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102年度軍重訴字第3號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所涉瀆職等案件,3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部分,業經本院軍事專業法庭合議庭調查完畢,並於民國102年8月23日下午5時30分許當庭宣示,茲略述裁定內容如下:
一、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涉犯起訴書所載之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 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罪以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134 條、第302 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依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之供述內容,並與證人吳翼竹等29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互勾稽,再參諸卷附諸多證據,足認本件懲處洪仲丘、宋昀燊等人之處分,原應經過士官評議委員會(下稱士評會)決議後,再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覆審,惟本件竟逕依程序上多有瑕疵之士評會決議結果即將洪仲丘、宋昀燊等人逕送懲處,且洪仲丘身為士官違規攜帶照相功能手機等物,依國家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並不得為禁閉或悔過之處分,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身為決議、核處懲罰之長官,非但忽視此瑕疵,更加速整個懲處流程之進行,堪認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之犯嫌顯然重大。
dirtypoint wrote:
士官禁閉 憲兵官找不...(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