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偷跑Uber的司機請注意!

mastero.tw wrote:
大家還在討論白牌車問題時,偷偷跟大家說其實白牌車靠行租賃公司,月繳2900就合法了,只是這不會是uber想走的路,或許逼不得已會這樣做,也有可能,。。


前提還是司機要領有職業駕照, 才能去靠行. 公司有責任幫司機繳稅金.
UBER不會想走這條路, 就是不想替司機繳稅金對吧?
而且現在UBER招收司機也是自用小客車駕照的司機就收了....這就是違法的白牌車!

那天UBER這樣子做了, 那就一切合法啦....跟其他市場上的競爭者一樣, 卻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務! 我希望合法的UBER早一天到來. 讓我們一起向UBER提出消費者的願望吧! 我要良好服務以及合法的UBER.
Kanyil wrote:
就像所有公司的應徵廣告一樣,相關細節不會說那麼清楚的。好比大部分應徵工作的廣告都不會提到一定要有中華民國國籍或是工作簽證,但是你沒有就不能錄取。

如果您覺得證據確鑿,快去告啊。這麼多人只敢罵,不敢告,是有原因的。法律不是那麼簡單的。

再說一次,我護航的不是UBER,而是創新。 台灣故步自封太久了,害怕創新,追求小確性。人民想搞經濟,但政府財團專門扯後腿,搞得死氣沉沉的,大家都只想開咖啡廳,從長遠來看,讓人擔憂。

編:關於白牌車,我是從大方向提出我的意見。您不同意我之前說的?

拿三十年前來講沒有任何意義,30年前還搞反共復國呢,記得沒錯的話,30年前的計程車可是很可怕的,堪稱社會亂源。

寫信?...好吧您辛苦了。


我去聽過 UBER的司機說明會....我給你保證UBER絕對不會要求你有營業小客車執照才可以加入. 這點早就違法了!!! 不用我去告嚕, 政府早就開罰UBER跟司機.

所以你懂了事實真相後, 還要護航UBER我也沒辦法.

您要護航的是創新的話, 先跟我一起懇請UBER照著現行的法律走, 顧用領有營業小客車執照的專業司機做生意.

好嘛?? 我拜託你了. 我也想要有UBER這種良好的公司服務我. 前提是要合法, 不然坐起來很危險!!!
我也不想創新的公司UBER是違法的公司.

mbljeff wrote:
會嫌小黃太多是不常搭...(恕刪)


錯了
一週要搭2~6次,會少嗎

大台北地區小黃數量很多,但素質差的有多差
沒常搭小黃的人是不會了解

而且現在叫車都用APP
不用傻呼呼的等五分鐘還沒車

golove123 wrote:
錯了一週要搭2~6次...(恕刪)

你很幸福
golove123 wrote:
大台北地區小黃數量很多,但素質差的有多差


真的!

除了很多小黃車子爛,裡面的味道又難聞!

有時又強迫聽奇怪的廣播或音樂!

真的是花錢找罪受!
過了24小時, 護航UBER的幾位都被戰爆了吧?
不知UBER收費有沒有距離的限制,最短可跑多短程的路線,我覺的搭計程車時,常常有種在碰運氣的感覺,碰到那種好司機,會看狀況跟你哈啦聊天,會幫你搬行李(我多半會自己搬,但司機如果會主動幫忙,那給客人的感受是很不同的),碰到那種冷冷的司機,氣氛就變的很陰沉。
我曾經碰過一個年紀都七十歲的老司機了,我一到車站的目的地,他還沒幫我開門,第一個動作是先快速的自己走到後面,跑去開行李廂幫我搬行李,我原本就沒想他幫我搬,因為他年紀看起來真的很大,但他似乎有自己的原則,也許是長年下來職業級的駕駛的制式流程動作了吧,看的讓我心裏覺的感動。如果小黃多數司機都這麼以自己的職業為榮,也盡職的扮演好司機的角色,也許白牌車或WUBER根沒沒出現的空間吧。

mastero.tw wrote:
天下雜誌刊出,供大家...(恕刪)

一開頭就點名了Uber被後有財團當靠山……

但看下來,一直企圖以創新掩蓋Uber違法的事實

不斷提Uber經營模式的好處

那怎麼不乾脆要求政府立法禁止路邊招乎計程車?

然後所有計程車都要加入工會,並只能以手機App叫車?

而且我看如果以上成真的話

一群違那時後法在城市穿梭給路人招乎的計程車反而是破壞式創新了

mastero.tw wrote:
天下雜誌刊出,供大家...(恕刪)


該文中提到
Uber 所建構的核心是一資訊平台系統,消費者與駕駛各自使用對應的 app 接取該系統,任何時間,參與駕駛自由決定是否開啟 app 接受消費者叫車的選項,消費者使用 app 叫車後,經由系統媒合配對出此刻最適合接受叫車之駕駛。車輛是由駕駛自行準備,並非由 Uber 購置。事實上, Uber 也不會管駕駛是否有其他工作、是自營商或是為車行工作,許多駕駛另有正職,或是兼有多方客源。消費者在第一次消費後,也可以繞過 Uber 與駕駛另行交易。

試問消費者如何繞過UBER的平台..互留電話?LINE?就算你能直接和對方聯繫..或許對方正在載客..或者你在木柵而對方在陽明山..你能獲得服務嗎..??UBER的平台不就是由系統媒合配對出此刻最適合接受叫車之駕駛嗎??

視使用 Uber app 接受叫車的駕駛受僱於 Uber,就像說用拍賣平台賣過東西的人就成了拍賣網站的僱員一樣離譜,按理說,應用程式與平台非交易之一方,當然不會是其所乘載交易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再延伸下去,還可以發現並非所有拍賣網站的交易都屬營業行為,根據財政部的解釋,個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買來或受贈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而出售,均不屬課稅範圍。同理,若駕駛本身並非以載客為業,僅利用 Uber 平台分享其剩餘勞務,在性質上應與公路法所規範之營業相異,反而是自用、營業的二分法才應與時俱進配套調整。如駕駛果真以此為業,則需更細緻地將租賃業與計程車業分別討論。按我國行業分類,附駕駛之客車租賃屬 H4939 - 其他汽車客運類,但公路法中不存有此分類,相關規範要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該法規第五節小客車租賃業中之第100條第1項第2款稱: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意思是租車人與出租人間已經成立租賃的法律關係,當有需要時再按此規定僱用駕駛,但依以上論述,Uber 本就非屬小客車租賃業,消費者也不是跟 Uber 租車,哪有依據此條約束 Uber 駕駛的道理?

拍賣平台最早是用來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買來或受贈尚未使用但不適用的物品..事實上現在的拍賣平台新品販售才是大宗..有些賣家還主動給發票..UBER的司機真的只是分享其剩餘勞務??顯然不是..既然Uber 本就非屬小客車租賃業..消費者也不是跟 Uber 租車..又為何由UBER訂定價格而非出租人..你看過哪個拍賣平台可以決定賣方物品的價錢

反觀計程車呢?解法值得商榷但好歹問對問題的【柯P新政】#15 就說得很明白了:大台北地區計程車五萬餘輛,超過八成是巡迴攬客,少部分是叫車後派遣和定點排班,結果造成半數以上的計程車司機每日工作時間超過14個小時,很多行車時間是空車繞行……營運效率低,影響了交通和環境……增加了能源的浪費、空氣污染,也讓駕駛疲勞和容易發生事故,更重要的,空車空轉並沒有增加收入。

五萬輛車定點排班..要多少定點每個定點又能排幾輛呢??從台北定點載客到三芝不空車空轉回..難道要司機留在三芝等客嗎??叫車派遣不就是和APP叫車一樣的模式..何況並非人人都是持智慧型手機並裝APP叫車軟體..既然計程車空轉率高又何需增加白牌車..UBER怎不直接和計程車合作呢..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