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爸, 兒子都快死了, 你怎麼還一直打電話!!!

unsu88
中重症的未成年病例數....跟哪裡來的『其他確診兒童』?.....是這樣算的嗎
islandhuang
中重症是醫生判斷的, 不是119, 沒送到醫院要怎麼判斷? 人數可以這樣亂算?
niaba wrote:
所以要打119
你不相信119?


你是不是沒照顧過小孩啊?

答案是看狀況阿~~~~!

1. 打119等救護車
2. 小孩還可以走路,搭車去急診
3. 小孩無法走路,抱起來搭車去急診
4. 小孩無法走路又很重,請鄰居幫忙抬上車去急診
看哪個能夠快速送到急診就優先
wasiwawa wrote:
隨便問問.在醫療不發達年代.多少人小時候被父母背著跑去醫院?






所以你從頭到尾都是在瞎扯亂講嘛!

你說說看你什麼時候聽說過全家都被政府嚴格禁止出門,並禁止自行就醫的情況下還被父母背著跑去醫院的?

肯定是從來都沒有,對吧!
wasiwawa
你應該是北韓留學回來的!
bd_player
你看吧,你都可以把機率為零的事情推測為應該是了,可見你說的話毫無可信度嘛。
wasiwawa wrote:
戒嚴時期 我看的是黨外雜誌 你可能還是有尾巴的細胞

金歹勢
林北在三台看過第一版史艷文
wasiwawa
那只能證明你.....白活了! 政府禁止出門vs小孩快要斷氣 你選了政府 請問 孩子是抽獎抽到的?
wasiwawa wrote:
假設你兒子快要死了!
政府會罰錢?政府沒派車?
然後眼睜睜看著兒子斷氣?

wasiwawa wrote:
那只能證明你.....白活了! 政府禁止出門vs小孩快要斷氣 你選了政府 請問 孩子是抽獎抽到的?

幫你統整一下邏輯

1.通報119但不敢擅自派車

2.父母應該自己背小孩出門就醫
以前很多人都是這樣長大的

3.因此自己背小孩出門符合民眾利益

4.陳時中白紙黑字標明自行就醫要加重處罰
(曾經有罰款百萬案例)

這時你不怪陳時中的白紙黑字失當
反而怪父母當時為啥不違法就好?
法律是定來讓聰明人違背、懲罰老實人的?
windkiss62 wrote:
好奇問一下, 恩恩爸爸在知道兒子病情危急, 為何還一直打電話尋求幫助, 而不是直接送到醫院,
如果是我, 就算是犯法, 我也會拿著菜刀, 帶著兒子闖進急診室, 看誰敢擋我,
別拿他在隔離無法外出, 基本上人只要有決心,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擋

恩恩爸當時是怎麼想的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
孩子是自己的,
病情危急總知道吧!

如果是我,
當第一通電話救護車沒著落,
早就自行用盡各種方式去醫院,
違法?
孩子都奄奄一息誰還顧得上違不違法!
Panchrotal wrote:
你怎麼不問當初戒嚴宵禁時代
有沒有父母半夜犯宵禁背著小孩去醫院?


如果我的小孩半夜發燒到意識不清楚,就算有宵禁抓到會被關,我也會堅決的把小孩帶出門就醫。

總歸還是一句話,在生命受到威脅時,任何法律的規定都該拋到腦後,當下唯一該做的事就是想辦法保住生命。

守法,但是生命沒了,是事後無論如何也無法挽救復原的。

不守法,但是生命得救了,事後還可以想辦法、找管道去免除掉懲罰的問題,就算最後懲罰無法有任何折扣必須按規定執行,至少生命還在。

在生命有危急,必須在守不守法做選擇時,
守法的結果就是避免受到懲罰,但是可能失去生命。
不守法的結果就是保住生命,但是可能會受到懲罰。

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是會做同樣的選擇,但是恩恩的父母沒有做與絕多數人相同的選擇。

-----------------------------------

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
條文全文如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民法 第 150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以上是刑法、民法關於免除責任的規定,也就是說當遇到 緊急避難的情形
,行為人是不必負任何刑事、民事責任的。
SteveJTY wrote:
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是會做同樣的選擇,但是恩恩的父母沒有做與絕多數人相同的選擇。

-----------------------------------

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
條文全文如下: 「因避免自 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民法 第 150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以上是刑法、民法關於免除責任的規定,也就是說當遇到 緊急避難的情形
行為人是不必負任何刑事、民事責任的

你自己就自己矛盾了

人在危急時候選擇違背法律是可以同情減免
但不能以此反推繼續遵守法律為該人有過失
chobitset
當那個人在借題玩政治,那就別怪酸民客氣[^++^]
Panchrotal wrote:
你自己就自己矛盾了

人在危急時候選擇違背法律是可以同情減免
但不能以此反推繼續遵守法律為該人有過失


我從沒說恩恩父母有過失,做了與多數人不同的選擇並不代表有過失,
這兩種選擇只是獲得的和失去的事物不一樣而已。

種因得果,結果是歡樂或是痛苦,都是由他們家人承受,
對其他人都不痛不癢,大家就只是拿這事件來探討,做為借鏡。
Panchrotal wrote:
人在危急時候選擇違背法律是可以同情減免
但不能以此反推繼續遵守法律為該人有過失
在這次事件裡,看來大家都守法了,
所以沒人有過失,是吧?
我想也沒人說小孩的父母守法有甚麼錯誤,
只是為那個小孩感到不值,
並且借他們的例子提醒其他父母遇到類似的事情時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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