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panadol wrote:那個那麼膚淺, 你要...(恕刪) 文字是人類用來溝通的工具,淺顯易用才是工具的價值。比起你那故作高深到連說的人都講不清楚的「清白」,官方對於「清白」的解釋是強得多了。
wndforce wrote:即使是可受公評之事,捏造不實以及散布謠言一樣要吃誹謗罪跟妨害名譽罪的幫不了你更別說鼓勵的條文在哪裡了?你幻想出來的?0分如果你的程度就只有這樣,那還真不知道你之前質疑南檢的自信哪來的嘆氣 你可以看一下大法官509號解釋和刑法311條第三項>>,捏造不實以及散布謠言你自己說什麼你都不懂吧!!"捏造不實" 指的是"偽造證據" 吧!! 我並沒有看到有人偽造喔"散布謠言"你指的是 發表評論吧!!你可以看一下大法官509號解釋和刑法311條第三項對於有公共利益可受公評的案件, 不偽造證據 並以善意表示評論不管發表的評論 正確與否都是受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所謂的善意評論的善意.."善"意指的是不是因為個人恩怨故意去發表的請你先把大法官509號解釋和刑法311條第三項看懂吧!!
wndforce wrote:所以說你們的觀念非常扭曲,司法的勝利是指整起案件由公權力來主導調查以及審判 閣下指的是 前幾天的 檢察官 起訴 燙溝鼠 的案件嗎? 這不是公權力主導調查嗎?起訴燙溝鼠 算是司法的勝利嗎?至於審判閣下指的是前幾天的 退伍軍人當共諜只判8個月嗎?還是更早之前的 退伍軍人當共諜判刑確定但退俸照領?還是 勒殺男童非血腥凌虐 2惡徒判免死定讞 呢??這些不都是公權力審判的? 罵聲一堆...能服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