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0101 wrote:
喜歡跑步可以原地跑 跑給警察追導致警方無法執行公務就是妨害公務
舉例子前建議先思考一下 ~...(恕刪)
隔壁樓的假發票例子
您都可以扯一個禮拜不認錯
只是偷懶沒有準備貨物來賣就開發票罷了
還能要求您對法律要件有多深入討論??
既然造假帳都能被您解釋為偷懶
逃跑也是偷懶沒有準備給警察核對身分就先跑罷了



jack0101 wrote:
今天店長只是偷懶沒有準備塑膠袋罷了(恕刪)
TXLC wrote:
所以,不論在什麼情況下,只要警察說站住,不站住的人都算妨礙公務,套用某些網友的說法,請問哪個法條有說「警察說站住,不站住的人都算妨礙公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罪。又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所保護
者,係在保護國家公權力之正當行使,屬國家法益,被告係
在前述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對於執勤員警為妨害公務
執行之行為,侵害相同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所犯前後數個妨害公務執
行之行為,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
2 人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對其等施以強暴,不但
使告訴人2 人因此受傷,亦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
,並視國家公權力為無物,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
之執行,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之心,惟念被告
前無犯罪科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憑,素行尚可,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