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之我見(歡迎正反意見討論,在下一定奉陪)

在下看過涉案人的證詞認為這是何江忠的律師對郭先生,在關洪下士禁閉時的程序正確上攻防,以下是桃檢8/23的新聞稿,內有敘述相關涉案人被起訴的引用法條,明確指出關禁閉是違反規定。

本院102年度軍重訴字第3號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所涉瀆職等案件,3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部分,業經本院軍事專業法庭合議庭調查完畢,並於民國102年8月23日下午5時30分許當庭宣示,茲略述裁定內容如下:
一、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涉犯起訴書所載之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 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罪以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134 條、第302 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依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之供述內容,並與證人吳翼竹等29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互勾稽,再參諸卷附諸多證據,足認本件懲處洪仲丘、宋昀燊等人之處分,原應經過士官評議委員會(下稱士評會)決議後,再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覆審,惟本件竟逕依程序上多有瑕疵之士評會決議結果即將洪仲丘、宋昀燊等人逕送懲處,且洪仲丘身為士官違規攜帶照相功能手機等物,依國家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並不得為禁閉或悔過之處分,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身為決議、核處懲罰之長官,非但忽視此瑕疵,更加速整個懲處流程之進行,堪認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之犯嫌顯然重大。

dirtypoint wrote:
士官禁閉 憲兵官找不...(恕刪)
至於洪仲丘死亡當天上午的操課,是否有特殊印象的操練?宋昀燊回答,印象深刻是腳抬高,靠在板凳上實施伏地挺身,洪仲丘曾兩度反映做不起來。

以上節錄聯合新聞

嗯,這種證詞根本看不出凌虐的犯罪,
凌虐致死判無期,真的想太多了
兩個人在晚點名時被副連長劉延俊當著全連的面訓斥將遭最嚴厲的懲處,要關他們緊閉,而且能關30天就不會只關15天

節錄中時

嗯,審到現在副連長也不過嗆個話就從重求刑

另外陳以人 也是開庭開好玩的,現在法有一個證人是跟他有關的

dirtypoint wrote:
至於負責士評會會議記...(恕刪)


說真的 在這段我比較好奇是
為什麼給人簽文章 竟然會不知道給對方簽的是什麼...
可以答不知道
-_-" 只是洪兵也直接簽下去
這倒是...

但在軍中 很多情況下 我想是長官要你簽文件 基本上都不得不簽吧?
小弟總算出完考題,心情輕鬆愜意,呵呵!看了一下,洪案似乎有新的發展,趕緊來update一下!
連資訊官都這樣回答,542旅看來會全身而退了

節錄轉貼中時
審判長問及有關士評會相關資通規定時,趙志強說,資通規定並無士官帶手機如何處罰依據,是依循往例辦理,義務役士官與士兵適用,可以關禁閉(悔過)或禁足,並無上級授意或施壓速辦。

dirtypoint wrote:
審判長問及有關士評會相關資通規定時,趙志強說,資通規定並無士官帶手機如何處罰依據,是依循往例辦理,義務役士官與士兵適用,可以關禁閉(悔過)或禁足,並無上級授意或施壓速辦。


原來是沒有規定士官帶手機如何處罰嗎?那麼下面的規定內容是有心人士造假的囉?

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

資訊設備及資訊媒體攜出(入)營區時,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含周邊設備)、資訊儲存媒體磁片、光碟、MP3、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入營、或未填寫媒體三聯單申請核備者,經查屬實均將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


夏復華表示,按照《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只有志願役士兵攜帶照相手機才能被處禁閉
法律跟規定 並不會定到細節
世界皆然
不同的解釋,就說是偽造的,
然而法律的世界並非如此
在法院證人的證詞是有證據力的
法院外隨便拿一份自我解釋是無證據力的


義務役能否關悔過,542旅的資訊官就是此旅之專業人士
如果連他都認定依前例可關
假設資訊官搞錯的話

范佐憲、徐信正 相信資訊官的專業判斷
施以悔過處份,何罪之有?

相信范、徐等人不喜洪員,施以七日悔過
所以社會不喜范、徐 等人 就一定要關他們幾年?
而不管刑法的嚴格證據基本要求,且是各國的普世價值嗎?
另外國防新聞稿在法院無任何證據力,
法院是看條文的,
當初拿這個新聞稿來猛K,可以多個幾萬人上街頭
但在法院可不是這樣玩的,檢察官必須拿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明確觸犯刑法
條文怎麼規定
被告無自證己罪之責

但是上次憲兵官,拿著條文也說不出到底那條不能對義務役士官悔過

這個案子證據弱到爆,公訴檢察官根本沒什麼講話
找來的證人的證詞,都是有利被告

而這位資訊官早就被軍檢找過了
按照資訊官的證詞根本很難起訴542旅這些人,
而軍檢只是故意不提資訊官證詞
因為就是要濫起訴一堆人 來設法滿足社會

另外審判長一天到晚"怒斥",昨天又"怒斥"證人
審判長到變得像檢察官,而不是單純聽審
so what, 證人行政疏失根本不是法官能管的,
在軍中被狗幹根本是家常便飯,審判長這種怒斥 一點屁用都沒有


強化資安作為 防杜機密外洩
 為維護國軍資訊安全,國防部除重申資訊安全相關規定外,並特別頒布「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對維護資訊安全有功人員及違反資安規定人員予以獎懲,明確律定凡隱匿或遺失公用儲存媒體,未存放一般公務機密(含)以上資訊,經查屬實者,或傳送機密資訊未採取加密措施者,以及存儲於公務電腦內之機密公務資料未以檔案加解密軟體實施加密者,均將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期能強化資安作為,確保資訊安全無虞。 國防部表示,國軍資訊網路主要區分民網(含網際網路、政府網路及學術網路等)、軍網、機敏網路(含作戰指管、軍事情報、武器射控、電腦兵棋、戰演訓等網路),一旦官兵未能確遵資安保密作為,將可能肇生機密資訊外洩,甚至衍生國家安全等問題。未來將全面嚴格要求相關資安作為,並針對違犯情形予以適當之處分,藉以警惕違犯人員,確保資訊安全之維護。
 根據「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指出,若單位民網電腦內留存具密級(含)以上等級資料,或未依規定安裝上級或單位配發之軟體(含國軍Ker-beros版「USB使用埠及私接網路偵測軟體」或「國軍電腦檔案加解密軟體」),以及領用公用儲存媒體,繳回時未依規定將資料清除者,經查屬實均將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且資訊設備及資訊媒體攜出(入)營區時,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含周邊設備)、資訊儲存媒體(磁片、光碟、MP3、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入營,或未填寫媒體三聯單申請核備者,亦將受到相同處分。
 此外,個人使用資訊設備若未經授權人員,擅自拆卸資訊設備、裝設存取設備,或未設定開機密碼、未安裝個人版防火牆及未每週定期更新防毒軟體病毒碼及以最新修補程式適時修補漏洞,招致外界入侵者,以及未經奉准使用燒錄器、軟碟機或未拆除,經查屬實者,也將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期望官兵均能依循資安維護之要求,落實資安維護作為。
(記者鄭惠鴻輯)
資訊官趙志強表示六月二十四或二十五日就簽辦修正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安全規定,由於簽公文能力不佳,簽呈公文內容沒重點,遭退件修改,所以定稿後公文才在七月二日,隨後轉頒旅部連及下級單位。

對於為何沒有向六軍團權責人員查證有關義務役士官懲處等內容,趙志強表示有案例沒有多加懷疑。

以上節錄中時

縱使新規定不能關,旅部資訊官到七月二日才發文給旅部連,徐信正、范佐憲何罪之有;而這些對徐、范極有利證詞軍檢故意不採用,硬要辦。如果搞不清規定就起訴的話,那旅部資訊官為何不起訴?沒真相,沒原諒。 口號是很美麗,但現在審理這些重要證人的證詞,直相,who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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