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頭族的來看看這新聞 少女過馬路看手機遭計程車撞飛亡

laovvye wrote:
1.一開始是這樣沒錯
討論到最後有人說是合法駕駛是完全看路權
我出來指正
接下來就變成現在這樣了
2.「所謂信賴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係指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惟對於該對方或其他人不致發生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若無期待可能性,或行為之一方對於危險結果之發生,若稍加注意即能認識並予避免者,仍不能免除其注意義務,即無上開原則之適用。」
3.合法駕駛
則看有無過失(有沒有辦法預期跟避免)
4.車速鑑定沒你想的困難
車禍警方會做道路丈量
然後對照車輛行駛所花的時間
就可以立即推算出車速


說了那麼多廢話,搬出憲法 一堆法令 實際判決,結果都是闖紅燈被撞的為肇事主因,這棟樓討論的少女與計程車,就算證明了計程車有超速,計程車超速的行為依然不是肇事主因,計程車司機頂多就是被判幾個月徒刑或是易科罰金


以下是laovvye自行提出的的實際案例:

http://myshare.url.com.tw/note/46520
地院判刑4個月,被告上訴,繼續纏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定讞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8948
裁判字號:民國88年台上字第7404號
跟闖紅燈沒有關係,對向行駛發生撞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7146
裁判字號:民國81年台上字第3390號,有期徒刑3個月
異鄉苦工 wrote:
不會吧
如果是在市區
難道你看到綠燈就不減速的通過十字路口嗎
我是不敢啦
我是都會減速慢慢的過去

我不會把話說死
有時候車況也由不得你想減速就減速
你如果真的每每都這樣做
只是在造成後車的危險跟困擾

我沒有說應該減速或不該減速
而是針對la大的發言
若是每個人每個路口都依照他的邏輯
避免可預期的風險,所以減速通過...
我主要是在凸顯出這種可預期心理所涵蓋的不合理之處
我看到恐龍父母就覺得很頭痛

sxdcfvgb2001 wrote:
少女過馬路看手機 遭...(恕刪)
法律教室:

我國於民國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是故大車撞小車,車撞行人,車是否有罪,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但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流川 風 wrote:
我不會把話說死有時候...(恕刪)


法律上
很多事情
不是你想的完全反面
請多方面思考

你的看法我也認同
如果這樣搞
車流會打結
時間會浪費
我也不想被那些不守規則的用路人
搞得心驚膽顫

----------------------------

那我想請問
今天老太太來不及過馬路
綠燈了
你是不是不管3721就開過去

今天有人車輛突然故障
綠燈了
你是不是不管3721就開過去

今天有人摔車爬不起來
綠燈了
你是不是不管3721就開過去

也許你不會幹
大部分的人也不會幹

問題是
今天如果沒有這樣"強制"規定
我敢說
一定有人會幹

----------------------------

違反交通規則
不代表他該死
也不代表法律允許他人任意剝奪違反者生命
這種規定本身是一種折衷
違反交通規則
不代表他該死
也不代表法律允許他人任意剝奪違反者生命
~~~~~~~~~~~~~~~~~~~~~~~~~~~~~~~~~~~~~~~~~~~~~

不要再誤導視聽了吧~

這種說法無異是說以後所有人都能滑手機闖紅燈過馬路了~

生命的流逝固然令人遺憾,但今天她的生命是"任意"的被剝奪嗎,絕大多數人在能注意的情況下,我相信不會想去撞到人的...


laovvye wrote:
法律上很多事情不是你...(恕刪)
你形容太過了
那些故意行為是殺人罪
你也不要二分法
這裡也沒人說少女該死
是她的死主因是本身造成,小黃就算駕駛上有瑕疵,真的也是算倒楣
如當時是你碰到,能保證不會撞上
jd20112 wrote:
違反交通規則不代表他...(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laovvye wrote:
法律上很多事情不是你想的完全反面請多方面思考你的看法我也認同如果這樣搞車流會打結時間會浪費我也不想被那些不守規則的用路人搞得心驚膽顫
----------------------------
那我想請問
今天老太太來不及過馬路綠燈了你是不是不管3721就開過去
今天有人車輛突然故障綠燈了你是不是不管3721就開過去
今天有人摔車爬不起來綠燈了你是不是不管3721就開過去
也許你不會幹大部分的人也不會幹問題是今天如果沒有這樣"強制"規定我敢說一定有人會幹
----------------------------
違反交通規則不代表他該死也不代表法律允許他人任意剝奪違反者生命這種規定本身是一種折衷


現在討論的是闖紅燈未走斑馬線的少女和計程車,你虛擬一堆狀況劇跟少女完全沒有關係,這件交通事故上了法庭後,判決結果大約就如同你之前提出的判例一樣,肇事次因的計程車司機會得到應有懲罰,也就是幾個月的徒刑或易科罰金

以下是laovvye自行提出的的實際案例:

http://myshare.url.com.tw/note/46520
地院判刑4個月,被告上訴,繼續纏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定讞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8948
裁判字號:民國88年台上字第7404號
跟闖紅燈沒有關係,對向行駛發生撞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7146
裁判字號:民國81年台上字第3390號,有期徒刑3個月
你貼道交條例出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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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交通規則
不代表他該死
也不代表法律允許他人任意剝奪違反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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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你po的

開始鬼打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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