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PON wrote:先去把民法概論的消...(恕刪) 1+1為何不等於3EAPON大,你這比喻還真傳神拿支付命令和二年特別消滅時效相比,人家支付命令是不用進入訴訟,但問題是在異議期間內可是能不附理由提異議,如果一提異議,還不是要進入訴訟重點是,新法的執行力也是不用進入訴訴訟程序,也是可以直接拿走人民的財產,對詐騙集團來說,有差嗎?新法的修正難道只是為了要脫產的惡質債務人而存在?
白圭之玷 wrote:關於支付命令,去年尚有黃國昌與沈冠伶老師發表文章,沒看過、有興趣的話,可以看一下。黃國昌:不正義的支付命令效力違背訴訟權保障之支付命令制度(恕刪) 台大法教授沈冠伶老師是邱派學者之一。事實上,政大法姜世明教授對此亦曾有所表示:「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支付命令均有之。但就此,立法上有建議應僅給予執行力,而不應給予既判力者。若修法成功,則對於支付命令被惡用之部份情形,或有部分緩解之機會,惟是否會因此增加法院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審判案件量,亦應妥適評估。」姜教授之見解,乃一較為持平之看法。
白圭之玷 wrote:台大法教授沈冠伶老...(恕刪) 修法成功,則對於支付命令被惡用之部份情形,或有部分緩解之機會?哪來部分緩解,有人嫌我整理的文章和見解太過文言那我借用EAPON大的看法說明好了舊法對於收到支付命令不理20天後就發生既判力然後就能依據這項確認公文進行財產查封而債務人錯過了那20天的異議期間,就只能在30天內提出再審這30天再審期又錯過後,基本上來說無力回天唯一能做的就是透過控告對方持無效債權的詐欺行為主張之前的法律行為無效,再透過民事訴訟停止執行和要求返還不當得利而新法的是超過20天的異議期間後,支付命令發生執行效力債權人得以憑藉支付命令直接執行查封這時候債務人有異議時,任何時間都能提出債權確認訴訟而現在的問題是目前被支付命令詐欺的受害人往往都是到了被強制執行了才發現往往財產已經透過法律程序全部處分掉或處分一定程度這時候能做的只剩下提出訴訟、停止強制執行但是已經處分掉的財產,已經移轉到第三人手上完成登記的是無法去追討的受害人只能就損失標的,針對加害人提出訴訟進行求償這時候不管新法、舊法都只能夠繳保證金、訴訟費、執行費處做處理然而詐欺犯往往兩袖清風,根本沒有財產可以供處分所以只能認虧,這點來說不管新法、舊法都是一樣的所以才說不管新法、舊法對於目前防止詐騙根本無濟於事因為詐騙集團需要的是執行力,而不是既判力不管有沒有既判力,詐騙集團只要能夠強制執行就好了對於能不能再審、需不需要提出訴訟根本無所謂只要能有財產移轉就行了基本上,只要支付命令還有執行力,詐騙集團就沒有理由不製造假債權來詐騙,因為對詐騙集團來說,到底是既判力還是執行力根本沒差!
louar wrote:唯一能做的就是透過控告對方持無效債權的詐欺行為主張之前的法律行為無效,再透過民事訴訟停止執行和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恕刪) 以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的訴求來翻案不是已經被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1432號民事判決打槍了嗎...修法前詐騙被害人花錢找律師還是無法停止已生效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帳戶查封不夠清償,每個月再扣薪水來還修法後至少有方法可以停止強制執行,多少可以避免這種被詐騙了還要每個月被扣薪送給詐騙集團的情形
mariase wrote:以侵權行為、不當得...(恕刪) 要先告對方持偽造債權、本票、支票偽造債權詐欺然後再根據這個刑事判決結果請求民事賠償,而不是舊支付命令去翻盤而就算取消了既判力向對方提出確認債權訴訟的話要先拿錢預繳作為裁判費而已經被強制執行的話,要停止強制執行要再拿出反擔保的保證金和執行費算一算被騙500萬的人要自救也得先拿出近200萬出來,這筆錢還要現金或可立即兌換的支票舊法、新法都是要面臨一樣的問題所以才說修掉既判力對於被惡用支付命令訛詐的人沒有實質幫助因為,你錢沒拿出來還是沒辦法提出訴訟而面對惡意使用支付命令的人來說你預繳的錢就算官司打贏一樣拿不回來
EAPON wrote:要先告對方持偽造債權、本票、支票偽造債權詐欺然後再根據這個刑事判決結果請求民事賠償,而不是舊支付命令去翻盤...(恕刪) 案例說這要先能找到偽造人才有辦法求償...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0500萬與200萬相比不是少了300萬了嗎?,打4折總比強制清償500萬輕鬆多了雖說被詐騙錢拿不回來+花漫長時間打官司,但損失程度至少有減輕一些吧...
mariase wrote:案例說這要先能找到...(恕刪) 而已經被強制執行的話,要停止強制執行要再拿出反擔保的保證金和執行費算一算被騙500萬的人要自救也得先拿出近200萬出來,這筆錢還要現金或可立即兌換的支票確實新法可以停止強制執行,對被詐騙之債務人有一定之保障(但這保障其實很有限)但問題是停止強制執行的規定(強執法第18條),本來就有一項是提起再審之訴所以說,新法如果針對再審事由來進行修法,一樣可以達到目前的效果,但卻不會對支付命令的效力造成影響現在大家質疑的是為何不這樣修,而不是為何不修另外就像EAPON大所說的,舊法、新法都是要面臨一樣的問題(這才是最主要的問題)錢沒拿出來還是沒辦法提出訴訟,更沒辦法停止執行而對惡意使用支付命令的人來說,新法也許會讓他們少拿一點,但只要還有執行力他們也沒理由不用,所以對遏止詐騙其實沒什麼幫助但卻會在其他方面造成很多問題(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訟源增加,當事人的裁判品質及程序利益都受到影響)另外,93年台上字1432號判決只是一則判決,法官未必會在其他案例中做出相同見解的判決,所以也才會有法官做出像84年台上字第196號這樣的判決,重點是既然救濟途徑這部份是爭議所在,那應該是針對這部份來進行修法,這樣實務就能依據法條做出較為一致的判決,將既判力修掉,其實無助於解決爭議
就以電信費兩年以上的帳來說主張民法第127條第8款兩年限制不用還需要進訴訟程序舊法的支付命令的既判力不用進訴訟程序如果用舊法的支付命令產生既判力後上哪主張兩年限制支付命令既判力還是執行力舊法新法差的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