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小小擦鞋童 wrote:
這是說:
林右昌不依法行政、可能有圖利NET的問題?
然後下一任 想導正回來,還被綠營攻擊....?

怎麼民進黨執政、總會留一堆莫名其妙的坑啊


腦子不好使嗎?
5年OT期間要NET出資興建,
3年ROT期間沒興建卻要無償奉上OT期間興建的建物,
這是坑殺NET吧?

坑?
坑是謝國樑自己挖的,
合約是有問題但不是不能談不能處理,
是謝國樑自己吃相難看自己砸鍋的.
tgdlyg wrote:
腦子不好使嗎?5年OT...(恕刪)


自己都說合約有問題,卻不檢討簽約雙方,這才是腦子不好使吧.
為什麼市府要接你自己的鍋,沒聽過投資有賺有賠嗎?
tgdlyg wrote:
腦子不好使嗎?5年O...(恕刪)


腦子不好是誰呢….?
明明就是前市府跟大日挖出來的坑還要現任市府團隊跳下去?有事嗎?
Panchrotal wrote:
在分割產生新權狀以前
該爭議施作只是主建物附屬體
市政府沒有主建物權狀嗎[] 


請問什麼是「分割產生新權狀」?

市政府後來也是直接去申請2-4樓的權狀,沒有做所謂「分割」動作。

市府會去申請權狀,代表市府也不認為是附屬建物
Panchrotal wrote:
那是平民的做法民眾沒...(恕刪)

市政府本身是行政單位
有權可以直接調動警察


你少說了一個關鍵詞「執法」


市政府本身是行政單位,
有權可以直接調動警察去「執法」,但是市府無權調動警察去做法律沒有授權的事。

————————

「張通榮案殷鑑不遠。」黃帝穎指出,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同樣利用市長職權,要求警察違法縱放酒駕嫌犯,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配合的警察和張通榮都被法院判刑定讞。他直言,謝國樑及警察同樣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入私人財產滿足己意是一時的,「張通榮被判刑且纏訟多年就是警惕」。

https://tw.news.yahoo.com/%E6%9E%97%E5%8F%B3%E6%98%8C%E7%88%86%E8%AC%9D%E5%9C%8B%E6%A8%91%E6%8C%87%E6%8F%AE%E8%AD%A6%E5%A4%9C%E9%97%96net-%E5%BE%8B%E5%B8%AB-%E5%BC%B5%E9%80%9A%E6%A6%AE%E6%A1%88%E6%AE%B7%E9%91%91%E4%B8%8D%E9%81%A0-014900920.html
tgdlyg wrote:
腦子不好使嗎?
5年OT期間要NET出資興建,
3年ROT期間沒興建卻要無償奉上OT期間興建的建物,
這是坑殺NET吧?

坑?
坑是謝國樑自己挖的,
合約是有問題但不是不能談不能處理,
是謝國樑自己吃相難看自己砸鍋的.


自己拉一堆屎、怪下一任不會清...
正常人確實不像 綠營這麼會腦使(屎)~

基市府出示公文批林右昌謊話連篇:109年產權就應移轉
ggman948 wrote:
自己都說合約有問題,卻不檢討簽約雙方,這才是腦子不好使吧.
為什麼市府要接你自己的鍋,沒聽過投資有賺有賠嗎?


小小擦鞋童 wrote:
自己拉一堆屎、怪下一任不會清...
正常人確實不像 綠營這麼會腦使(屎)~

「基市府出示公文批林右昌謊話連篇:109年產權就應移轉」


我的回文自己去看.

東岸商場爭議燒 基市府出示公文批林右昌謊話連篇:109年產權就應移轉
小小擦鞋童
你的重點一直在:林拉的屎不清、放久變黃金~ 好使好屎! [讚]
tgdlyg wrote:
小小擦鞋童 wrot...(恕刪)


你的論點根本充滿個人臆測與腦補

基隆市府本來就澄清

原始OT合約提供5+3+2

大日作為原始OT案得標者,只要不犯錯,績效評比達到標準,就可以以優先續約者身份取得議約的優先權

這明白表示,從105年首次合約簽約後,合約保障只有到110年

110年本來就是以優先續約者身份簽訂新的合約

這部分,你可以解讀成原本東岸停車場的委外經營期規劃10年,但是為了避免廠商擺爛無法達到業主的要求,所以訂立了5+3+2的合約限制

主富的爭議有很多

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113年續約時的合約內容。對大日來說,113年的合約明訂了2~4後增建的建物委託營運的條文,也特別列入了2~4樓產權轉移的條文

主富也透過協力廠商同意書聲明自己僅是協力廠商之一,並且審閱過主約條文,也願意遵守相關規定

若說林右昌認為105首次5年合約未能明確規範產權轉移條文,所以於110年重新簽約的情況下增列相關條文保障雙方認知一致。

那麼,謝國樑基於合約條文取得東岸商場的產權並沒有問題

但是,這不代表林右昌可以閃躲產權登記的問題

建物完成的當下就應該申請產權

委任經營合約後產權轉移那是另外一件事
tgdlyg wrote:
腦子不好使嗎?5年O...(恕刪)


你腦子不好嗎?

誰在5年OT合約期間要求主富出資增建?

你要不要說說看?
Panchrotal wrote:
在分割產生新權狀以前...(恕刪)


市府的權狀的登記範圍並不包含2-4樓。

是不是附屬建物還待法院判定,就算法院認定是附屬建物,也只能說產權屬於市府,市府有的權狀範圍還是只有登記一樓跟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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