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世界在亂的
不只是立法委員
還有這些所謂的法律人士
強詞奪理
一下子說...法律沒有定義啊
定義在哪?
那 "使用竊盜" 這個定義又是哪一個法條有解釋啊
這些厲害的法律人士無中生有的功力真是高啊
有些人還會專門轉移焦點
明明討論A事項
突然會迸出B事項要如何解釋的要求
我只能照我這個小老百姓自己從小讀國文得到的知識解讀啦
如果只能變成由所謂法律專業人士解讀的才算
基本上這些法條應該只能適用於他們
應該不及於百姓比較合理, 因為古有云:不教而殺謂之虐
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一堆人提出這個名詞 (罪刑法定主義), 也是用框框住的, 就是自己隨意加的意思啦
不過基本上很好懂, 有些行為是法律有規定會處罰的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 就是想要的意思, 就是起心動念之意,
自己或第三人: 應該很好解釋吧, 就是所有人
所有: 可以是使用權, 也可以是擁有權, 端看那個物品的功能為主
竊取: 就是偷竊吧, 不告而取吧, 不懂, 翻翻國語字典吧
不法: 就是不正當手段
整個翻譯起來, 就是你肖想使用不正當手段去取得某樣東西來使用或擁有時, 而偷竊別人的東西, 就是竊盜罪.
xx哩, 這個有這麼難懂?
還能跑出使用竊盜這個名詞.
算了, 法律很厲害的人士
層級總是跟大眾不同
這也是他們能賺大錢的原因
社會會不會沉淪
他們也不會關心
因為他們大都會說: 修法是立法委員的責任, 跟他們無關.
大家一起來嘴砲吧
因為最懂得法律相關會把職責切得很正確
跟他們無關
那這個社會, 會向上才有鬼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