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典型的「鄉民公審先判」,必定等於事實嗎(?)


邪惡小多 wrote:
樓主所言「也許之前曾有過節」、「也許可能的受到挑釁」、「甚至可能是政治圖謀上的"故意"而為」,
不也是「想像」且「沒有直接證據」...(恕刪)


所以我很坦白的承認,這些只是想像(可能的合理疑問)。

我並沒有「判、斷定」一定是誰全對、誰全錯。
-

上面有個網友說的在理。

菲律賓不算一個法治國家。

在它們的觀念裏,也許那麼做並不是大錯的(?)

當然,臺灣也有自己獨特的民風與立場。
-

臺灣站在自己的立場去指責,我認為沒有錯。

只是,我不認為需要到「全盤否定對方任何」的激情程度。

davihuang wrote:
現實生活裡,當個白目有錢領嗎??...(恕刪)


這個就很難講了!
davihuang wrote:
白目是什麼?就是這個人常常會在不對的時機說出不得體的話,做些另類又自以為得意的事情
這就是白目
...(恕刪)


那,臺灣是不是該請立法委員們,立個法:

「當網路鄉民群起激情,形成某種言論的時候,
應視同憲法高度,社會其它意見、觀感、疑問,
均不得與其抵觸,除表達同意外,應保持箴默﹞

這樣.....

也許比較符合臺灣現況。

喔~~~你扯到哪去了

白目又不犯法,別緊張

Neo5168 wrote:
那,臺灣是不是該請立法委員們,立個法:

「當網路鄉民群起激情,形成某種言論的時候,
應視同憲法高度,社會其它意見、觀感、疑問,
均不得與其抵觸,除表達同意外,應保持箴默﹞

這樣.....

也許比較符合臺灣現況。
...(恕刪)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台灣是法治社會,我們接受到的本來應該是法治教育,
但是很明顯的這部分的教育抵不過激情與煽動,所以導致鄉民公審先判的習慣~

就算一個人在你眼前被開槍打死了,也是要透過法院來定他的罪,
而不是可以任由路人來群毆罪犯。



不過話說回來,鄉民之所以是鄉民,就是因為他們只是看熱鬧的,
跟他們認真的確是沒有必要~

Neo5168 wrote:
槍拿出來,不必幾秒(或者本來就武裝荷槍)。
為甚麼菲律賓不趁「人全都站那捕魚」時開槍呢(?)
為甚麼要選擇「50發子彈,只殺傷一人」的方式(?)
這並不是禁止想想的(...(恕刪)


同學...你看過大海嗎?
沒看過課本至少有教過大海一望無際吧

遠遠的就可以看到有公務船來啦
還人全都在外面傻站著等它靠近?
菲律賓不把人命看的很值錢,對於他們認定來到他們海域抓魚的台灣魚民當然也一樣。開槍,裡頭是空包彈有時都能打死人了,有實彈一定有機會會殺人的,這點菲律賓海巡一定清楚,所以有沒有殺人意圖是確定的,除非是走火,不然一定都有意識可能會殺人的。

陸上要抓要逃跑的車子都很困難了,更何況在海上要攔船。當我們的魚船加速到十三節(約時速二十公里)的速度,菲律賓公務船應該很容易能夠跑到魚船的前頭去,但是魚船上的人都躲到船艙裡頭去了,設定好北上逃命的路線,你想菲律賓海巡會採取 1. 用讓你撞我船讓你的船停下來再抓你的方式 2.開槍讓你停船的方式。

基於第一段,我想菲律賓海巡一定會選第二項,並且m14步槍全自動射擊時最高射速可以到每分鐘750發,M60機槍也可到650發,都是一秒可打十發以上的槍,當船平行交錯時,不用到船上的十把槍齊射,只要一半的槍齊射一秒,大概就隨便可比打出五十發以上的子彈,打個三秒,三發中一發,就大概是五十發在漁船上頭。

以立場來講我方當然認為是謀殺,對方當然認為是誤傷(把人打死又拿不到錢,他的目地是要擄船要錢)。
但是我們廣大的鄉民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之下,主張開戰的恐怕不在少數,聯合中共懲菲兼而順便反美的也蠻多見,不過再過幾天隨著新的新聞事件在發生大概大家就會忘了吧!

davihuang wrote:
事實呢?現在弹孔根本到處分布,可見開槍者既無準確射擊引擎的把握和技術

射擊時也未充分考慮後果,即使明知會造成性命的為害....

這下真的出了人命


那這點我很好奇
菲方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
剛好那天被長官罵了心情不好
所以殺個人來洩憤?
一般遇到的不都是擄人劫船
為什麼就是求財啊
不然就是雙方有仇?
再不然就是我方漁船上有重寶?
想要殺人滅口奪取寶物
不然我把船劫回去還可以賺得更多


davihuang wrote:
在邏輯上當然有這種的可能,他也可以反問大家難道心裡沒有問號

但是在人都還未安葬,大家還在一致對外討公道時

講出這些話

這種人就是非常低白目!!


所以就應該配合著大眾盲目的情緒?
台灣這邊有的證據
就是1.屍體2.船隻上的彈孔
其他有什麼?
有誰看到當天的場合?

今天要是我是菲方根本就不需要承認
反正台灣也沒有證據說是菲方開槍的
也有可能是別國的海盜啊
不然還有什麼證據嗎
菲方有證據就逼他拿出來
這是政府應該做的
目前他們也正麼做
這樣就夠了

RICE 1502 wrote:
VDR 早已公佈誰說沒有
事件發生魚船航速立即由3改11往北開逃避
根本沒有衝撞


你這三句話不能這樣說
前兩句可以從VDR上得到證實
但是不能因此導出第三句
有沒有衝撞可不是VDR可以得知的

總之人是死了
菲方自己承認是兇手
也說有證據
那就咬緊這點逼他交出證據
該有的賠償也要拿到
其他亂猜什麼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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