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vvye wrote:
1.一開始是這樣沒錯
討論到最後有人說是合法駕駛是完全看路權
我出來指正
接下來就變成現在這樣了
2.「所謂信賴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係指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惟對於該對方或其他人不致發生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若無期待可能性,或行為之一方對於危險結果之發生,若稍加注意即能認識並予避免者,仍不能免除其注意義務,即無上開原則之適用。」
3.合法駕駛
則看有無過失(有沒有辦法預期跟避免)
4.車速鑑定沒你想的困難
車禍警方會做道路丈量
然後對照車輛行駛所花的時間
就可以立即推算出車速
說了那麼多廢話,搬出憲法 一堆法令 實際判決,結果都是闖紅燈被撞的為肇事主因,這棟樓討論的少女與計程車,就算證明了計程車有超速,計程車超速的行為依然不是肇事主因,計程車司機頂多就是被判幾個月徒刑或是易科罰金
以下是laovvye自行提出的的實際案例:
http://myshare.url.com.tw/note/46520
地院判刑4個月,被告上訴,繼續纏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定讞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8948
裁判字號:民國88年台上字第7404號
跟闖紅燈沒有關係,對向行駛發生撞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7146
裁判字號:民國81年台上字第3390號,有期徒刑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