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害女警命危 酒駕男沒事開車男警恐有責

jack0101 wrote:
喜歡跑步可以原地跑 跑給警察追導致警方無法執行公務就是妨害公務
舉例子前建議先思考一下 ~...(恕刪)

隔壁樓的假發票例子
您都可以扯一個禮拜不認錯
只是偷懶沒有準備貨物來賣就開發票罷了
還能要求您對法律要件有多深入討論??

既然造假帳都能被您解釋為偷懶
逃跑也是偷懶沒有準備給警察核對身分就先跑罷了

jack0101 wrote:
今天店長只是偷懶沒有準備塑膠袋罷了(恕刪)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JJ.Chen wrote:
就算酒駕男法律上沒...(恕刪)




呵呵!!!!!!

大家要感謝恐龍法官



不是本田車 請不要開快


記牢 : 上述文章是有版權的,任意剽竊者罰金10億新台幣。
TXLC wrote:
所以,不論在什麼情況下,只要警察說站住,不站住的人都算妨礙公務,套用某些網友的說法,請問哪個法條有說「警察說站住,不站住的人都算妨礙公務」


是沒有這個法條,但翻片全世界也不會有這個法條
因為不會蠢到立出這樣的法條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TPD+%E8%87%BA%E7%81%A3%E8%87%BA%E5%8C%97%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no_end=&jud_title=&keyword=%E5%A6%A8%E7%A4%99%E5%85%AC%E5%8B%99+AND+%E9%80%83%E9%80%B8&sdate=&edate=&page=&searchkw=%E5%A6%A8%E7%A4%99%E5%85%AC%E5%8B%99+AND+%E9%80%83%E9%80%B8&jmain=&cw=0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罪。又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所保護
者,係在保護國家公權力之正當行使
,屬國家法益,被告係
在前述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對於執勤員警為妨害公務
執行之行為,侵害相同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所犯前後數個妨害公務執
行之行為,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
2 人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對其等施以強暴,不但
使告訴人2 人因此受傷,亦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
,並視國家公權力為無物,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
之執行,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之心,惟念被告
前無犯罪科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憑,素行尚可,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法官都說,妨礙公務保護的是警察執行公權力
本來警察叫你佔住,就是該站住,哪有啥好講的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是沒有這個法條,但翻片全世界也不會有這個法條
因為不會蠢到立出這樣的法條

套用某些網友的說法,請問哪個法條有說「警察說站住,不站住的人都算妨礙公務」
Ramsa wrote:
法官都說,妨礙公務保護的是警察執行公權力
本來警察叫你佔住,就是該站住,哪有啥好講的

既然如此,法條只要寫妨礙公務員執行公權力一律以妨礙公務論處即可,刑法第135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何必加上「施強暴脅迫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這些條件。
TXLC wrote:
既然如此,法條只要寫妨礙公務員執行公權力一律以妨礙公務論處即可,刑法第135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何必加上「施強暴脅迫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這些條件。



法條、案例、判決書都給你了
別老是只等著別人給答案,自己找如何?
---
你可以先不服警察臨檢,逃逸跑給警察追
自然就可以在法庭上找法官討論你的法律見解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上面的大大..你們有點在雞同鴨講...一個說的是法院判決..一個說的是警方逮捕..

如果依照: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

那麼拒絕臨檢..警方可以用妨礙公務逮捕你...但你是否真的就有罪了??那要經過法院審理...

所以你們說的是完全不同的狀況...但是兩邊說的都沒錯...

但是這個案子....警方是吃虧的....他可以選擇不追...

但是如果你選擇追緝嫌疑犯..那麼你就要擔負起保護自身或是隨同人員的安全...

包括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同事...

所以..依法來說..女警家屬是可以向男警駕駛同事提出訴訟的....不過是否男警就得賠償..

那又得經過法院判定了...因為如果女警他本身也是贊同追緝呢??那麼男警付的責任會比較少..

同樣如果女警是要求不要追緝..但是男警不顧同事的勸告執意開車追緝..那麼所負責任就大的多了..

當然如果女警家屬不提告...加上這又是在執行公務狀況下...那麼...過失致死這種微罪

其實也就沒啥事了....





algerno2 wrote:
所以你們說的是完全不同的狀況...但是兩邊說的都沒錯...


不,是在討論同一件事沒錯
畢竟妨礙公務提供了警方可以拘捕嫌疑犯的事由

回到本案例,嫌疑車輛逃避查緝,警方便可依妨礙公務進行拘捕追緝
所以本案警方追捕是有法源,甚至於本來這就是警方的職責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自然就可以在法庭上找法官討論你的法律見解


我也用你這類似方式回答某些網友的問題,但網友不不認為如此耶。
再說125樓的模擬一個情境,問大家有無妨礙公務,指的是法官是會判有罪還是無罪,你跟我扯警察可以以妨礙公務移送幹嘛?
網友各有意見.誰對誰非.不予置評...
此事件最重要的是..如何防止不幸事件再度發生..
警察是比平常人更處在不安全的環境的一種職業...
風險是一定有的..無可避免..
然.如何防止這種意外事件...
才是重要的問題....
1.平時的訓練要落實[警車.追捕時是否要全副武裝]的保護...
頭盔.由其頭部的保護..
2.判斷追捕時.不一定要窮追猛打..
是否先將車號記起來..作事後的補足證據..
有拒絕檢查逃逸事件者..酒駕嫌疑.就以酒駕最重處罰...

Ramsa wrote:
本來警察叫你佔住,就是該站住,哪有啥好講的

那警察叫我出示證件身分證,我不出示,有無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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