涮涮鍋 wrote:
餿水油不應該回收做成食用油,這不僅僅是道德依據,足供譴責而已
這是法律依據科學研究數據做出的結論,因為餿水油對人體有害、所以現在依法可以查處開罰回收
你要推翻這個科學做成的結論,必定要拿出實驗上的反證"餿水油本身無害或危害甚輕可容許"
而餿水油對"一般人"人體會傷害,既然已經科學證明並由法律規範
本來就有法律限制
但個人看法其制定跟研究結論無關
一.該教授已經認定沒有這研究,所以他大聲說要人提出有害數據。
二.雖然更早期台灣也有發生類似事件,但廣為人知是在大陸發生之後,連對岸當時也無相關研究,而有則新聞是一位女律師長時間親身試毒,由此可知這研究相當缺乏。
三.法律制定上也無須先有那些研究佐證,因其採正面表列通通不准,只有許可後才能加入既可。根本就不用大費周章每樣物質都檢驗,要加入的再提出研究數據報告核准或否決,沒有許可就算無害也可以抓,跟本就不用證明有害無害。
因此以上是認為無相當可信的餿水油之研究的理由
涮涮鍋 wrote:
現在爭點只是在於實際上對"個別人"有沒有實際造成健康上的影響(這是醫學的專業)
還有法律上"個別人"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請求的問題(並且70歲 25歲 1歲的人當然不能同視)
現在爛教授拿"個別人"因為少量食用可能不會危害到健康最為產品是否有害無害的立論
並且可能讓真的受損害人(例如大量食用者)因他的理論造成無法獲得法律上的賠償
根本就是刻意混淆食品科學,醫學,法律上各自的專業和價值判斷
他所謂的科學根本不是他的專業話語
你覺得食品科學家的專業可以做出多少人分食所以危害不大的理論嗎
這些言論才是完全反科學的
理盲又濫情
你想太多
那只是個人說法連個報告都不是,更何況要拿來採用佐證。
對個人賠償成立於否困難不再於此,是因法律本來認定上就很嚴格,要有相當直接關聯因素才能成立結論。像是國外菸草危害也打了數十年,後續才有一些判例是對消費者有利的結果出現即知,而國外如此國內更保守。
這加上醫學上本身也很難證明是單一因素影響,因為有更多實驗變數會影響結果,難成立關聯是制度與技術上雙重門檻導致,就算是"領域權威"若沒有對該個案研究,法庭也沒有必須採用的理由。
能不能做成結論看的是數據邏輯與推演合理於否不是個人感覺好惡
他說的根本就不叫結論...
是有根據的猜跟無根據的猜之別
這適用於風險評估不是上一位說的啥檢驗方式別張冠李戴混為一談
就像是這種說法...
以星球數量來說很可能有外星生物存在,但在你不能證明存在之前就等於沒有雷同。
所以你會看到一推專家都不敢直指錯誤反駁他說錯一定有害,只能用別的道德啥的類比,因為它們就沒有人體吃多少餿水油就有害數據。
連"這次"油裡面還有啥物質都不知道,這些人是要如何證明呢?
聽聞後你可別說有治癌物就會致癌聯想,因為這物質的太多了跟數量有正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