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4SoywVxOxc
簡單總結就是 「第一階段增加容積,是因為監察院糾正,所以北市府依法提高容積;第二階段京華城獲得的容積獎勵,是都委會在合議制下的共識決,我沒有權力去下指導棋」。議員指控是我交辦提高京華城容積,這就是不實抹黑,一開始京華城一帶是工業區,要從工業區變成商業區的條件需要捐30%土地,京華城於是照做,後來監察院就糾正,既然京華城捐了30%土地,也出資2億蓋台北偶戲館,就應按照商業區容積率560%給予京華城,所以當時北市府按照監察院的糾正,依法執行。後來京華城再購買容積移轉,並提出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認購復盛公園50年等等,經過都委會合議制共識決定,再次提高京華城容積。
這件是頂多只能說柯文哲是行政疏失而已
硬要灌上圖利罪 分明就是要弄死他
廉政Q&A
圖利罪修正之問題與回答
https://www.mac.gov.tw/CSETHICS/News_Content.aspx?n=6BAA8C03A1B6FFC5&sms=634A639F6F599B63&s=27176A21239FF293
二、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之含意為何?加列這個要件,有何差異?
(一)條文所謂「違背法令」,該「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於僅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契約條款的違反,應屬行政責任之範圍,並非本次修正之規範對象。
(二)所謂「明知」係指公務員有圖私人不法利益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而言。如因疏失違反法令或誤解法今,則與「明知」之要件不符,不構成圖利罪。
(三)舉凡僅供各機關內部執行參考的裁罰基準,在圖利罪正前,公務員如果違反該裁罰基準,而使人民獲利,都會被認為是圖利行為。修正後,因該裁量基準僅供裁罰機關內部人員的參考,只有內部效力,與一般人民無關,如裁罰違反該基準,則只有行政責任,並不會構成圖利罪。
三、公務員已有圖利行為,但未獲得利益,是否構成圖利罪 ?
修正後之圖利罪係採結果犯,而且沒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因此除了有違背法令之圖利行為外,還必須因該違背法令之行為而發生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之結果,始構成犯罪;對於未發生得利結果的圖利行為,即與圖利罪之要件不符,不構成圖利罪。但該圖利行為如已涉及其他犯罪(例如偽造文書)或其他行政責任,仍應依相關規定究辦,並非毫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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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2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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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28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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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280957
JasonQ wrote:
200億是預估建物售...(恕刪)
資料來源
1. 20%額外的容積率對京華城的獲利有多少,可以參考下面的資料
「京華城改建案將蓋出一棟地上19層、地下7層商辦大樓「京華廣場」,基地面積約4986坪,總銷達1,600億元。知情人士透露,京華城百貨本身就是地下7層的建物,2022年10月動土後部分地下層打掉,雖然目前已可見1樓鋼骨,但地下室工程尚未結束,還是一個「巨坑」,「若現在立即停工,恐有危險,大概等1、2個月後,等1樓樓板做完後,整個結構體才會比較穩定。」
改建後的商辦案去年5月正式對外銷售,預計每坪售價超過200萬元,當時威京集團鼎越開發就透露,有多組潛在買家洽詢,主要是科技、傳產、製造業以及資訊業想要設置總部。今年5月28日,威京集團發新聞稿宣傳「京華廣場」如遇火災緊急時,陽台及3座浮島花園具有避難功能。如今爆發弊案,記者詢問銷售狀況,威京集團僅回應,「一切正常」帶過。」
2. 如果柯文哲真的被判定圖利罪成立,或是沈慶京的行賄成立....後續的處置方法大概的方向
簡單說,就是京華城少賺錢罷了
「知情人士向CTWANT記者透露,目前工程進度「立即停工會有危險」,「若未來容積判定沒這麼多,可減少樓地板面積,或補繳容積代金2種方式解決,不至於爛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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