴責他今日的所做所為。」洪慈庸就不能覺得小弟所言妨礙其名譽,因為找不到讓他如「女皇」般的關鍵字,所以「有沒有犯法是一件很難定論的事!」這樣的「理」,對嗎?
當然不對!不論是一個詞,或一個句子,甚至一個字,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有提起告訴的權力!認定此事有無犯法,不是風無大,而是檢察官或法官的權力。今天風無大以為小弟稱呼洪慈庸「女皇」,「已可以說是妨礙名譽!」既然如此,洪慈庸在陳毅銘被宣告不起訴後所說的這些話,陳毅銘為何不能認為清白再被污辱,而認定洪慈庸對媒體所言乃妨礙其名譽呢?故小弟之前會以下述回應風無大:lovekingmaker wrote:
lovekingmaker wrote:
為什麼因小弟說她「女神」、「女皇」,洪慈庸感到被污辱就能到法院告小弟公然侮辱;為何陳毅銘不能因為洪慈庸一句「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感到被污辱(而且是桃檢宣告還他清白後)卻被風無大說成「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不管風無大怎樣說(玩文字遊戲),陳毅銘的觀感才是重要的,如同不論小弟怎樣說,洪慈庸的感覺才是重要的!過去風無大用來衡量小弟的「理」,小弟借來衡量洪慈庸,風無大就認為這不是您的意見;現在是風無大在看待陳毅銘、洪慈庸又是採用兩套標準,可見「理」不僅在洪慈庸身上會轉彎;如今「法」到洪慈庸身上也會轉彎了!如此,不是更加證明小弟洪慈庸為「女神」之說,並無問題嗎?
風無大「厚洪而薄陳」,明顯雙重標準,故小弟以為風無大所言乃是為洪慈庸「開脫」,至今仍不覺有任何不妥之處,除非風無大能將洪、陳兩人擺在同一「理」的標準之上去衡量彼此,否則要小弟收回這兩個字,恕難從命!
最後,小弟跟風無大之間的文章往返可以說從本版開版以來就一直持續,對風無大的用功、執著小弟十分欽佩!但總有雞同鴨講之感,小弟越到後來越覺得這不是討論,而是辯論,這是小弟不願見到的事!故即使往後風無大將洪、陳二人放在同一標準審視,小弟雖收回「開脫」二字,也請恕在下不會再回應風無大的見解了!小弟開學分身乏術,應該將時間花在有意義的討論而非無意義的辯論上,還請見諒!以上!
你依舊沒有拿出相對的證據來證明我有行開脫之事由
再來我前面在你說女皇那時 我就有回過了
風無 2013-09-25 06:12 文章編號:46314279
我在對lovekingmaker大大的回覆上(包含我對的其他大大們[指我的回覆])
我不曾對洪仲丘案上所有的嫌疑人 套上魔頭等等的字眼
只有對lovekingmaker大大論述
就算你不是對人套上魔頭的字眼 就算套上是女皇.女神等等的字眼
只要您對該名詞的解釋造成當事人之不舒服
對方就有權就所用的名詞進行提告
從這邊開始我就有對你用名詞冠人的部份 進行論述
告知你 不論你套上什麼名詞 只要你對該名詞的解釋 會造成當事人不舒服
當事人就有權提告
這是法律上明確所寫的...
不然你當我對你說陳毅銘的部份 我引用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那章節的兩條法律出來 是引用來做什麼的?
額外的我也有回這種
風無 2013-08-28 文章編號:45833229
錯了 假定你對一個女的說你是女皇
就那種大權在握 為所欲為的
那個女的覺得他被你污辱
他就可以去法院提告 然後在由法院認定你說的那句是不是對他的名譽有毀損
不是你說他是女皇 就沒有...
所以我才說玩文字遊戲
而且這種論點還是薄到無法想像...
這都是當事者所具備的權利
也是我對你說明該你在那名詞上所有問題的部份
所以這不代表我偏向洪家
這是在談理並談法
再來陳毅銘部份
我也有在很前面回覆過你 為什麼我認為陳毅銘沒法提告
風無 2013-09-14 13:18 文章編號:46142952
我明確的跟您告知的是 洪慈庸那句 有害觀感 但是有沒有犯法 是一件很難定論的事
除非今天陳毅銘可以向檢察官陳述說 他這樣說 造成了我什麼樣的損害。
但就這言論看來 要怎麼提出 會是一個問題
這是我的論述 因為重點就在於法條是麼寫的...
這也是我認知在該法理上 陳毅銘沒法提告的理由
這能夠算是我偏向洪家?
還是我單純在給你說明我認知的法理?
再來 你說回文中說的
當然不對!不論是一個詞,或一個句子,甚至一個字,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有提起告訴的權力!認定此事有無犯法,不是風無大,而是檢察官或法官的權力。
這個論點 我記得是wndforce大大最早提出來在跟我在討論該法律表述的部份
我在要求你回覆我開脫的證據時
我就有說了 如若我採用wndforce的說法
你開脫說的那段話 已造成我不舒服 我已經可向警察局提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部份了
這點你是否同意?
而我也有說如若我採用我說的關鍵字之說
那你說我開脫的部份 我將沒法提告 因為我很難說明這個為什麼有犯到...
所以我仍舊沒看到你有收回開脫之說的說法
並且對我使用開脫二字道歉
在這點我很質疑 在最一開始討論時 我對你的指責你就想告我了 要求我道歉
怎麼你自己做錯了
卻連一句道歉都沒有?
在我看來 您還真有"寬以律己 嚴以待人"的標準...
這點應該沒錯吧?
要求我道歉時 說了什麼?
在當時跟到討論的現在... 應該很多人知道...
再來是你要站在道德至高點 要求人 卻不能同意別人一樣站在置高點要求你? 一句"人總會犯錯"
談理 卻不讓人談細節 反指控我談的論點太微末...
這是否有問題?
最後 我仍舊要求你
就你指責我為洪家開脫之說的言論
請你拿出有絕對性的證據 不要連我回文都不看 然後就說我這樣說
再來 我要求你 如果找不你說我開脫洪家的證據
那是不是該準備對我"好好道歉"
風無 wrote:
你依舊沒有拿出相對的證據來證明我有行開脫之事由
再來我前面在你說女皇那時 我就有回過了
風無 2013-09-25 06:12 文章編號:46314279
我在對lovekingmaker大大的回覆上(包含我對的其他大大們[指我的回覆])
我不曾對洪仲丘案上所有的嫌疑人 套上魔頭等等的字眼
只有對lovekingmaker大大論述
就算你不是對人套上魔頭的字眼 就算套上是女皇.女神等等的字眼
只要您對該名詞的解釋造成當事人之不舒服
對方就有權就所用的名詞進行提告
從這邊開始我就有對你用名詞冠人的部份 進行論述
告知你 不論你套上什麼名詞 只要你對該名詞的解釋 會造成當事人不舒服
當事人就有權提告
這是法律上明確所寫的...
不然你當我對你說陳毅銘的部份 我引用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那章節的兩條法律出來 是引用來做什麼的?
額外的我也有回這種
風無 2013-08-28 文章編號:45833229
錯了 假定你對一個女的說你是女皇
就那種大權在握 為所欲為的
那個女的覺得他被你污辱
他就可以去法院提告 然後在由法院認定你說的那句是不是對他的名譽有毀損
不是你說他是女皇 就沒有...
所以我才說玩文字遊戲
而且這種論點還是薄到無法想像...
這都是當事者所具備的權利
也是我對你說明該你在那名詞上所有問題的部份
所以這不代表我偏向洪家
這是在談理並談法
再來陳毅銘部份
我也有在很前面回覆過你 為什麼我認為陳毅銘沒法提告
風無 2013-09-14 13:18 文章編號:46142952
我明確的跟您告知的是 洪慈庸那句 有害觀感 但是有沒有犯法 是一件很難定論的事
除非今天陳毅銘可以向檢察官陳述說 他這樣說 造成了我什麼樣的損害。
但就這言論看來 要怎麼提出 會是一個問題
這是我的論述 因為重點就在於法條是麼寫的...
這也是我認知在該法理上 陳毅銘沒法提告的理由
這能夠算是我偏向洪家?
還是我單純在給你說明我認知的法理?
再來 你說回文中說的
當然不對!不論是一個詞,或一個句子,甚至一個字,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有提起告訴的權力!認定此事有無犯法,不是風無大,而是檢察官或法官的權力。
這個論點 我記得是wndforce大大最早提出來在跟我在討論該法律表述的部份
我在要求你回覆我開脫的證據時
我就有說了 如若我採用wndforce的說法
你開脫說的那段話 已造成我不舒服 我已經可向警察局提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部份了
這點你是否同意?
而我也有說如若我採用我說的關鍵字之說
那你說我開脫的部份 我將沒法提告 因為我很難說明這個為什麼有犯到...
所以我仍舊沒看到你有收回開脫之說的說法
並且對我使用開脫二字道歉
在這點我很質疑 在最一開始討論時 我對你的指責你就想告我了 要求我道歉
怎麼你自己做錯了
卻連一句道歉都沒有?
在我看來 您還真有"寬以律己 嚴以待人"的標準...
這點應該沒錯吧?
要求我道歉時 說了什麼?
在當時跟到討論的現在... 應該很多人知道...
再來是你要站在道德至高點 要求人 卻不能同意別人一樣站在置高點要求你? 一句"人總會犯錯"
談理 卻不讓人談細節 反指控我談的論點太微末...
這是否有問題?
最後 我仍舊要求你
就你指責我為洪家開脫之說的言論
請你拿出有絕對性的證據 不要連我回文都不看 然後就說我這樣說
再來 我要求你 如果找不你說我開脫洪家的證據
那是不是該準備對我"好好道歉"
小弟該說的,想說的都說了!您若不將洪、陳兩人平等看待,小弟絕對不會收回開脫二字,遑論道歉!這是我最後一次回應您!還請見諒!以上!
lovekingmaker wrote:
小弟並非悲劇英雄,小弟只不過是有些累了,又不願意放棄,如此而已!..(恕刪)
請多休息。
lovekingmaker wrote:
您說小弟已有洪家「變造事實或相互配合的證據」,關於前者,小弟有指控洪家與媒體變造事實嗎?並沒有!至於後者,媒體對洪家所言所行毫無批判反省,便逕自以洪家的觀點為是,在判決還未出來前以嫌犯為罪犯了!再者您說:「如何能一次與所有的媒體進行套招,而且是「一致的。」」這也是您的解釋,小弟並沒有這樣說,小弟說的是媒體與洪家各取所需,互相利用,甚難將之切割而已,這有何言及「套招」之處,這乃是您的擴大解讀。
小弟是從媒體的報導得知告示這件事,告示的內容乃是因媒體的騷擾向鄰居致歉,如此也蘊藏指控媒體之意,如何以此認為范家與媒體實為一體?...(恕刪)
在下會如此說,只因您先前提到的:造神是媒體與洪家互相配合的產物,如果洪家不配合,媒體焉能有文章可做?
在下用意不在擴大解讀,事實上,在下也不覺得有擴大解讀,而是用更嚴格的標準來看您的文。
不是特意針對您,而是您所指的對象並非風無先生是就在版面上的人物,風無先生自可辯解。而您所指控的人基本上應該不會知道有人這樣指控。洪、陳兩人是否平等看待,您們各有論述。題外,在下看來,若真心「為了社會和協」,要不就提告,若不提告,連這句都不用提。
有點類似「背後話」。在下小小工頭,也不時要處理一些背後話,背後話有善意也常有惡意或無意,在下一樣有更嚴格的標準來檢示,並同時檢示發言人的人格。
說到「與媒體相互配合」,而且是在新聞類的媒體,那麼,在嚴格的標準下,在下的認知,不是作假,便是套招。像有些新聞會播本身電台將要播出的戲劇相關新聞。
在下認為,媒體與所有的當事人都是玀立的,媒體有問題不是今天才有,也一步步地要改善。而媒體一定要有問題,事實上,不會有「沒問題的媒體存在於言論自由的社會」,在下認為,它是要在左右雙方不停地修正才能持續走在正確路線上的產物。
如果結合您的法則,那麼,幾乎「凡透過媒體呈現,均與媒體視為一體」,這不很怪嗎?至少本人如此認為。
此外,范家不希望媒貘來打擾,媒體也沒再多打擾(在下認為不是基於尊重)。而您要求媒體同樣篇幅報導「才可以」。這是在下對開版初期的您的文的理解。先不論媒體是私人企業,要報什麼是他們的自由,一如觀眾有轉台的自由。若要求「因為A不說話或無法可說,所以B也不能說話,大家的發言量要一樣」,是不合理的。
lovekingmaker wrote:
如果社會上的大多數人不理盲,怎會對媒體公然侵犯人權、蔑視法治的行為認為理所當然,稍有批判聲音就被指控為國防部的消毒大隊?如果社會上大多數的人不理盲,網路上怎會充斥著「理盲」言論,逕自以范、陳等人為罪犯,對他們的隱私進行無止盡的臆測,抵毀?如果社會上大多數的人不理盲,又怎會認同媒體公然造神之舉,形成一股莫名其妙的洪慈庸熱?...(恕刪)
重申一次,理不理盲,是很重的話。媒體公然造神之舉?形成一股莫名其妙的洪慈庸熱?
一併重視加害人家屬所應有的相關權力,是對的。不過,台灣並沒有那麼不堪,在下如此認為。
lovekingmaker wrote:
軍審法修正案當然沒有您所說的條文,但卻將洪案一體納入適用範圍,這是鐵一般的事實,為此洪慈庸親赴立院向立委施壓,這就難免瓜田李下之嫌了,對此小弟早有論證,還請見前述。...(恕刪)
有關單位在抗壓與責任的部分,前已有論述。
您的指控為「量身訂作」,而目前法條看來,是「所有的沉寃應得雪」,是不是沉寃在下不知,但明明有不少有問題的案件,如真凶已認罪的江國慶案。所以依您的看法,應該要修成「唯洪案不適用」方能滿意?
lovekingmaker wrote:
小弟並不認識二十五萬人的所有人,縱然二十五萬人也不過是兩千三百萬人中的一小份子,但這正是當時社會氛圍的縮影!二十五萬人憤然上街,才會讓驕傲的總統為之低頭,才會逼使朝野兩黨立委以最快速度通過軍審法修正案,由此可見,二十五萬人不只是二十五萬人,背後反映的是壓倒性的民意所向阿!
...(恕刪)
首先「濫情而理盲」並非小弟所創,記憶沒錯,是一位教授首先用來形容台灣社會的特質,此後廣為引用,就連中時都在用,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3/122013031800240.html,您認為這是在下一己之見,小弟並不以為然,還請見諒!
...(恕刪)
您以「二十五萬」推論台灣人民全體,在統計學上是合理的,但若用作指控,在下謹接受普查。如果您是市調組,以此推論台灣人民愛穿白色系衣服,那您丟飯碗的風險很高。
指控一個人或一件事,以風無先生等人為例,條列出來的法條與立意論述都十分可觀,何況一大群人?
先不論這位教授(真的?)的文如何,他說什麼就什麼?此名詞非他原創,事實上,以他為中央伍看齊,散開之後排頭可能肉眼還看不到。
在下不看棒球,除此之外,這位教授(在下真的不認為他是)的其它立論都很有爭議。不是媒體不自律,帳就要算在全體人民身上,這是錯的。把自己錯說成別人錯,把幾個人的錯說成全部人的錯,還岸然道貌地站在一個很奇怪的道德制高點上,不很奇怪嗎?
這些都不論,這位教授所說的,還包含樓主您本人,您認為呢?還是您三月時見此文,驚為天人,完全服從於這位不世高人的言論,然後您「不理盲、不濫情」了?這樣?
有些言語或要求,是只能對自己的,是律己。
ScarleTAKE wrote:
請多休息。
在下會如此說,只因您先前提到的:造神是媒體與洪家互相配合的產物,如果洪家不配合,媒體焉能有文章可做?
在下用意不在擴大解讀,事實上,在下也不覺得有擴大解讀,而是用更嚴格的標準來看您的文。
不是特意針對您,而是您所指的對象並非風無先生是就在版面上的人物,風無先生自可辯解。而您所指控的人基本上應該不會知道有人這樣指控。洪、陳兩人是否平等看待,您們各有論述。題外,在下看來,若真心「為了社會和協」,要不就提告,若不提告,連這句都不用提。
有點類似「背後話」。在下小小工頭,也不時要處理一些背後話,背後話有善意也常有惡意或無意,在下一樣有更嚴格的標準來檢示,並同時檢示發言人的人格。
說到「與媒體相互配合」,而且是在新聞類的媒體,那麼,在嚴格的標準下,在下的認知,不是作假,便是套招。像有些新聞會播本身電台將要播出的戲劇相關新聞。
在下認為,媒體與所有的當事人都是玀立的,媒體有問題不是今天才有,也一步步地要改善。而媒體一定要有問題,事實上,不會有「沒問題的媒體存在於言論自由的社會」,在下認為,它是要在左右雙方不停地修正才能持續走在正確路線上的產物。
如果結合您的法則,那麼,幾乎「凡透過媒體呈現,均與媒體視為一體」,這不很怪嗎?至少本人如此認為。
此外,范家不希望媒貘來打擾,媒體也沒再多打擾(在下認為不是基於尊重)。而您要求媒體同樣篇幅報導「才可以」。這是在下對開版初期的您的文的理解。先不論媒體是私人企業,要報什麼是他們的自由,一如觀眾有轉台的自由。若要求「因為A不說話或無法可說,所以B也不能說話,大家的發言量要一樣」,是不合理的。
重申一次,理不理盲,是很重的話。媒體公然造神之舉?形成一股莫名其妙的洪慈庸熱?
一併重視加害人家屬所應有的相關權力,是對的。不過,台灣並沒有那麼不堪,在下如此認為。
有關單位在抗壓與責任的部分,前已有論述。
您的指控為「量身訂作」,而目前法條看來,是「所有的沉寃應得雪」,是不是沉寃在下不知,但明明有不少有問題的案件,如真凶已認罪的江國慶案。所以依您的看法,應該要修成「唯洪案不適用」方能滿意?
您以「二十五萬」推論台灣人民全體,在統計學上是合理的,但若用作指控,在下謹接受普查。如果您是市調組,以此推論台灣人民愛穿白色系衣服,那您丟飯碗的風險很高。
指控一個人或一件事,以風無先生等人為例,條列出來的法條與立意論述都十分可觀,何況一大群人?
先不論這位教授(真的?)的文如何,他說什麼就什麼?此名詞非他原創,事實上,以他為中央伍看齊,散開之後排頭可能肉眼還看不到。
在下不看棒球,除此之外,這位教授(在下真的不認為他是)的其它立論都很有爭議。不是媒體不自律,帳就要算在全體人民身上,這是錯的。把自己錯說成別人錯,把幾個人的錯說成全部人的錯,還岸然道貌地站在一個很奇怪的道德制高點上,不很奇怪嗎?
這些都不論,這位教授所說的,還包含樓主您本人,您認為呢?還是您三月時見此文,驚為天人,完全服從於這位不世高人的言論,然後您「不理盲、不濫情」了?這樣?
有些言語或要求,是只能對自己的,是律己。
拜讀s大文至今,小弟在想我們對台灣社會的認知,以及對媒體運作的方式有極大的差距。例如您認為台灣社會沒有這樣糟,但小弟認為是有的;媒體與洪家的關係,您認為兩者並無互相利用,而小弟認為有;您認為二十五萬人大遊行不能代表多數民意,小弟認為有!而這些根本認知的差異,似乎也是流於各表階段了!不過慶幸的是我們對保障被害人家屬人權這方面尋得了共識,而這正是小弟念茲在茲的事,小弟為此欣喜不已!小弟尊重s大所言,更開心能與s大得到這個彌足珍貴的共識,小弟已心滿意足!謝謝s大花費許多時間與小弟討論,小弟於此表達對您的敬意!︿︿
lovekingmaker wrote:
剛剛漏掉這段,在此補上:
這是風無大說的:
所以我仍舊沒看到你有收回開脫之說的說法
並且對我使用開脫二字道歉
在這點我很質疑 在最一開始討論時 我對你的指責你就想告我了 要求我道歉
怎麼你自己做錯了
卻連一句道歉都沒有?
如果小弟記憶沒錯,您那時罵我是「小人」,不知風無大是否有印象?我說您為洪慈庸「開脫」,兩者當然都讓彼此不舒服,但小弟並未否定您的人格,只說您為洪慈庸「開脫」,而您卻直接罵我是「小人」,兩者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您拿「小人」比擬「開脫」似乎並不恰當。再者,小弟並不認為您提出的論證能證明您的態度持平,故不認為有需要道歉之理,以上!
不同嗎?
就你前面引用wndforce的話(那段我記得是wndforce跟我討論時才出來的點)
而後你就拿去用了...
嘛
你在#1230樓回我的
lovekingmaker 2013-09-29 06:32 #1230
當然不對!不論是一個詞,或一個句子,甚至一個字,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有提起告訴的權力!認定此事有無犯法,不是風無大,而是檢察官或法官的權力。
你覺得意思一不一樣呢?
你罵我開脫 跟 我當初指責你是什麼人
意思差在哪呢?
就你的論述 一樣都是當事人不舒服就有提起告訴的權力
再來開脫之說你認為沒有否定我的人格?
不好意思 本人(風無)在此提出異議 我嚴重認為開脫之詞兩字有毀損我的人格
因為我在跟你談這事 我引用的就是法條
引用的就是有公開可供人談論之事
我單純就事論事
並沒有在那偏頗任何一方
2013/09/20 10:52 修正錯字 偏血 改為偏頗
現下你公然指責我為洪家開脫
就已經有所問題了
這跟我之前說你是什麼人的那種態度 是相當
且絕對是重的
我前面回文有提出過
我認為開脫之說是一種過火的言論
就已經明確在告知你 於法理上 這點已然對我造成不舒服(採用你的論述)
而於您在說我開脫後
我多次的要求你提出證據已證明您指責我開脫之說 實為正當
我有說過做為教師 教授學生有潛移默化的事
現下您貴為教師 卻無法對自身言行做出負責
何故?
我前面說過 我在您這事看到就是"寬以律己 嚴以律人"
既然您給予自己這般寬鬆的標準在看事
卻在要求他人時 如此嚴格?
光我說您什麼人 您不舒服 就可以要求我道歉了
而我說您說我開脫 我不舒服 你卻提不出任何證據
然後在說我認為您怎樣怎樣...
難聽點 開脫之詞 在我個人看來是一個很重的詞
不然我有必要花上那麼多時間 一直要求你提出證明 提出證據? 不然就道歉嗎?
再來 我最後重申一次 您必須就開脫二字
交出我有此一行為的證據
不然就請您道歉
lovekingmaker wrote:
拜讀s大文至今,小弟在想我們對台灣社會的認知,以及對媒體運作的方式有極大的差距。例如您認為台灣社會沒有這樣糟,但小弟認為是有的;媒體與洪家的關係,您認為兩者並無互相利用,而小弟認為有;您認為二十五萬人大遊行不能代表多數民意,小弟認為有!而這些根本認知的差異,似乎也是流於各表階段了!不過慶幸的是我們對保障被害人家屬人權這方面尋得了共識,而這正是小弟念茲在茲的事,小弟為此欣喜不已!小弟尊重s大所言,更開心能與s大得到這個彌足珍貴的共識,小弟已心滿意足!謝謝s大花費許多時間與小弟討論,小弟於此表達對您的敬意!︿︿...(恕刪)
您好
莫說拜讀,在下對文筆有自知之明,還是謝謝。
至今,很多事情,在下認為,並未達到與您的認知不同,而是一直處於尋求認知的階段。
在下當然不認為世間十全十美,但何以認為世人皆醉?
傳媒與洪家,利用與被利用,何以劃分?何以如此嚴格對待?因為法條改變?變得不對?哪裡不對?原因又為何?
二十五萬人是一個大數,當然代表部分民意,但何以認為二十五萬皆理盲?進而推論「全體台灣人民皆理盲」?先不論「理盲」的標準在哪,本人單純認為,用作一群人的指控,就要普查,否則,和非洲那些宗教種族的仇殺沒有不同。在下說你理盲你就是理盲,因為你是鄉民,這樣?
若証言來自一些blog文章,所呈現出來的,在下看來,也只是「不止您一人如此認為」,如此而己。是否在下也舉出一人與在下一樣不認為地球是圓的,您就要被說服並承認地球是方的?在下相信這是許多人認為單單舉出一些blog文章或什麼社論是不夠的。甚至不是不夠,是根本上的兩回事。
事實上,以在下曾有血親負軍人身份的人而言,一直以來,除了不希望再有人糟踏國軍之外,也想多聽多看不同的想法看法,而不是激進的blog文。
此外,您與風無先生糾紛,是您們雙方的事情。在下也不便多說些什麼,但是,A殺了B一刀,C也殺A一刀,然後C告訴A,不對B道歉,就不對你道歉。這能成道理?是的,這能成,911事件挾客機撞大樓的人想的就是同樣的道理。在下認為,若是在下的文章,讓人有機會解讀成不同的樣貌,進而讓人不舒服,即使本意並非如此,也會道歉並解釋,這個道理,於在下對您與風無先生事件看來,是相同的。
被害人家屬的人權,在下讀文以來,沒看過主要回文的人有什麼意見,甚至點水文也看到到什麼著墨,這是很基本的知識,不需要共識。
天氣多變,累了就多休息吧
ScarleTAKE wrote:
二十五萬人是一個大數,當然代表部分民意,但何以認為二十五萬皆理盲?進而推論「全體台灣人民皆理盲」?先不論「理盲」的標準在哪,本人單純認為,用作一群人的指控,就要普查,否則,和非洲那些宗教種族的仇殺沒有不同。在下說你理盲你就是理盲,因為你是鄉民,這樣?
小弟並未說「全體臺灣人民皆理盲」,小弟只說大多數臺灣人民理盲,s大是否誤讀了呢?有時簡稱「臺灣是濫情理盲的社會」,也是指臺灣社會多數人濫情理盲,小弟從未說全部的台灣人都濫情理盲,s大能否舉出小弟曾寫下「全體臺灣人民皆理盲」這樣字句的例子呢?如果不能,這就是您的擴大解釋了!
ScarleTAKE wrote:
先不論這位教授(真的?)的文如何,他說什麼就什麼?此名詞非他原創,事實上,以他為中央伍看齊,散開之後排頭可能肉眼還看不到。
在下不看棒球,除此之外,這位教授(在下真的不認為他是)的其它立論都很有爭議。不是媒體不自律,帳就要算在全體人民身上,這是錯的。把自己錯說成別人錯,把幾個人的錯說成全部人的錯,還岸然道貌地站在一個很奇怪的道德制高點上,不很奇怪嗎?
ScarleTAKE wrote:
若証言來自一些blog文章,所呈現出來的,在下看來,也只是「不止您一人如此認為」,如此而己。是否在下也舉出一人與在下一樣不認為地球是圓的,您就要被說服並承認地球是方的?在下相信這是許多人認為單單舉出一些blog文章或什麼社論是不夠的。甚至不是不夠,是根本上的兩回事。
小弟所舉之文章,並非什麼blog文,也不是什麼某教授之言論,而是工商社論,s大您又誤讀了!再者,小弟若未記錯,除了論證女神一文有用到blog文章以外,小弟對洪慈庸的批評依據,大多引自第一手的資料,即新聞記者引述的洪慈庸言論,您卻忽視這一點,把blog文放大,小弟對此深感遺憾!
「濫情理盲」如果只是小弟等少數人的看法,甚至偏見,這個詞也不會讓工商這樣廣為周知、歷史悠久的報紙,在明確表明其觀點的社論中拿來用。再者,工商不過舉為中華隊集氣、反核、社會大眾八卦總統女婿等三件事情為例,認為這「一再印證台灣是個「感性凌駕理性」的焦慮社會」,然後又以「濫情理盲」來加以涵蓋,可見工商認為早在這三件事情發生前,臺灣就是「感性凌駕理性」、「濫情理盲」的社會了!小弟認為臺灣這種「濫情理盲」的特質到洪案已達到極致的境界,事實相當明顯,即使如此,您仍可不認為台灣社會是如此,小弟當然尊重!
ScarleTAKE wrote:
此外,您與風無先生糾紛,是您們雙方的事情。在下也不便多說些什麼,但是,A殺了B一刀,C也殺A一刀,然後C告訴A,不對B道歉,就不對你道歉。這能成道理?是的,這能成,911事件挾客機撞大樓的人想的就是同樣的道理。在下認為,若是在下的文章,讓人有機會解讀成不同的樣貌,進而讓人不舒服,即使本意並非如此,也會道歉並解釋,這個道理,於在下對您與風無先生事件看來,是相同的。
小弟並不認為有理有據的評論讓人不舒服就需要道歉!
例如,您在上文這樣說:
ScarleTAKE wrote:
這些都不論,這位教授所說的,還包含樓主您本人,您認為呢?還是您三月時見此文,驚為天人,完全服從於這位不世高人的言論,然後您「不理盲、不濫情」了?這樣?
您上述的說法也讓我不舒服阿!我早就認為臺灣大多數人「濫情理盲」,只不過因您質疑引工商之文來印證己說而已,卻被您說成看到此文「驚為天人」、「完全服從於這位不世高人」的言論,讓小弟感覺您以為在下是讀完社論就認為自己不是臺灣濫情理盲的人,是完全被社論牽著鼻子走,無自我思想的人,請問您是否要為這番言論對我道歉呢?s大如上述讓小弟不愉快的說法還有很多,s大是否要小弟也逐一列舉,讓您為此向小弟一一道歉?小弟並不認為有必要到這個程度,您說呢?
小弟願收回「開脫」二字,但前提是風無大必須收回他對陳毅銘、洪慈庸兩人的雙重標準!小弟「開脫」的用語乃針對此點而發,難道s大您也同意風無大所發明的「關鍵字」妨礙名譽法,以為洪慈庸公然在媒體面前對剛被還清白的陳毅銘潑墨,這件事情因為陳毅銘沒法提出洪慈庸言論中的「關鍵字」,而無法證明洪慈庸所言造成他怎樣的損害,因此「沒法提告」嗎?如果是!小弟不僅十分遺憾,也會強烈質疑您的立場是否公允!此後,對您的見解也會存而不論!
以上!
附錄工商社論:
社論-一個感性凌駕理性的社會
2013-03-18 01:15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煙花三月,台灣社會先後為三件事奔忙:幫晉級經典賽八強的中華棒球隊集氣、上凱達格蘭大道展示反核的志氣,接著則是人肉搜索總統女婿蔡沛然。這三件事匯集人氣的速度「沛然」莫之能禦,但民眾展現愛國心、戰鬥力與偷窺慾的過程,卻一再印證台灣是個「感性凌駕理性」的焦慮社會;濫情理盲的因子一日不除,就無法擺脫進一退二的拉鋸,就只能眼睜睜看著理性的對手國邁開大步前進。
台灣是昔日棒球王國,中華隊晉級經典賽八強,喚起多少人年少時期漏夜看球的「野球魂」。當全國不分朝野藍綠,一心為中華隊加油,本該是件令人動容的事,但當勝利女神背向而去,各界不認輸的態度,反而凸顯我們事前是如何輕忽這項國球運動,事後又如何鴕鳥埋頭地自我安慰。
事前輕忽,最明顯的例證是中華棒協竟然會忙到「忘了」替經典賽申請國光獎金資格,更別說多少一日球迷是臨場才來背誦代表隊的國手姓名。從主事者到觀賽者,期待的都只是一種惠而不費的勝利。
事後鴕鳥,在於我們沒有願賭服輸的運動家精神,既不認真探討台灣棒球熱潮稍縱即逝的結構性問題,卻又陷在國手沒有早餐吃、沒有包機搭的枝微末節,猶如當年楊淑君在亞運跆拳道比賽痛失金牌,以反韓口水掩飾失敗成因的歷史重演。
然而,運動賽事絕對沒有惠而不費的勝利。正如十年磨一劍、台上十分鐘台下十年功的道理,一種國家運動的養成,需要朝野花多少心血培訓、花多少時間等待,又要歷經多少屢敗屢戰,只要看看鄰國日本,即可得到深刻的借鏡。日本人的「野球魂」自小如影隨行,從甲子園到職業賽,棒球運動成為許多國民的終身興趣。最近20年,日本當局又將這套耐心扎根的功夫複製到職業足球聯盟,從初期記取慘敗教訓、中期承辦世足賽,到近年男足可以輸出海外、女足稱霸天下,皆是一步一腳印,成功絕非偶然。
遺憾的是,台灣社會對於運動,只想尋求速成的英雄寄託,所以才會出現下列的奇特媒體選材經驗:當林書豪在紐約尼克隊,NBA賽事幾乎等於尼克隊賽事,等到林書豪轉到火箭隊,NBA賽事又幾乎等於火箭隊賽事。
長年馳騁賽場的職業運動員,大多有勝不驕敗不餒的體悟與抗壓性,他們期之朝野的應當是制度長期扶持,而非一日激情。但以史為鑒,在激情過後,有關振興國球的種種宣示,終將煙消雲散,國內職棒又只能回歸自求多福的現況。
在反核議題上,台灣花了卅年蓋核四、廢核四又加碼復建,其間理不清的政治權謀與選戰角力,早已凌駕專業判斷;實際核災尚未出現,全民業已付出「核」等沉重代價。如今在野陣營卻躲藏在「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為母則強的羽翼下,進行著「只有反對,沒有對策」的抗爭,怎不令人憂心:「未來即使政黨再輪替,台灣仍將深受政治核害折磨。」
在藍綠長期對立下,台灣社會也習慣以二分法看問題。以核四存廢為例,最知名的反核標語是:「我是人,我反核」,按邏輯假設「若P則Q=若非Q則非P」推論,隱含著「我不反核,我不是人」的指控。如此的一刀兩斷,等於宣示反核是至高的信仰、絕對的真理,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問題是,世間事大多有著複雜的面貌,不是非黑即白。事實上,不論反核、擁核或不表態,都不是那麼的無辜,因為我們都是核電的使用者、也占到低電價的便宜。如果可以在供電無虞下廢核,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如果在核安無保障下續建核四,相信也沒有人會贊成。
當前的兩難是,廢核必定牽動電價上揚,民眾用電習慣必須改變、企業用電成本必然高漲、經濟發展勢必經歷轉型陣痛,很多人將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凡此皆需全民動員,當局有所配套。但主張廢核者真的準備好了嗎?當若干反核立委喊出「核四一定要廢,電價萬不能漲」的強硬訴求,不正凸顯了政客反核的荒謬性?
在另一方面,核安又是無法妥協的,尤其311福島核災的殷鑑不遠,擁核者之所以無法理直氣壯,就在於不能保證零核災。但正如同人不能因噎廢食,人也不能因廢核而不用電,連發生核災的日本都還沒到要以公投決定核電存廢的地步,台灣卻鬧到要以公投定生死,不啻顯示理性辯論在台灣難以開展?
至於總統女婿蔡沛然一舉成名天下知,則無疑是近年台灣獵巫風潮的另一力作。我們既希望民選總統夫婦謙卑自持如公僕,卻又嚮往王公貴族的榮寵愛恨,因此逕自冠以第一公主與附馬爺的封建稱號,希望從中挖出類似後宮甄嬛傳的八卦談資; 當偷窺慾無法充份滿足,就反過來責備平民總統過度低調矯情。不存平常心的,豈不就是芸芸眾生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