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禁閉室,以後頑兵劣士誰來管?

石梯有夢 wrote:
那國家有不讓你簽志願役嗎?


護航的太誇張了

你是自願進去的 做的好本來就是應該的

還把"一直作到退伍前一天喔" 拿來說嘴 看來你很自豪自己可以到最後一天都認真工作吧!

這在外界根本是應該的 我還有換公司後 還幫前公司解問題的耶! 那我也可以拿來說嘴了嗎?


你待的單位有那麼多外聘 應該也不是什麼實兵單位吧


你該檢討應該是那堆做不好的自願役 而不是在這邊跟一堆義務役戰

一個軍隊搞到外界都覺得自願役爛 你不去檢討為什麼大家都這麼覺得 反而來戰這些義務役



別人是不願意的
搞清楚身分
之前我去支援部隊的官也是把兵當狗一樣,個人看不過去直接糾正他,起初他還想要壓我,我直接拿出手機,跟他說了一句,這裡面立委電話自己挑一個,我親自打給他,請問你還有意見嗎?他馬上乖的跟狗一樣,之後一直巴結我,不過個人不接受任何的好處,只是覺得大家都是來當兵的,為什麼要欺負別人?後來才知道他在自己的部隊一直被長官罵,是部隊裡的瘤,心裡不平衡就把氣出在兵身上。

石梯有夢 wrote:
對與不對,請問怎麼認定?...(恕刪)


根據社會普遍的價值觀
認定的法則不外乎情理法
當然有時侯情義會跟法理有分歧
但以如今的社會與論以及法源依據來看
軍方既得不了民情也站不住理
所以軍方百分之百是錯的
難道你認為那些軍官會沒事就下跪認錯下台請辭?

你說呢?
因為管不動,所以丟到禁閉室,用體能操到讓你們下次不敢在犯

這叫管教?
這明明就是私刑

把話講的那麼好聽,就一個字嘛....官

幸福很簡單 wrote:
因為管不動,所以丟到禁閉室,用體能操到讓你們下次不敢在犯

...(恕刪)

好吧,請教一下高見

遇到管不動的時候,又不能送禁閉室

請問你會如何作?
1.無視、不理,其他兵有樣學樣?

2.送軍法,被判刑影響前途,關我屁事?
石梯有夢 wrote:





好吧,請教一下高見

遇到管不動的時候,又不能送禁閉室

請問你會如何作?
1.無視、不理,其他兵有樣學樣?

2.送軍法,被判刑影響前途,關我屁事?...(恕刪)


管不動為什麼不能送禁閉室? 洪生有管不動嗎?

依法辦事不違法亂紀的軍人,怎麼個影響前途了?

你的邏輯這麼有趣,官校出來的水準可見一般

石梯有夢 wrote:
好吧,請教一下高見
...(恕刪)


........你知道什麼叫資本主義吧, 募兵制之後, 真的不服的兵, 開除就好
不然你以為歐美這些募兵制國家怎麼運作的, 軍隊只是另一個工作場所罷了,
大家都是領薪水來辦事的, 體能不夠? 沒關係, 每天都有幾個小時的自主訓練時間,
部隊裡有健身房, 有靶場, 每個月都要檢驗體能, 檢驗戰技, 連續未達標準, 那就請你離開,
你老闆怎麼對付你的, 兵員嚴格來說就只是軍隊這間公司的員工,
兵員還可以組工會咧, 這就是用來鼓勵犯上的組織, 還有外面一堆利益團體在看,
讓軍隊盡量專業化和資本主義化, 所以他們才會有全球最強的軍隊,
別把台灣這一套落後的東西當真了
石梯有夢 wrote:
好吧,請教一下高見

遇到管不動的時候,又不能送禁閉室

請問你會如何作?
1.無視、不理,其他兵有樣學樣?

2.送軍法,被判刑影響前途,關我屁事?


管不動是要去找別的方式去管
而不是二手一攤

那你老婆管不動,小孩管不動,無視、不理嗎?
還是你家也有個禁閉室?

送軍法????
你要判人死刑,也要有個罪名
不服管教送軍法?
那國小生、國中生、高中生,這些不服管教的人也要送去警查局嗎

這也要高見?
你又不是剛出社會,問這種問題,不覺得很好笑嗎

不好意思,回話不是很客氣,請見諒
我只是實話實說


反過來,請問你
你在軍校受訓時,有沒有針對這類不服管教的學員、班兵、部屬的教育訓練?
如果沒有教你怎麼訓練人、管理人,也沒教你怎麼面對不服管教的兵,你要怎麼管教?
遇到情緒管理有問題的人,你要怎麼管教、協助他們?

不是一昧問別人不服管教怎麼辦
而是你們這些軍士官有沒有受過這種教育訓練

我自己,包含大家
所看到的軍士官在面對不服管教的兵,除了用罵的,就是找麻煩送禁閉室
再不然就問一句怎麼辦,然後二手一攤~

官吶~


幸福很簡單 wrote:
不是一昧問別人不服管教怎麼辦
而是你們這些軍士官有沒有受過這種教育訓練
...(恕刪)


如果是官校正期出來只幹到尉官就退伍,
原因不外兩種:
一曰看不下去,
二曰幹不下去

幸福很簡單 wrote:
管不動是要去找別的方...(恕刪)

隨便舉幾條好了
第34條(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條(擅自缺職罪)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75條(包庇賭博罪)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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