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歡迎覺得這個例子沒有問題的法律人提供自己的住址與財產明細
____-

該管檢察官你絕得如何

不要只是說說而已喔
我認輸了

原來世界在亂的

不只是立法委員

還有這些所謂的法律人士

強詞奪理


一下子說...法律沒有定義啊

定義在哪?

那 "使用竊盜" 這個定義又是哪一個法條有解釋啊

這些厲害的法律人士無中生有的功力真是高啊


有些人還會專門轉移焦點

明明討論A事項

突然會迸出B事項要如何解釋的要求



我只能照我這個小老百姓自己從小讀國文得到的知識解讀啦

如果只能變成由所謂法律專業人士解讀的才算

基本上這些法條應該只能適用於他們

應該不及於百姓比較合理, 因為古有云:不教而殺謂之虐


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一堆人提出這個名詞 (罪刑法定主義), 也是用框框住的, 就是自己隨意加的意思啦

不過基本上很好懂, 有些行為是法律有規定會處罰的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 就是想要的意思, 就是起心動念之意,
自己或第三人: 應該很好解釋吧, 就是所有人
所有: 可以是使用權, 也可以是擁有權, 端看那個物品的功能為主
竊取: 就是偷竊吧, 不告而取吧, 不懂, 翻翻國語字典吧
不法: 就是不正當手段

整個翻譯起來, 就是你肖想使用不正當手段去取得某樣東西來使用或擁有時, 而偷竊別人的東西, 就是竊盜罪.

xx哩, 這個有這麼難懂?
還能跑出使用竊盜這個名詞.

算了, 法律很厲害的人士

層級總是跟大眾不同

這也是他們能賺大錢的原因

社會會不會沉淪

他們也不會關心

因為他們大都會說: 修法是立法委員的責任, 跟他們無關.


大家一起來嘴砲吧

因為最懂得法律相關會把職責切得很正確

跟他們無關

那這個社會, 會向上才有鬼哩
此為錯誤解讀
請勿誤導他人
關鍵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盜罪構成要件之一
使用竊盜所欠缺者正是此意圖
AL168 wrote:
意圖: 就是想要的意思, 就是起心動念之意,
自己或第三人: 應該很好解釋吧, 就是所有人
所有: 可以是使用權, 也可以是擁有權, 端看那個物品的功能為主
竊取: 就是偷竊吧, 不告而取吧, 不懂, 翻翻國語字典吧
不法: 就是不正當手段
...(恕刪)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AL168 wrote:
所有: 可以是使用權, 也可以是擁有權, 端看那個物品的功能為主 ...(恕刪)


其實你自己已經點出關鍵了,就是在所有這兩個字的解釋

此案例狹義的解釋是擁有,所以偷車歸還後偷車者並未擁有這台車,他只是使用了這台車,車主也未失去車的擁有權

現在的麻煩點是如果用此案例來解釋法條,後患無窮的是將無法斷定嫌犯把車騎走只是想使用還是擁有...除非嫌犯把車處份掉(賣掉或拆解),否則都可以說只是想使用並不想擁有

小田0216 wrote:
此為錯誤解讀
請勿誤...(恕刪)


都已經騎上去了

已經在使用了

而且還用非法手段

那當下都占為己有了(身體力行耶)

還能大言不慚說當下沒有意圖????

車子最大的功能就只有被騎得份

難道...你會抱著車子睡覺嗎?



騎得當下本來就犯了竊盜罪

有沒有歸還是另一碼事


那當時立法的人的解讀呢?

最正確的就是由他們來判斷啦
但也沒有辦過戶所以不算有佔
這樣對吧?
越來越明白了

別人的東西拿來用一下,爽一下,玩一下

用完,爽完,玩完之後馬上還,不具為己有!

這樣就不算竊盜,只算使用竊盜,對吧?


P.S. 板上有無大七或S500可以讓我爽幾天,爽完立即歸還,否則可以告我竊盜

ruby6436 wrote:
這案子是車主根本沒發...(恕刪)


我終於搞懂了為什麼宵小喜歡在半夜出沒了
騎得當下本來就犯了竊盜罪
____-

這樣就是推定有罪 因為你忽略了主觀構成要件 就是不法之所有

也有可能無權佔有

台灣真的不能搞陪審團 我看就算是移車 可能都要用竊盜罪去辦


realeric wrote:
騎得當下本來就犯了竊...(恕刪)


不法之所有的前提是只有"意圖"

也就是他有"想" 就是意圖了, 實際有沒有做到是另一回事
只要腦中有浮現偷騎的畫面...就要落入有意圖了
畢竟已經偷騎上去了, 怎麼說服人家沒有"意圖"去非法騎這台車呢

該不會意圖是 "完成式" ?

那我就再一次被打敗了

可是如果是完成式, 那這個賊也完成了以上所有動作啊
怎麼又不落入了

難道法律的事實可以倒轉的想嗎?

"之後有還車"所以可以證明那時偷騎車不算是"偷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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