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elkk wrote:
台灣的是最後亞洲非回(恕刪)
借鏡外國立法例之同時,仍應考量民情風俗文化之差異各國關於通姦罪處罰規定之立法模式可分類如下:
(1)僅罰有夫之婦者:如我國暫行新刑律第 289 條、日本 1947 年以前刑法第 183 條。(2)分設夫婦處罰條件:如廢除前義大利刑法、法國刑法。
(3)平等處罰者:配偶任何一方與人通姦,均同等處罰。如我國刑法 239 條、廢除前奧地利刑法第 194 條、廢除前韓國刑法第 241 條。
有以通姦致離婚或分居為要件者,如德國舊刑法第 172 條、廢除前瑞士刑法第 214
條。
在上開處罰模式中,無論是僅處罰有夫之婦之立法例(如:日本舊刑法第 183 條),抑或對於夫婦分設處罰條件而處罰寬嚴不一之立法例(如:義大利刑法、法國刑法),上開立法方式顯然違反平等原則,是以,上開國家廢除通姦罪係有合憲性之考量。惟我國通姦罪對於男女並無處罰之差別待遇,且司法院解釋亦肯認其合
憲性,此與日本、義大利、法國等國家廢除通姦罪之背景並不相同,不能援此作為我國刑法第 239 條應予廢除之理由。又雖然目前大多數國家並無通姦罪之處罰規定,惟亦仍有維持通姦罪處罰之立法例。
外國立法例固可採為修法之重要參考,惟仍應該考量國情、文化之差異性。是以,通姦罪之存廢與否,仍應審慎考量我國社會文化及民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