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zydiamondc wrote:
JasonQ...(恕刪)
所以重點搞錯嘛!
柯文哲放出的容獎,李四川收回,這樣柯文哲就不存在圖利的行為嗎?
類似的案例,賴素如貪污100萬,但是她退回100萬,為何她仍然被判刑?
維基百科的註解不是已經說明,她的貪污行為在當下期約成立的時候就已經符合貪污成立的要件了
同樣的,強盜搶劫銀行的問題是搶劫的行為是否成立
贓款被追回後,也不會改變他當初搶劫的行為,不是嗎?
那麼,這跟私人、公共財有啥關係?
20%容獎帶來的利益很大
如果今天業者沒有認為這額外20%可能會血本無歸(若需要額外支付代金購買容積),又為何願意放棄?
至於綠建築,不管是黃金級、鑽石級,都不會像空氣清淨機一樣,改變週遭的空氣品質
節能部分也只針對建築物本身,不是綠建築就可以讓商圈節能減碳
所以,綠建築相關容積獎勵是鼓勵性質,不是必要、必須的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