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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chrotal wrote:
你怎麼不問當初戒嚴宵禁時代
有沒有父母半夜犯宵禁背著小孩去醫院?
如果我的小孩半夜發燒到意識不清楚,就算有宵禁抓到會被關,我也會堅決的把小孩帶出門就醫。
總歸還是一句話,在生命受到威脅時,任何法律的規定都該拋到腦後,當下唯一該做的事就是想辦法保住生命。
守法,但是生命沒了,是事後無論如何也無法挽救復原的。
不守法,但是生命得救了,事後還可以想辦法、找管道去免除掉懲罰的問題,就算最後懲罰無法有任何折扣必須按規定執行,至少生命還在。
在生命有危急,必須在守不守法做選擇時,
守法的結果就是避免受到懲罰,但是可能失去生命。
不守法的結果就是保住生命,但是可能會受到懲罰。
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是會做同樣的選擇,但是恩恩的父母沒有做與絕多數人相同的選擇。
-----------------------------------
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
條文全文如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民法 第 150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以上是刑法、民法關於免除責任的規定,也就是說當遇到 緊急避難的情形
,行為人是不必負任何刑事、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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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5154329
SteveJTY wrote:
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是會做同樣的選擇,但是恩恩的父母沒有做與絕多數人相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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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
條文全文如下: 「因避免自 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民法 第 150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以上是刑法、民法關於免除責任的規定,也就是說當遇到 緊急避難的情形
,行為人是不必負任何刑事、民事責任的。
你自己就自己矛盾了
人在危急時候選擇違背法律是可以同情減免
但不能以此反推繼續遵守法律為該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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