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0728 wrote:說真的在論壇上嘲笑台...(恕刪) 甚麼民主啦沒公理 沒是非的民主 多的是咧前幾天菲律賓農民才因為沒東西吃起義搶糧 被擊斃肯亞這事就很清楚了嘛有些人把口口聲聲的民主放在公理是非前大家可要看清楚了
b哥你看到新的問題點了嗎如果大陸再有意操作一下台灣的民主制度很快就有可能會成為國際上的笑話我們辛苦幾十年來的成果覺醒公民們又想好什麼對策可以來維護了嗎?一個意氣之爭的選擇性主權問題真的值得把整個台灣的是非價值給拖下水?還是趕快回到問題本質上面才是重點呢?政客在意的是真主權?還是操弄兩岸對立所獲得的政治利益?要不要想清楚一點
原本什麼鳥事都沒有 從肯亞把人帶走 說一句一中原則 問題就來了法務部也是問題很大 公民被帶走真的該關心是否有充足理由以及當事國的法令是否符合我國人權情況舉例: 通姦在中東有些地方要被石刑 該國女性與台灣人在第三地通姦 要被帶回該國石刑 那就該全力介入
paratrooper862 wrote:原本什麼鳥事都沒有 從肯亞把人帶走 說一句一中原則 問題就來了法務部也是問題很大 公民被帶走真的該關心是否有充足理由以及當事國的法令是否符合我國人權情況舉例: 通姦在中東有些地方要被石刑 該國女性與台灣人在第三地通姦 要被帶回該國石刑 那就該全力介入 朋友風向早就吹的不知到哪邊去了現在應該早就沒人在意肯亞案嫌犯人權了 連立委也熄火了因為更嚴重的問題還在後面台灣漁民被日本海盜擄船勒贖守法的漁民人權都沒立委敢出面討公道他們還好意思再提詐欺犯人權嗎
我印象中外國人在台灣犯罪好像是先做完牢,在驅逐出境如果人是從大陸過去,雖然肯亞沒有說得很清楚(證據方面)但是大陸應該是有權去把人扣住調查是否有無犯罪事實畢竟今天詐騙的是大陸人民,查完若無犯罪事實,理當飭回至於台灣我認為也只能協助看這群騙子,需要什麼協助就如同一個在國外到處殺人的人會因為他是台灣人,所以就可以把人接回來接回來之後,因為犯罪屬於境外,一些非邦交國除非重大案件否則不會提供司法互助最後的結論就會變成無罪釋放這不是一件好事這是一個需要修法的,以後如果有詐騙前科的人一律禁止出境,這樣才能有效防治詐騙案繼續發生
刑事犯罪管轄權,涉及到三個要素:犯罪行為所在地、受害人所屬地、犯罪人所屬地。一般的國內犯罪行為,這三者都在同一地,不存在誰有優先管轄權的問題。而台灣這類電信詐騙案,肯尼亞案也好,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越南等地事發的案件也好,詐騙犯為了逃避法律製裁,選擇第三地作為犯罪地點,這三個要素剛好分離。從國際慣例來說,犯罪行為發生地肯定有第一優先的管轄權,這個毋庸置疑,在哪個國家犯罪,該國肯定有管轄權。除非是沒有任何國際地位,任人欺壓的國家。但有些犯罪活動,如電信欺詐,針對的是第三方國家,犯罪所在國並不能直接監管到其犯罪活動。如肯尼亞案,肯國警方是因為詐騙集團內訌殺人,偵查過程發現這批疑犯行為可疑,但警方並無法判斷這幫人在搞什麼犯罪活動。直到大陸司法機構主動聯繫,肯尼亞司法機構才獲知電信詐騙的細節。但是肯尼亞立法不夠詳細,該國對電信詐騙並沒有處罰的法律條款,這時候大陸司法機構手握證據,跟肯尼亞方面的偵察證據合起來可以形成完整證據,因此大陸司法機構尋求引渡解決。當犯罪行為所在地沒有管轄判決意願或司法判決基礎時,受害人所在地要求獲得優先管轄權,從國際慣例來說,這一管轄權主張是合理的。因為受害人所屬地可以偵集到受害人方面的人證物證,與犯罪所在地司法機構相比,也具備司法判決的條件。如果犯罪人所屬地能夠取得比這更高的司法管轄權,那是什麼?那不就是治外法權嗎?就好像美國駐日本、韓國的軍隊,犯了強姦罪,美國有優先管轄權,然後不痛不癢的判個輕罪,韓日國民不爽了很久了。按國際慣例,只有受害人所屬地司法機構沒有主張司法管轄權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所屬地司法機構自己發現問題,基於司法公正的立場,才能獲得司法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優先級理應低於犯罪所在地司法機構和受害人所屬地司法機構的管轄權。類似的案例,比如前幾年美國調查伊拉克軍隊中的虐俘案。伊拉克政府不管,俘虜是說不清國籍的伊斯蘭激進分子,美軍內部有人檢舉,然後美國自己調查後作了判決。但這種情況下,從司法判决的取證難度上來說,犯罪所在地、受害人所在地司法機構都更容易取證,而犯罪人所屬地司法機構對犯罪地、受害人所屬地的證人、受害人均無司法管轄權,不具備偵查取證的條件,司法判決存在很大難度。那麼肯尼亞案的癥結在哪裡?1、台灣司法系統作為犯罪所屬地司法機構,既不掌握犯罪行為證據,又不掌握受害人方面的證據,根本不具備管轄裁決的技術基礎,也不具備爭取管轄優先權的法理基礎,卻出於內部政治鬥爭原因,片面主張司法管轄優先權。2、不管是從過往案例看,還是從此後的馬來西亞詐騙案的處理過程看,台灣司法對電信詐騙犯罪的刑責畸輕,刑事偵查過程未盡責,司法判決形同兒戲。如果台灣的法官們知道電信詐騙是恥辱,是犯罪,肯嚴厲追查,又有兩岸司法合作的基礎在,大陸何必一定要自己動手來處罰這批人渣?不同司法部門的合作互助活動,不管是兩岸關係下這一種,還是國家間的司法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合作的基礎只有兩個字:互信。只有相信對方的司法系統是公正的,能夠有效打擊犯罪行為,阻止後續犯罪活動,才談得上合作。菲律賓詐騙案,上百人根據兩岸合作約定被送回台灣,結果怎樣?大部分人被輕判釋放,逃過法律製裁。事先說好兩岸司法互助合作,結果呢?所謂司法合作,不就是:大家互相信任,你需要人證物證我可以協助提供,你要保證公正、合理判決,在這個基礎上我把司法管轄優先權讓給你?結果是台灣司法機構根本沒有去獲取,或者獲取之後不予採納大陸司法機構提供的證據,片面以“受害人不在台灣,無法取證”為由,判成葫蘆案。受害人不在台灣你就沒能力獲取證據?那你搶著要司法權幹嘛?是想把法律當做兒戲,還是把大陸受害人的利益當兒戲?處置手段草率,事實上縱容疑犯背叛了兩岸司法合作互助的善意約定,形同欺詐。這是第一次。前段時間,馬來西亞一批20個電信詐騙疑犯,被台灣用盡手段帶回台灣,然後當著全世界的面,在機場就當場釋放,疑犯當晚就可以到酒店狂歡慶祝。理由是什麼?又是“證據不足”。證據不足,意思就是台灣司法機構無能,沒有辦法公平審理?那你們急著撈人,就是為了護短嗎?請問大陸司法機構的資料不是證據?馬來西亞司法機構的資料不是證據?犯罪地不在台灣,受害人也不在台灣,台灣司法機構急著把人撈回來,卻不主動聯繫犯罪地司法機構和受害人所在地司法機構,同步獲取刑偵資料,明知證據不是沒有而是沒同步送達,就以沒有證據為由放走疑犯,有沒考慮過這幫人脫身後串供、脫產、銷毀罪證,會給後續審理帶來多大困難?。如果有心要公正判決,不是應該人抓回來就進入偵查審理嗎?很明顯,台灣司法機構只想把人渣撈回來就好,後續如何刑偵、司法判決怎麼執行,你們並不關心,也沒有計畫。這是第二次。不要說別人不給你臉面,台灣這麼做,考慮馬來西亞和大陸人民、司法機構的面子和感受了嗎?吃相這麼難看,你自己都不要臉了,還能怪别人不给你臉面嗎?不知道這次怎麼還有臉去找馬來西亞抗議。有句俗話,騙我可以,不要超過兩次。因為騙我一次是你混蛋,要是連續被騙就是我自己愚蠢了。說真的,這次32個人被馬來西亞送大陸幾乎是必然的。有前面20個騙子送台灣的例子在,不要說大陸方面的意見了,光是馬來西亞國內的輿論,司法部門都不知道背了多少罵名和壓力?你們覺得自己爽就好,想過別人嗎?在台灣司法機構以實際行動證明自己能做到司法公正之前,大陸也好,其他國家也好,在司法合作方面不會對你們再有什麼信心的。今後在其他國家再有同類案件,大陸方面完全可以援引馬來西亞案第一批20個疑犯回台後的處理結果,要求直接遣返大陸處理,相信有這個先例在,別的國家於法於理都不會有太大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