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正式宣告違憲...小三、小王可以放心了。人妻、人夫可以約砲囉!

abelkk wrote:
台灣的是最後亞洲非回(恕刪)

借鏡外國立法例之同時,仍應考量民情風俗文化之差異各國關於通姦罪處罰規定之立法模式可分類如下:
(1)僅罰有夫之婦者:如我國暫行新刑律第 289 條、日本 1947 年以前刑法第 183 條。(2)分設夫婦處罰條件:如廢除前義大利刑法、法國刑法。
(3)平等處罰者:配偶任何一方與人通姦,均同等處罰。如我國刑法 239 條、廢除前奧地利刑法第 194 條、廢除前韓國刑法第 241 條。
有以通姦致離婚或分居為要件者,如德國舊刑法第 172 條、廢除前瑞士刑法第 214
條。
在上開處罰模式中,無論是僅處罰有夫之婦之立法例(如:日本舊刑法第 183 條),抑或對於夫婦分設處罰條件而處罰寬嚴不一之立法例(如:義大利刑法、法國刑法),上開立法方式顯然違反平等原則,是以,上開國家廢除通姦罪係有合憲性之考量。惟我國通姦罪對於男女並無處罰之差別待遇,且司法院解釋亦肯認其合
憲性,此與日本、義大利、法國等國家廢除通姦罪之背景並不相同,不能援此作為我國刑法第 239 條應予廢除之理由。又雖然目前大多數國家並無通姦罪之處罰規定,惟亦仍有維持通姦罪處罰之立法例。
外國立法例固可採為修法之重要參考,惟仍應該考量國情、文化之差異性。是以,通姦罪之存廢與否,仍應審慎考量我國社會文化及民意。
leonheat03 wrote:
看來通姦罪是一等一的(恕刪)

公務人員人力不足, 可以作為通姦除罪化的理由?
我也是醉了!

那選務人員人力不足, 是不是就不要辦選舉了?

婚姻之和諧並非僅靠法律規定維繫,但廢除通姦罪亦無法確保可以提升婚姻品質美滿的婚姻固然並非僅靠刑法第 239 條單一條文即可維護及保障,然而通姦罪之廢除是否即可提升婚姻品質、減少婚姻危機及婚外情?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意旨認為刑法第 239 條係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並肯認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之立法目的。因此在無其他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之更佳措施之前,尚不宜輕易廢除刑法第 239 條規定。
論者有認為通姦罪之存在不足以確保婚姻關係之圓滿,且認為通姦罪之追訴反而不利於婚姻之維繫。惟本罪之目的係希望藉由刑罰之預防功能及嚇阻性,使夫或妻不為通姦行為,而非希望藉由通姦罪之追訴維繫婚姻。況且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 ,是否提起告訴、及提起告訴後對於婚姻、家庭關係之影響為何,均係告訴權人所 得選擇與評估,不能認為本罪係破壞婚姻和諧之元兇,亦不應將告訴人行使告訴權之行為詮釋為「復仇行為」或「破壞婚姻」行為,蓋婚姻破壞者應係通姦行為本身 ,而非刑法處罰通姦罪或告訴人提起告訴之關係。主張通姦除罪的同時,是不是應該進一步思考,通姦除罪化能為社會或者家庭生活帶來什麼利益?
a0980000056 wrote:

公務人員人力不足,...(恕刪)

所以當檢查官在對殺人案之類的案子進行蒐證或開偵查庭時,收到埋伏要破門捉姦的電話,是要立刻趕過去呢?還是請對方下次在捉姦?

選務人員不足,可以對外增招人力,而且也才兩年一次;檢查官人力不足,只能請閣下努力苦讀考取檢查官來增加人手了
leonheat03 wrote:
我是不知道私人感情為(恕刪)


我先前有提過了, 通姦罪的立法設立,並沒有違反謙抑原則!

適當的與刑法介入是合理的。
除此之外也符合比例原則:

刑法將通姦罪規範為告訴乃論之罪,限縮處罰面向,並無過分介入家庭事務或違反謙抑原則之情形通姦行為嚴重破壞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應負之忠實義務,具有可罰性。況且
國民對於通姦罪之存在並非無認知之可能性,亦無不能遵守規範之情形,以刑罰作為一般預防的手段,杜絕通姦行為之氾濫,並無不當。本罪處罰行為限於「男女性器接合」之姦淫行為,範圍已較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性交」狹隘,刑度亦僅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告訴乃論罪作為起訴之條件,已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

民進黨想要做通姦除罪化, 什麼藉口都可以當理由啦!
leonheat03 wrote:
所以當檢查官在對殺人(恕刪)

捉姦在床 根本不需要檢察官在場!

檢察官只要負責指揮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取得檢察官所開立的搜索票就好, 並會同原告蒐集完證據之後再交給檢察官起訴即可。

恐怕檢察官的人數不是重點吧?

是公務人員的行政效率問題吧!

一昧只想減少案量不想提升行政效率, 這不就是普遍公務人員的陋習嗎?!

難怪法界普遍認為要將通姦除罪化

一種另類的自肥概念?
a0980000056 wrote:
民進黨想要做通姦除罪化, 什麼藉口都可以當理由啦!


人家開憲法法庭辯論此事3/31日你在幹麻?
怎麼不去參一腳當場去嘴那些法官, 現在才在這邊放馬後砲?
要帶風向抹黑此事是民進黨的政治目的, 什麼理由都可以當藉口啦!
樓主大大 請先搞清楚 「刑事訴訟法」與 「民事訴訟法」 的差異好嗎 ! 別在這裡亂講話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大家要看清楚 是刑法第239條 ,並非是民法 ,如有通姦事實,是可以依照民法來執行,

大致來說,「民法」是規範私人之間的糾紛,違反民法的結果,多半是賠錢;「刑法」是處罰做壞事的人,違反刑法的結果,多半必須罰錢或坐牢。不過,有時候一種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種法律。例如:借錢不還,只涉及民法,而不涉及刑法;背叛國家,只涉及刑法,而不涉及民法;出手打傷人同時涉及民法和刑法,因為既要賠償被害人醫藥費,又得坐牢。
 
  「民事訴訟法」就是實現民法內容的程序規定。例如有人欠債不還,雖然民法規定債務人必須還錢,然而就算債主拿出民法規定給債務人看,債務人也不見得會乖乖的還錢。這時債主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要錢,例如寫訴狀到法院,由法官通知雙方開庭,判斷是否真的欠錢,如果真有欠錢不還的事實,法官就會判決債務人還錢,那麼債主再依據判決請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刑事訴訟法」就是實現刑法內容的程序規定。例如甲被殺死,雖然依照刑法規定必須將殺人者關起來,但是必須經過調查以及審判殺人者的程序,以免冤枉好人。因此,檢察官會主動調查,並且傳喚嫌疑人到庭說明。例如調查結果乙涉有重嫌,檢察官就會起訴乙,再由法官判斷證據是否充分,乙是否被冤枉。如


pug888kimo wrote:
通姦罪正式宣告違憲...小三、小王可以放心了。人妻、人夫可以約砲囉!
陰婆婆欽點的大法官,努力執行進步價值啊
性解放、娛樂用藥除罪化,本就是覺青最愛
兩邊一搭一唱,看要把台灣搞爛到什麼地步
Deoxyribose wrote:
人家開憲法法庭辯論此(恕刪)

蔡政府想藉由憲法法庭當做白手套, 假意的言詞辯論, 行通姦除罪化的目的。

行政權早就凌駕在司法權之上!

我去有什麼用?

去當蔡政府的棋子嗎?
gadgetgo wrote:
樓主大大 請先搞清楚(恕刪)

只要將刑事訴訟法逕行修正即可! 在刑事訴訟法關於通姦罪的規定, 可以修改為, 原告在撤案時, 要將所有的被告全部撤案就好! 根本不需要將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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