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0101 wrote: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58
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麻煩看一下拒絕臨檢有沒有妨害公務 ~
印象中,釋字535是在講比例原則的問題,
建議不要看了一些別人加註的東西被混淆。
尤其是那句拒絕臨檢可以依妨礙公務逮捕,
然後看你們吵了好久,我只想說,
消極的不作為應該非防礙公務之適用。
Ex.一樣粗淺的來說:警方問話,不回答就是妨礙公務?
當然實際上的判斷要符合種種要件,這也不一一提出了,
省得遭有心人士的濫用與區解,真心想了解的可以私訊討論。
最後,依妨礙公務送辦,逮捕什麼的說法,
其實就是類似於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
或是例如"我要告你"這樣的一段話而已,
就只是為了讓師出有名罷了。所以不應糾結。
實際上是否真妨礙公務?
認定的問題不會是警察,也不是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