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erChen wrote:你以為老闆有錢就可以任性
資遣你是看不懂啊?...(恕刪)
任意資遣勞工喔
你如果不是慣老扁就是無知勞工
雇主可以資遣(解僱)我嗎?
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特別保障。
AlgerChen wrote:
真要打官司倒楣的絕對是勞方 沒時間沒收入 我就跟你耗個兩年.
都願意付預告工資 跟資遣費 資方會想不出奇奇怪怪的理由?勞工還死撐 玩死自己而已.
打官司其間勞工最好有本事完全不找工作,要是有工作 薪水跟原來的一樣 就算公司違法 連賠償都不用賠.
不要只讀勞基法 民法更重要 民法487條讀過嗎 理解嗎?
我最近剛幫朋友寫「確定勞雇關係存在」訴狀
而且建議朋友不用去找工作
趁官司期間好好休息旅遊
還有資方就算要主張民法第487條
就必需負舉證責任
另外資方惡意資遣勞工
勞工還可以要求非財物上的精神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